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遭遇交通事故后
伤者与责任方、保险公司
签订 一次性赔偿协议
本是快速定纷止争的常见方式
但如果协议签了、钱也拿了
伤情却进一步 加重
导致伤残等级 上升
还能否反悔、要求重新赔偿?
善意有边界,公平有底线!本期 『蓉法说法』 告诉你如何规避类似困境~

01.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22日凌晨,鄢某某驾车在高速上追尾米某驾驶的轿车,导致米某车上乘客刘某受伤。
交警认定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米某无责。 刘某先后三次住院56天,经鉴定,伤情达到十级伤残。
7月10日,刘某、鄢某某、保险公司三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
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 189477元 ,鄢某某另行赔偿医保外用药等 13950元 。
协议同时明确:
本赔偿协议签订后,就本次保险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终结。
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鄢某某已按约定全额支付赔偿金。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谁料,意外再次降临。2025年12月,刘某因“左侧股骨头坏死”再次住院,并接受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结果令人震惊: 左股骨头坏死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情已然构成九级伤残 。
刘某多次与保险公司、鄢某某协商追加赔偿,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协议并追加赔偿。
02. 法院审理
简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协议是三方自愿签订,但伤情的发展无法人为控制,后续治疗等也需要经医生专业诊断和处理, 伤势程度的判断更需要依赖专业鉴定,而非普通人的常规认知可确定 。
刘某在协议签订后,因病情恶化导致股骨头坏死、髋关节置换,经鉴定与事故有 直接因果关系 ,且构成 九级伤残 。原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基于十级伤残)与刘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基于九级伤残)之间 存在明显差距,继续维持协议对刘某显失公平 。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协议可撤销的相关规定, 撤销 三方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再支付刘某13万余元、鄢某某再支付刘某3千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赔偿协议不是“一锤子买卖”
法定情形下可撤销:
很多人认为,赔偿协议签了字、拿了钱,就不能再找后账,这种理解不全面。
赔偿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律赋予了受害方申请撤销的权利,守住了实质公平正义 。本案中,刘某伤情在协议签订后加重,导致实际损失远超协议赔偿额,就是典型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怎么判断?
关键看差距是否“明显”:
法院在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时,会重点考察两个因素:
- ❶ 签约时受害方 是否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 (如急需用钱治疗、不懂法律、伤情复杂难以预判等);
- ❷ 协议赔偿额与法定应赔偿额之间的差距是否过大 。本案中,刘某对其伤情变化无法预判,且十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总计相差近13万元,这种差距足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遭遇伤情恶化怎么办?
务必及时固定证据:
如果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发现 伤情加重、出现新的并发症 ,应尽快做到以下几点:
- 及时就医并保存全部病历材料;
- 委托司法鉴定,证明新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切勿拖延。
温馨提示:
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前请三思!
伤情的恢复和演变往往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很难完全预判。 在伤情尚未稳定、后续治疗方案和愈后效果不明朗的情况下,切勿急于签订 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
如果确需签订, 建议在协议中为后续治疗、伤情变化预留空间 ,例如约定“如伤情加重或出现新并发症,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法条链接
(滑动屏幕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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