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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19 日修改于 05 月 19 日

来源:湖南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近年来,湖南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重点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衍生犯罪,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推进追赃挽损,积极参与反诈综合治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发布五个湖南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基本案情】 20 19 年至 202 2 年,被告人 黄 某 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至境外诈骗窝点,且先后组织、安排刘某等人在境内招募 20余人偷越国(边)境至境外某地,实施诈骗活动。黄某伙同王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 在 境外成立窝点, 先后设立 四 个虚假投资平台对中国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形成了以 王某某、黄某、彭某某 等人为 组织、指挥、策划者 , 刘某、邹某、邬某某 (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 喻某某、梁某、贺某某 等人(均另案处理)为 参与者 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集团人员分工协作,通过 “养号”“加人”“开盘”“崩盘”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诈骗金额 共计人民币 1 . 04 亿 余 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境外成立犯罪集团,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黄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黄某违反国(边)境管理 法规 ,偷渡至境外组建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对其所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从轻处罚。黄某在诈骗犯罪集团中系首要分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所犯诈骗罪不予从轻处罚。故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偷越国(边)境至境外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虚假投资型诈骗,通过骗取被害人信任,层层诱导被害人落入投资陷阱,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对其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不断释放 “有诈必打,虽远必究”强烈信号。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投资理财需谨慎,切勿轻信内部消息、稳赚不赔、保本高息等虚假宣传,不法分子常以交友、网恋等方式骗取信任,以小额返利为诱饵, 诱导大额投入后关 闭 平台、 侵占资金 。 请务必选择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机构进行投资,对他人推介的投资渠道保持高度警惕, 莫因小利吃大亏 。

案例二: 被告人梁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依法打击冒充客服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偷渡至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与境外人员共同策划、安排覃某、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我国边境地区偷渡至境外某地参与诈骗活动。梁某通过组织、管理并安排覃某、覃某某等人在多个犯罪窝点冒充客服人员拨打境内居民电话,以消除网贷征信、取消到期医疗保险等为由实施诈骗。其中,梁某组织、管理的窝点人员累计拨打诈骗电话超 过 5000人次。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境外犯罪窝点组织、管理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组织、管理诈骗窝点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在5000人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梁某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梁某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梁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坦白、未遂、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故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组织境内人员赴境外,冒充客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虽然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依法严惩。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利益背后必是陷阱。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拨打电话、发送信息等帮助,同样触犯法律,切勿贪图一时之利沦为电诈帮凶。要严守法律底线,警惕身边的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筑反诈安全防线。

案例三: 被告人郑某某等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依法惩处以高薪名义组织出境实施诈骗的人员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某地成立诈骗窝点。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汪某某等人以“高薪工作”为由先后引诱被告人俞某某、曹某某等十余人偷越国(边)境前往该窝点,程某、俞某某、曹某某还与他人偷渡至境外。郑某某、程某主要负责管理和招募人员,汪某某、俞某某、曹某某主要从事养号等活动,五人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的时间均在30日以上。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汪某某、俞某某、曹某某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汪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偷越国(边)境,且郑某某、程某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程某、俞某某、曹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诈骗犯罪中,郑某某、程某系主犯,汪某某、俞某某、曹某某系从犯;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郑某某、程某、汪某某系从犯;部分被告人还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故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郑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俞某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高薪诱惑“拉人头”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招募、拉拢、引诱人员偷渡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郑某某、程某、汪某某跨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以高薪利诱组织多人偷渡出境加入诈骗团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切勿被“高薪职业”“轻松暴富”谎言迷惑,不轻信非正规渠道推介的境外高薪岗位,更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偷越国(边)境、参与境外诈骗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沉重代价,最终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案例四: 被告人彭某某等3人诈骗案

——依法惩处冒充老师潜入家长群实施诈骗的人员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辜某某通过网络检索多所学校发布的文章,获取文章中学生家长群二维码后,潜入群内冒充学校老师,以收取校服费、资料费等名义骗取群内学生家长转账资金,三人共同或分别骗取共计90余名家长3105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彭某某、辜某某系主犯,胡某某系从犯,三人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故依法对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彭某某、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社交网络在家长群内冒充老师骗取财物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老师头像、昵称潜入家长群,利用家长对老师的信任及担忧子女学业的心理,假借收取学费、资料费、校服费等名义,发送虚假收款码、转账链接,骗取家长财物。本案也警示广大家长,在家长群或其他社交平台收到各类缴费通知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盲目转账。涉及缴费事项,应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直接与老师或学校核实收费项目、金额及收款账号真实性,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扫描不明二维码,谨防被骗。

案例五: 被告人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及亲友名下的共计2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账户产生流水上亿元,其中已查明罗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共8万元,罗某某非法获利16万余元。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补偿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罗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补偿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补偿被骗人员损失的“两卡”犯罪人员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同时全力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在刑事审判全流程、各环节持续追赃挽损。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之后,还自愿补偿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银行及支付账户,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一旦涉案,账户将被冻结,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并被纳入惩戒名单,对个人生活、信贷、就业等造成严重影响。请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坚决拒绝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和支付账户,避免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来源:湖南高院刑二庭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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