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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设立通讯群并销售AI制作淫秽物品程序、教程获刑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19 日修改于 05 月 19 日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陈某设立通讯群组销售AI制作淫秽物品教程及软件并从中非法牟利。5月9日,海淀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1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某软件上设立、管理多个通讯群组,并在群组内发布制作淫秽物品的信息,后收取费用向付费群的成员发布AI制作淫秽物品的教程及应用程序。经查,被告人陈某通过收取上述费用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同时,被告人陈某为吸引群成员付费,在通讯群组内发布5个视频和15张图片,经认定系淫秽物品。被告人陈某于2025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设立、管理多个通讯群组,并在群内发布制作涉黄物品的信息,同时发布涉黄图片及涉黄视频用于吸引群成员付费并进入付费群以获取AI制作淫秽物品的教程及应用程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设立用于制作违禁品的通讯群组”和“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淫秽物品违法犯罪信息”的构成要件。同时,陈某收取的上述群成员费用高达人民币10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03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通讯群组销售AI制作涉黄程序及教程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本案被告人销售的AI绘图类程序来源于网络开源的整合包和图片生成模块,其在通讯群内发布涉黄图片及视频用于吸引群成员加入付费群, 群成员 每人付128元或者168元的费用后在付费群内获取相应AI软件和教程。其行为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破坏了社会风气,也使自己身陷囹圄,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该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AI技术工具提供者的法律边界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在图像生成、文本创作等领域的应用日益普及。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技术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本案中,陈某在AI制图软件中预设可生成涉黄图片及视频的特定参数和指令模板,降低了使用者制作涉黄物品的技术门槛,并以此牟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为AI技术工具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技术工具不得被设计用于或实质性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厘清了“工具提供型”涉AI犯罪的认定规则

本案区别于直接将AI技术用于生成淫秽内容的情形(如利用AI撰写色情小说、开发涉黄AI陪聊软件等),属于“工具提供型”涉AI犯罪。法院准确把握了两类行为的本质区别,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在被告人发布用于引流的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入罪门槛、违法所得与淫秽物品传播缺乏直接关联的情况下,不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予以惩处,确保了罚当其罪。这一裁判规则为今后处理同类“工具提供型”涉AI犯罪案件提供了参考。

第三,彰显依法惩治利用新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力度

该案中被告人设立、管理多个通讯群,群内成员众多,数百名群成员付费进入收费群以获取相关程序和教程,违法所得10万余元,反映出利用新技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扩散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彰显惩治新型网络犯罪的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当前AI制作淫秽物品已形成从教程售卖、提示词交易、私域引流、销售程序的完整违法产业链。2026年4月10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明确禁止利用AI传播淫秽色情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法院依法裁判,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遏制利用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04

法官提醒

通讯群组及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对群内信息负有管理责任,设立主要用于发布淫秽、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的群组及网站,即使本人不直接实施相关犯罪,也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制作、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也可能构成该罪。在此提醒广大网民自觉守法,不设立、不加入、不管理违法群组,不购买、不使用、不发布具有制作违禁品功能的程序和教程,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文/杨茜

编辑/裴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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