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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6日    


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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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 March 2025, China’s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the “CAC”) and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jointly issued the Measures for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the “Measures”), which require personal information (“PI”) handlers to file within 30 working days once the amount of stored facial data reaches 100,000 individuals. In May 2025, the CAC followed up with the Announcement on the Filing for the Application of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the “Announcement”), which sets out further details on the scope, timeline, and procedures for filing.

Having assisted multiple companies with their initial filings and reviewed related regulatory feedback, we summarize below the key practical points for reference.

2.

2025年8月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正式就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以下简称“新规”),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进行修订。新规于2025年8月4日生效,并适用于(a)所有发行人及(b)于该日期或之后刊发上市文件的新申请人。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项内容:一是,在首次公开招股市场方面,建簿配售(Bookbuilding Placing)部分的最低分配份额由原建议的50%下调至40%;二是,允许新上市申请人选用发售机制A或机制B,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发售的分配机制;三是,在公开市场规定方面,调整了初始公众持股量及自由流通量的有关规定。

本次改革被市场认为是香港联交所27年来对新股定价机制最全面、最深入的一次调整。香港联交所此次IPO发行配售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重新平衡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分配。香港联交所发言人指出,新规为发行人在投资者群体的选择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本文对发行新规的关键内容进行专业解读与分析。

3.

现阶段,我国对人工智能主要通过部门法及配套细则进行监管。评估人工智能法律风险需要根据各类风险涉及的法益,适用相对应的规则。不同领域的规则如同经纬线交织,织就人工智能监管的法律防护网,维护个人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企业在海外经营业务,还需要考虑当地的法律规则。本团队对人工智能监管重点进行了统一汇总分析,以期为企业提供参考,后续将对人工智能监管合规重点内容进行专题解读。

4.

接上篇[【投后无忧】博弈与平衡-被投企业后轮融资时现有股东权益保障指南(中)],投资机构自行或通过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企业后,被投企业基于后续发展资金需求,可能会引入新的投资者并“增加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后轮融资事宜”),被投企业现有股东涉及对公司后轮融资事宜进行表决并根据自身商务安排配合签署后轮融资交易文件(如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故被投企业进行后轮融资时,现有股东涉及对被投企业后轮融资交易文件进行审核,涉及对后轮融资是否会减损自身享有的特殊股东权利进行判断及决策是接受减损还是主张权益(如有),涉及按自身投资与投后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等各项事宜。本文将结合投后管理实务经验,以现有股东为立足点,呈现被投企业后轮融资时现有股东权益保障实务问题和解决方案。

被投企业现有股东需配合开展的被投企业增资流程主要有哪些?

被投企业现有股东对被投企业增资事项发表意见前有哪些内部审批决策流程?

被投企业后轮融资时现有股东权益保障指南(下)将持续为读者解答。

5.

202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池新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将迎来新一轮制度升级。本次新规在整合既有跨境人民币及外汇资金池政策基础上,明确将此前在部分区域试点的“低版本”资金池模式推广至全国,同时强化了宏观审慎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该规定旨在实现三方面重要突破:一是实现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管理;二是扩大适用范围,使更多中型企业受益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三是在提升便利度的同时完善风险监测体系,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监管导向。

6.

当前,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正重塑全球金融生态,为上市公司带来融资创新、效率提升与估值重构的重大机遇,合规即成为探索RWA不可逾越的前提。

本文立足全球监管变局与本土合规红线,系统剖析上市公司布局RWA的战略诉求与风险隐患,旨在为构建兼顾创新与安全的合规体系提供路径参考。

7.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均强调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保护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法院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判决不仅具有个案效力,还具备广泛的社会导向作用。法院的判决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准确的法律适用与公正的判决,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保障学校的独立运营和财产安全。但是,部分法院在审理涉及民办学校法人财产的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偏差,损害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本文聚焦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护,结合几起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司法案例,苏州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一涛教授(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与大成西安分所高级合伙人丁军山律师,围绕相关法律争议与现实困境展开专题研讨。

8.

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并于6月20日正式公布施行,标志着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监管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已运营的平台需在7月1日至30日期间完成首次基本信息报送,10月1日至31日期间完成首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这一变革对电商、主播等群体将产生深远影响,了解其中的涉税风险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至关重要。

9.

医药行业本身自带民生重点和垄断高发两种特性,一直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全国各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先后部署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剑指医药、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的垄断行为,2022年至今,对医药领域垄断行为至少作出12件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原料药、成品药和医疗器械三个板块,涵盖从生产到流通全产业链环节。

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反垄断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结构和评估产业整合影响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可以从经营者集中角度观察行业资本运作的主要趋势。从近年的案件情况看,医药行业并购交易覆盖范围广泛,既涉及化学药和中成药等药品市场,也延伸至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及流通零售环节,呈现横向、纵向与混合关系并存的复杂格局。本文以2022年至今的集中案件为样本,系统梳理医药行业的并购趋势、交易类型和相关市场界定,并总结其中反映出的监管关注重点与合规启示。

10.

美东时间2025年8月28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于《联邦公报》发布一项最终规则《放松对叙利亚的出口管制》(以下简称“最终规则”),以落实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5年6月30日签署的第14312号行政命令,对《出口管理条例》(EAR)中涉叙利亚的管制条款作出修订,解除了对叙利亚的全面禁运,放松美国对叙利亚的出口管控,该最终规则将于2025年9月2日生效。

该最终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新增SPP许可例外,授权对叙利亚出口、再出口受EAR管制且可归类为EAR99的物项;2)扩大、调整叙利亚包括AVS、RPL、TMP、GOV等多项许可例外的适用范围;3)对叙利亚适用更宽松的许可证审查政策,支持对叙利亚的民用、商业用途的出口和再出口活动;4)移除EAR第736部分的“第二号通用命令”,以与本次修订核心要求保持一致。

笔者团队对本次最终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初步分析。

11.

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公开性等特点,其股份发行、股票交易、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完善程度、监管严格程度、市场化程度均相对较高。特别是信息披露,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到自律性文件,做了非常严格、系统、全面、细致的规范。如有违反,则可能面临自律监管、行政、刑事等方面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则确立了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基本逻辑和框架。

上市公司近五年(2020-2024年)重整数量分别为17、23、20、25、29家,呈波动增长状态。受经济环境、政策调整和市场适应性等多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重整正在趋于常态化,并已成为解决上市公司困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上市公司为完成重整,一般均需要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往往在重整程序中会对上市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决定是否参与重整投资及投资定价。虽然通过重整,上市公司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重整后仍难以摆脱相关困境甚至最终退市,这势必造成股票价值的大幅贬值,给重整投资人带来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重整投资人能否基于证券虚假陈述特殊侵权规则主张赔偿责任,成为一类典型的问题。

近期,笔者作为上市公司的代理人取得的一则胜诉生效判决,便涉及此类问题。笔者作为深耕资本市场和公司重整的专业律师,深知该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故本篇文章对该案件的代理思路进行总结,以期为类案处理上提供参考和助益。

12.

2025年2月14日,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81)(下称“公司”或“濮阳惠成”)发布《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披露了濮阳惠成的实际控制人王中锋先生作为委托人设立了家族信托,并将濮阳惠成的控股权、控制权置入了家族信托下的传承架构。

濮阳惠成由王中锋先生于2002年在河南省濮阳市创办,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历经多年发展,濮阳惠成已成为国内顺酐酸酐衍生物的龙头企业,产品远销欧美、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及地区。濮阳惠成于2015年6月30日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A股上市公司。

截至2025年6月30日,濮阳惠成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中锋先生及其配偶杨瑞娜女士,两人通过家族控股公司曲水奥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曲水奥城”)持有濮阳惠成合计35.24%股份,曲水奥城也是濮阳惠成的控股股东。此外,王中锋个人直接持股濮阳惠成0.49%的股份。

13.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印发。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调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

之后,系列配套监管文件发布与更新,明确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两强两严”背景下,要秉承“全方位、一体化、多视角”思路,综合应对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风险。

笔者团队拟从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上市公司履职合规、上市公司证券服务合规和证券监管程序解析四个单元,协助上市公司勾划证券合规地图,推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以供参酌。

本文为上市公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属于上市公司履职合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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