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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如何建构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14 日修改于 05 月 14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3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逻辑、内涵与路径

作者: 吕忠梅(1963—),湖北武汉人,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副组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生态环境法典》编撰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生态环境法学。

来源:《江淮论坛》2026年第3期“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专栏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生态环境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正式形成,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规范基石和实践场域。 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是回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摆脱对西方理论范式路径依赖、推动“中国经验”向“中国理论”升华的必然要求。 其理论源泉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蕴含的深刻法哲学与法治意涵,其实践基础是新时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创造性成就,其系统的规范载体是《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概念、价值、原则与制度体系。应围绕范畴论、价值论、体系论、制度论、方法论五个核心维度,系统提炼和建构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

自主知识体系;生态环境法学;生态环境法典;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国式现代化

目 录

一、建构中国生态环境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呼唤与历史契机

二、 建构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石与实践源泉

三、生态环境法“五位一体”的核心维度与主体内容

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是时代赋予中国法学界的重大使命。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为规范基石,以波澜壮阔的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为源头活水,这一知识体系的建构正逢其时、正当其势。构建一个逻辑自洽、特色鲜明、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不仅将彻底改变中国生态环境法学长期存在的理论依附与碎片化状态,推动其走向真正的成熟与自立,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实施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学理支撑;更将用严谨的学术体系和通用的法学语言,向世界清晰阐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背后的制度逻辑、理论依据和文化根基,将“中国经验”升华提炼为可供各国借鉴的“中国理论”和“中国方案”,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这是一代中国法学学者的历史责任,也是中国学术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必然要求。

一、建构中国生态环境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呼唤与历史契机

作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绿色向度”,生态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从学习借鉴走向自主创新的一个缩影。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中国受到西方国家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所带来的人民受害、社会动荡、政权危机的警醒,以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弯路的坚定抉择,开启了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核心的中国式环境保护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法治护航始终是一个鲜明的特色,积累了丰富的“中国经验”。《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已进入一个全新的、具有高度自主性和系统性的阶段。既有的、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西方话语和生态环境问题具体对策的理论研究范式,已无法充分解释、提炼和引领这一全新的实践。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已成为一项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时代课题。

1.从“中国之治”到“中国之知”的时代必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人心,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雷霆万钧;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纵深推进,到“双碳”目标的庄严承诺与扎实推进,中国在解决自身环境问题的同时,也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然而,这些“做对了的东西,从国外的教科书中找不到,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也抄不来”。中国的成功,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道路。这条道路及其蕴含的法治理念、治理智慧、制度逻辑,迫切需要从学理上进行系统总结和提炼,实现从“中国之治”的实践经验向“中国之知”的理论体系升华。这是打破西方学术话语垄断、增强中国学术自信与文化自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环境法学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的使命担当。

2.中国生态环境法学范式转型的学科内需

中国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相伴而生,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在服务国家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培养专业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其理论成果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对策法学”倾向和对西方理论“搬运”色彩,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核心概念、基本原理、方法体系尚未形成具有高度共识和中国自主性知识体系框架。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生态环境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得以确立,既对原有的起源于传统部门法理论的生态环境法学构成了根本性挑战,也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绝佳的历史机遇。《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性、完整性和创新性,既为催生与之相匹配的、系统化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立法实践基础,也迫切需要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从对具体制度、个别问题的对策性研究,转向对学科元问题、基础理论和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整体性建构,实现从“术”到“学”的范式转型。

3.《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与法治深化的实践驱动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在形成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过程中,提炼归纳了“生态环境”这一元概念及其核心概念群,构建了“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五编体例,创设和固化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然而,法典中大量新的概念、原则、制度和规范组合,其内涵、外延、适用条件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都还需要深入的法理阐释和学理论证,以保证法典被正确理解、统一适用和有效实施。因此,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服务于法典的实施,为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统一、权威的理论指引和解释方法,形成“法学理论”与“法典实施”良性互动的格局。

4.贡献中国智慧与世界方案的全球视野

全球生态环境治理面临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严重环境污染的严峻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愈发凸显其时代价值。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其成功的治理实践和系统制度构建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世界环境法典化运动中的重要成果,蕴含着丰富的中国治理智慧与法治实践。将这些“中国经验”转化为国际社会能够理解、接受甚至借鉴的“中国理论”和“中国方案”,关键在于构建一套具有解释力、说服力和传播力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这不仅需要用世界通行的法学语言来阐释中国制度的优势,更需要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出发,提炼出具有原创性和普遍意义的法学概念、原理和范式。建构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正是为了更有效地向世界说明中国,贡献中国智慧,参与并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规则的构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地球生命共同体。

可见,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是时代呼唤、学科内需、实践驱动和全球期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它立足于中国大地,着眼于全球未来,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关键一环。

二、建构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石与实践源泉

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不是构建“空中楼阁”,而是必须“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其生命力和原创性,来源于对本土思想、实践和制度的深刻洞察与系统提炼。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依循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二者相互贯通、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理论旗帜,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系统的世界观、方法论与实践论,也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最深厚、最根本的思想源泉。

1.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学转化与理论升华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观与法价值论超越了西方“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长期对立与理论困境,它将人与自然视为一个休戚与共的生命共同体。要求法律必须超越仅将自然作为客体加以保护的传统模式,发展出一种能够调整“人—自然—人”复杂系统关系,以实现两者协同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的新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哲学根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观与法益论深刻揭示了生态环境蕴含的内在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破除了保护与发展对立的二元思维。要求法律不仅要承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更要承认、界定并建立其多元价值的实现机制,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绿色金融等制度提供了核心法理支撑,推动了法律对“生态环境利益”的认知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增益”的转变。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观与方法论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和内在规律。要求必须运用系统思维和整体方法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直接催生了生态环境法典“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的立法思路,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流域协同治理”“陆海统筹”“特殊地理单元保护”等制度创新。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即必须打破要素分割、部门分割、区域分割的局限,进行综合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法律规制。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与责任论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要求和刚性约束。它直接塑造了中国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严厉品格,推动按日计罚、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犯罪等制度的建立与强化。要求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必须体现“损害担责”原则,并实现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严密衔接与聚合,形成强大的威慑和救济功能。

2.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与“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将党的主张、治国方略、战略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具体化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在法理上阐明中国共产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这种领导如何通过法治方式转化为具体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高度统一,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立场在生态环境领域具体化为环境公平正义观、代际公平观以及具体的生态环境权益。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从法理上阐明以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构多层次生态环境权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将法治立场转化为生态环境法价值以及可预期、可操作、可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共建地球美好家园”相贯通,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参照人类文明发展共同成果,在生态环境领域具体化为传承“取用有度”“诸法合体”以及与当代人类最大共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融通的法律体系。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从学理上阐明生态环境法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与放眼全球、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关系,既致力于解决中国特有的、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深刻指出:“我们不能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仅仅作为经济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政治。”在推动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实践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和法学理论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哲学和文化相结合,吸取人类生态环境保护普遍性经验,形成了具有原创性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与实践成果,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二)以中国生态文明法治的创造性成就为实践场域

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道路,形成了大量原创性的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为理论提炼提供了高品质的“富矿”。

生态文明体制不断向纵深推进,做成了许多过去做不成的事情,解决了许多过去解决不了的难题。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党和国家重大的制度创新,以强大的政治权威和监督力度,有效解决了“地方保护主义”等长期难题,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予以落实。再如,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将保护责任具体落实到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现了从“部门管理”到“首长负责、系统治理”的转变。

制度探索不断发展,创造了许多富有成效的新制度。如“三线一单”制度,以明确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方式划定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生命线。再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新性地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创设“磋商+诉讼”程序,填补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空白。

治理模式不断创新,形成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多元共治模式。从单一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单一行政主体执法、单一的“污染防治”,逐步发展为行政机制与市场激励相配合、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法律规制与科技支撑相协同、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多元共治模式。

这些“中国创造”的实践,其运行逻辑、实施效能和背后蕴含的治理智慧,是任何外来理论都无法完全解释和涵盖的。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对这些生动实践进行深度“解码”,揭示其生成的政治逻辑、运行的社会条件和内在的法治机理,将其从“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知其所以然”的法学理论。

(三)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集成为规范基石

法典作为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成果的集大成和系统升华,其编纂就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过程,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最直接、最权威、最系统的规范文本和逻辑框架。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定义了“生态环境”这一基础性、统领性概念,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个层次分明、相互关联的概念网络(如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为范畴论的构建提供了规范的起点和锚点。

法典将“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并确立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基本原则,清晰地宣示中国生态环境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为凝练生态环境法价值提供了法定依据。

法典采用独具中国特色的“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结构,打破了传统环境法按介质(水、气、土等)或要素(森林、草原等)立法的碎片化模式,按照“问题领域+治理逻辑”进行了体系性重构。总则编统领全局,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分别对应“治已病”“保本底”“调结构”三大治理战略,法律责任编实现责任闭环。这是对中国生态环境治理逻辑的法典化表达,为建构生态环境法体系提供了现成的分析框架。

法典将散见于各单行法、行政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成熟制度,以及改革探索中形成的有效做法,进行系统整合、提炼和创新,形成了体系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和法律责任制度,为研究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研究对象。

因此,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以《生态环境法典》为轴心和蓝本,对其进行深度阐释、学理挖掘和体系化构建,将法典的规范体系转化为法学的知识体系。

三、生态环境法“五位一体”的核心维度与主体内容

基于前述理论、实践与规范基础,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应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清晰、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其建构可以围绕五个核心维度与主体内容展开。

(一)范畴论:知识体系的基石与逻辑起点

范畴是理论思维的“网上纽结”。建构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首要任务是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逻辑自洽的核心范畴体系。

一是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界定,通过深度的法教义学解释,确立“生态环境”概念的法学阐释与基石地位,明确“生态环境”的环境、资源、生态“一体三面”内涵及其自然、经济、社会三重属性,从根本上证成“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正当性以及作为“领域法”的必然性,建构整个范畴体系的“基石范畴”。

二是以“生态环境”为元概念,衍生和建构一系列核心范畴,重点包括主体范畴、行为范畴、客体/法益范畴、责任范畴。特别需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不同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主体观、永续发展代际公平观、生态系统空间观、生态环境权益观、生态恢复法律责任观,建构以习近平生态环境法治理论为基础的生态环境法核心范畴体系。

(二)价值论:知识体系的精神内核与目标导向

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决定法律制度的根本方向。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建构具有鲜明的中国底色和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

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目的性价值,超越“保护优先”还是“发展优先”的简单争论,追求的是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动态平衡与协同共赢,最终指向“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构建中国生态环境法区别于以“污染控制”或“生态保存”为目标的西方环境法的根本价值标识。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与“生命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生态环境法的本质是权益保障法,管理法只是其“马甲”。“生命共同体”构成了生态环境法的方法论价值,直接决定了生态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必须是综合的、跨区域的、多目标的。

三是法律原则作为法价值承载与制度具体化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共同构成价值网络,将崇高的目标价值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准则,连接着价值理念与具体制度。

(三)体系论:知识体系的规范结构与外部关系

体系论旨在阐明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内在组织形式、逻辑结构及其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一是证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标志的独立法律部门及其“领域法”特质。从法理上证成《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与此同时,认真分析生态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学理论之间的张力,通过创新发展法学理论,合理解释生态环境法学以“生态环境问题”这一特定领域为中心,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调整“人—自然—人”关系所呈现出的公私法融合、实体程序合一、多元责任聚合的样态与发展趋势。

二是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总—分—总”结构背后所蕴含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内在逻辑,发现并提炼中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系统性认知和综合治理策略的规律性认识、原创性制度、标识性话语。

三是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双法源”模式下的规范解释及其适用规则,从法理上深入阐释“基础规范+动态衔接”机制,探究《生态环境法典》法解释学方法与路径。

(四)制度论:知识体系的实践支柱与规则集成

制度是价值与原则的具体化,是法律发挥功能的直接载体。中国生态环境法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制度体系,这是自主知识体系中最具实践品格的部分。

一是深刻阐释《生态环境法典》建构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多方监督、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论证其超越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政府规制模式,构建党政统筹、多方协同、社会参与治理新格局的内在的法权结构和运行机制,实现对这一深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态环境治理顶层设计和根本制度框架从事理到法理的理论跃升。

二是深入研究“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与责任制度集群,规范论证旨在控制环境风险于未然的“源头预防”制度、旨在对开发利用行为进行持续规范的过程控制制度、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绿色低碳发展制度、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后果严惩制度、旨在恢复生态环境的生态修复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研究从对策性措施到稳定、权威、高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实质性进阶。

(五)方法论:知识体系的思维工具与实践桥梁

方法论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是认识、解释、适用和发展法律的方法总和。中国生态环境法学的方法论,必须实现方法论自己,创新与解决中国复杂生态环境问题的实践需要相适应的方法论体系。

一是将“系统治理”的整体性方法论贯穿于研究全过程。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为根本思维方法,以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融合法学、生态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知识。

二是遵循“法律无解释不适用”的司法方法论原则,立足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系统研究生态环境法教义学方法,创设生态环境司法解释方法论。

三是以“规范解释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作为建构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研究路径。以法典为中心的规范解释学(法教义学)应成为生态环境法学研究的看家本领,通过构建中国自己的生态环境法典解释学体系,为法律适用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标准。通过扎根中国实践的实证研究,发现“行动中的法”与“书本上的法”之间的差距,总结中国治理实践的内在规律和真实逻辑,从而修正、丰富和发展生态环境法学理论。

建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是一项继往开来、任重道远的系统性学术工程。它以回应“中国之问、时代之问”为起点,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以波澜壮阔的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为丰厚土壤,以系统集成的《生态环境法典》为规范蓝本。通过围绕范畴论、价值论、体系论、制度论、方法论这五个维度的深入探索与体系化构建,旨在形成一个既能深刻诠释“中国之治”,又能有效指导“中国之治”;既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又蕴含普遍治理智慧;既扎根于中国大地,又面向全球未来的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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