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企业上市法商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1日    


202 5 年 9 月 1 日,上交所 官网显示, 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安能) IPO 终止 ,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正泰安能原拟IPO募资60亿元。

正泰安能于 2023 年 9 月 6 日申请主板 IPO ,经历一轮问询,并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更新财报,但仍然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因撤回 IPO 终止审核,结束了长达两年的 IPO 之旅。

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正泰安能”) 致力于成为一家数字化、服务型的户用综合能源服务商。自设立以来,公司即专注于户用光伏领域,已经形成了优秀的户用光伏电站设计与开发能力,具备高效的电站监测与运维能力,可向客户交付高质量、高标准的户用光伏电站产品,以及涵盖户用光伏电站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

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增户用光伏电站并网装机容量分别为7.54GW、12.53GW 和 13.60GW,复合增长率达到34.30%, 新增户用光伏电站并网装机容量始终保持行业第一。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37%、57.55%和 71.83%,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2025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包括户用光伏在内的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各地要在2025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户用光伏参与市场化交易后,上网电量将不再完全按照脱硫煤固定电价收购,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受供需关系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波动,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确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共建业务、户用光伏电站销售业务、户用光伏系统设备销售业务、户用光伏电站售后保障运维业务四部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正泰电器,正泰电器直接持有正泰安能152,500.00万股,并通过常成创投间接持有正泰安能3,888.00万股,合计占正泰安能总股本的64.13%。

南存辉先生直接持有正泰电器3.45%的股份,同时通过正泰集团、新能源投资分别控制正泰电器41.18%和8.39%的股份,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正泰电器53.03%的股份。因此,南存辉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70,424.52万元、2,960,621.45万元和3,182,645.55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75,258.24 万元、260,374.21 万元和286,097.54 万元。 2024 年公司户用光伏电站装机量为13.60GW,市占率多年保持行业第一,处于市场龙头地位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6.92%、79.16%和80.25%,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主要系公司从事的户用光伏业务对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的需求,需要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措资金解决,因此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351 号),2022年、2023 年和 2024 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75,258.24 万元、255,290.23 万元和276,678.95 万元,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70,309.52 万元、2,255.44万元和 1,184,772.76 万 元 , 发 行 人 的 营 业 收 入 为1,370,424.52 万元、2,960,621.45 万元和 3,182,645.55 万元,符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财务指标。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如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1.关于主营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 (1)公司存在多种业务,包括户用光伏系统设备销售、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共建、户用光伏电站销售、户用光伏电站售后维保等,且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占比变化较大;

(2)公司光伏系统设备销售主要对象为代理商,户用光伏电站建设主要在个人业主户内,相关洽谈及电站建设及后续涉及维护也主要通过代理商完成,并且其开展业务需要向公司支付押金保证金,但未见代理商个人收益实现方式;

(3)户用光伏电站销售对象包括个人业主和第三方投资者,第三方投资者中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并且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即电站收益不能满足保底收益时由发行人进行补足,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还存在融资租赁合作;

(4)公司存在向租赁公司租用电站的情况,截止2023 年6月末,使用权资产中租用光伏电站账面价值为70,562.95万元;

(5)公司子公司浙江朝泰与部分客户签署的售后保障运维服务中约定了发电量保障义务,即在每个服务考核周期内,户用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不足基准目标发电量的,由浙江朝泰补足差额的电量收入;

(6)公司2022年运维电站运行状况良好,在户用光伏电站售后保障运维业务分享了客户超额收益。

请发行人说明: (1)公司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脉络及未来的规划,报告期内不同业务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包括金额及业务量,并精确到省和地级市);

(2)列示前述各项业务的完整业务链条,不同业务之间的内在关联及互相转化情况,各业务环节涉及的主体及发挥的作用,不同环节合同签订的相关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划分及相关单据签订流转过程,物料从材料供应商开始至电站安装完成的完整流转过程,资金在前述各方之间的流转过程;

(3)代理商购买光伏设备系统后的用途,是否由其作为主体直接与个人业主开展户用电站业务,发行人在其中的参与情况,结合前述各类业务中代理商发挥的具体作用,分析业务开展过程中代理商自身收益的实现过程;

(4)报告期各期,电站销售业务中对个人和不同类型第三方投资者销售金额;

(5)报告期内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涉及的电站规模及处置情况;

(6)差额补足协议和发电量保障协议相关业务规模,量化分析未来的风险敞口,不确认预计负债依据的充分性;

(7)向租赁公司租用电站的具体情况,是否用于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共建业务,涉及的规模,作为户用电站供应商向第三方租用电站和原因及合理性;

(8)售后回租、向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电站以及向租赁公司租用电站涉及的租赁公司,在同时存在三种业务的情况下,各项业务的认定及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公司向租赁公司租用电站的期限及租金与建设成本对比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构成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而认定为销售的情况;

(9)售后保障运维业务收费模式,分享客户超额收益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协议约定内容。

请发行人披露:结合前述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中“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就主营业务、业务模式等的信息披露。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素材来源 :上交所、 公司公告、IPO合规智库、网络公开信息等)

声明 : 本公众号致力于好文推送(欢迎投稿), 本篇文章(含图)不涉及任何商业合作, 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 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分享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请勿依照本订阅号中的信息进行投资操作,若不当使用相关信息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删除!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