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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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近期颁布的《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简称OBBB) [1] ,在《通货膨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简称IRA)中多项清洁能源税收抵免中引入了新的“受关注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简称FEOC)限制规定。FEOC限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中国企业申请这些税收抵免,并减少美国清洁能源技术供应链对中国的依赖。然而,OBBB中的FEOC条款极其复杂,将需要特朗普总统政府投入大量工作才能落实。
OBBB中相关FEOC条款概览
OBBB中的FEOC条款规定,被认定为“ 被禁止的外国实体 ”(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简称PFE)的公司不得享有IRA下的大多数能源税收抵免。其中PFE也包括“ 特定外国实体 ”(Specified Foreign Entity,简称SFE)和“ 受外国影响的实体 ”(Foreign-Influenced Entity,简称FIE)。详见附件A的图表。
01
“受关注外国实体”的界定
OBBB将“FEOC”替换为“PFE”。
OBBB设立了两类新的FEOC类别:特定外国实体(SFE)和受外国影响的实体(FIE),两类均视为PFE。
特定外国实体包括以下任一实体:
在美国运营的中国军工公司,美国国防部依据2021财政年度威廉·索恩伯里国防授权法案(2021 NDAA)第1260H条的要求,每年发布名单予以识别; [2]
受所谓的《防止维吾尔族强迫劳动法》(UFLPA)限制的实体,包括在新疆涉及生产、转移、出口或国家劳动项目相关的所谓“强迫劳动力”的公司,由美国国土安全部在统一的UFLPA实体清单中公布; [3]
根据2024财政年度威廉·索恩伯里国防授权法案(2024 NDAA),被认定为无资格与美国国防部签订合同的电池制造企业(包括该企业的延续体(successor));以及
外国控制实体,包括:(1)“受关注国家”(如朝鲜、中国、俄罗斯、伊朗)的政府;(2)(1)中所涉及的政府的机构或政府机关部门;(3)受关注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若其非美国公民、国民或永久居民;(4)根据受关注国家法律成立,或主要营业地位于该国家的实体或合格经营单位;和(5)被上述(1)至(4)类人员控制的其他实体(某些上市公司除外)。此处,“控制”的定义为:在公司中通过投票权或股权价值持有超过50%的股份;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超过50%的利润权益或资本权益;及在其他实体中拥有超过50%的受益权益。持股比例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318(a)(2)条所规定的向上归属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该归属规则仅适用于持股比例达50%的子公司的向上归属。 [4]
上市公司豁免:上述第(5)类中的外国控制实体不包括某些上市公司或该类公司持股比例达到80%的子公司。为符合该项豁免条件,实体的股票必须在美国或财政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若实体的股票仅在中国境内公开交易,则不符合该豁免资格。另外,一家通过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主要业务的开曼群岛实体,若其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或纳斯达克交易所(NASDAQ)公开交易,也应该不能符合这一豁免条件。
受外国影响的实体: 若受特定外国实体施加的影响并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可直接或间接任命受管高管(包括董事会成员或高管,如实体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或高级副总裁);
拥有该实体25%以上的股权;
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特定外国实体共同持有该实体至少40%的股权;
至少该实体合计15%的债务发行给一个或多个特定外国实体;
向特定外国实体支付款项,使该特定外国实体得以对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行使“实际控制权”。
“实际控制”的定义如下(美国财政部发布指导之前适用):
“实际控制”是指合同相对方享有的、不受限制的合同权利,包括:
决定纳税人生产的合格组件的产量或生产时间;或
决定纳税人合格设施中与电力生产相关的活动数量或时间,或决定纳税人储能技术中电能储存的活动数量或时间;或
决定哪个实体可以购买或使用生产合格组件的生产单元所产出的产品;或
决定哪个实体可以购买或使用纳税人合格设施所产出的电力;或
限制纳税人员工对生产或储能尤为关键的数据的访问(或限制现场访问);或
专属维护、维修或运营纳税人用于生产合格组件或电力的工厂或设备。
“实际控制”是指,就涉及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或任何相关合同或安排)而言,符合以下任何情形的情形:
合同相对方保留以下任一权利:(1)指定或指示用于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的组件、子组件或关键矿物的来源;(2)指挥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单元的运行;(3)限制纳税人使用与合格设施、储能技术或合格组件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4)在授权许可协议或其他相似协议签订后第10年之后(包括延期或修改)仍收取相关协议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或相关协议项下的付款;(5)指挥或以其他方式要求纳税人签订提供超过2年期限的服务协议(包括延期或修改);
该知识产权许可安排并未向被许可方提供以使其能够在无合同相对方或其他特定外国实体进一步参与的情况下,独立生产相关产品的所有必要的技术数据、信息和专有技术;或
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是在OBBB生效日之后签署或修改的。
表面上来看,任何在OBBB生效日后与特定外国实体签订或修改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将被默认视为赋予该特定外国实体“实际控制”,即便协议未具备上述任何一项“实际控制”的要素。该结果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并不明确。如果不符合立法原意,未来可能通过技术修正案予以修正。
若知识产权协议构成了真实购买或出售相应知识产权,则不视为赋予了实际控制;若相关购买或出售规定在一定期限后所有权将回归原所有者,则不被视为真实购买或出售。
02
对PFE相关的四项限制
OBBB中含有四项PFE限制:
- PFE不得享有特定税收抵免
- 任何公司(不限于PFE)的产品,与PFE相关的实质性协助(采购)比例必须低于特定门槛
- 对PFE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受到限制
- 禁止向PFE作出重大付款
以下为逐条分析:
1. PFE不得享有特定税收抵免
PFE不得享有以下税收抵免:
第45Y条: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Clean Electricity Production Credit)
第48E条: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Clean Electricity Investment Credit)
第45X条:高端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Advanced Manufacturing Credit)
第45U条:零排放核电生产税收抵免(Zero-Emission Nuclear Energy Production Credit)
第45Q条:碳氧化物封存收抵免(Carbon Oxide Sequestration Credit)
第45Z条:清洁燃料生产税收抵免(Clean Fuel Production Credit)
禁止享有税收抵免的生效时间:
第45X、45Y、45Q和48E条:针对特定外国实体和受外国影响的实体的禁止规定在2025年7月4日以后开始的税务年度其生效(对于日历年度的公司,即2026年1月1日)。
第45U和45Z条:对特定外国实体的禁止将自OBBB生效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开始执行(对于日历年度的公司,即2026年1月1日)。
第45U和45Z条:对受外国影响的实体的禁止将自OBBB生效后两年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开始执行,对于日历年度的公司,即2028年1月1日)。
2. 实质性协助(采购来源)限制
实质性协助限制适用于以下税收抵免条款:第48E条,第45Y条,及第45X条。
如果一实体所制造产品或组件中的一定比例来源于PFE,则该实体将没有资格享有相关税收抵免。该比例门槛被称为“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Material Assistance Cost Ratios,简称MACRs)”,且该比率会因所适用的税收抵免条款及所采购的组件类型而有所不同。有些出人意料的是,MACR实际上是一个衡量来自非PFE的组件价值占比的指标。因此,一个公司只有在其比率高于规定门槛时,才符合税收抵免资格。详见附件B中的计算图表。
第48E条抵免收回机制:若一“特定纳税人”在其符合资格享有第48E条下的税收抵免的设施投入使用后10年内向特定外国实体作出相关付款(即赋予特定外国实体实际控制权的付款),则该设施所产生的第48E条下的税收抵免将于作出相关付款的当年被100%收回(recapture)。然而,“特定纳税人”仅限于自2028年起申领第48E条下税收抵免的纳税人。若某项目在2028年前投入使用并已享有了第48E条下抵免,即使纳税人随后作出了相关付款,也不适用此收回条款。
该“实质性协助”条款还包含安全港规则、认证要求及现有合同的例外情形。法律要求美国国税局(IRS)须在2026年底前公布“安全港表格”,以“识别任何制造产品的总直接成本中可归因于外国实体的比例”,以及“识别任何合格组件的总直接材料成本中可归因于外国实体的比例”。在该安全港表格公布之前,欲申报相关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可以使用IRS公告2025-8中更新的安全港表格,或提交一份证明MACR计算的认证材料。IRS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上述安全港表格。
在上述安全港表格发布前,为避免在确定相关成本比例时可能遇到的复杂问题,纳税人可采用IRS公告2025-8中所列“国产含量”安全港表格,以确定任何列明符合条件组件及任何制造产品的总直接成本比例,并依赖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认证(须在伪证处罚下作出),该认证内容包括:(i)证明相关产品或组件并非由PFE生产或制造,且供应商亦不知悉供应链上任何上游供应商为PFE;或(ii)指明不属于PFE生产或制造的直接成本或直接材料成本(视情形而定)。如纳税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认证不准确,则不得依赖该认证。
关于确定每个项目开始施工的时间,以便适用“实质性协助”规则和适用的成本门槛,OBBB明确了现有的新建的设施(BOC)指导。该指导是一系列自2013年起发布的公告(其中包括针对风电项目的公告2013-29),以及公告2018-59(针对太阳能及其他符合投资税收抵免条件的技术)和其他相关IRS公告,所有公告均以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版本为准。然而,OBBB要求财政部制定必要或适当的法规和指导,以防止规避实质性协助规则,包括防止“在事实和情况表明合格设施或储能技术的建设实际上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对本条款要求的任何规避行为”。
2025年8月15日,美国国税局(IRS)与美国财政部发布了第2025-42号公告,就风能与太阳能设施开始新建时间的要求提供了关键指导。据该公告,对于风能和太阳能设施,纳税人现在必须采用“实际工程测试”(Physical Work Test)来证明其设施在2026年7月5日之前已经开始建设。仅当太阳能设施的最大净输出不超过1.5兆瓦(交流电)时,才可以使用“五个百分点安全港”(Five Percent Safe Harbor)规则来证明开始建设。该公告适用于,根据《2022-61号公告》第5节判断,在2025年9月2日(即BOC 截止日期)之前尚未开始新建的风能与太阳能设施。因此,在2025年9月2日之前已开始建设的项目,仍适用IRS此前发布的相关指导文件。
OBBB还将现有合同排除在实质性协助限制之外。这意味着,纳税人若根据2025年6月16日前签订的合同,从供应商处采购制造产品、组成部分、材料、部件或子部件,且该部件在2025年8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设施中,于2030年1月1日前投入使用,则可将该部件从其MACR计算中豁免。
OBBB将分阶段实施实质性协助限制。详见附件C。
3. 有限的许可协议
针对许可协议的限制适用于以下税收抵免:第45Y条、第48E条以及45X条。
根据OBBB规定,如果适用组件或适用关键矿物的生产使用了从PFE获得许可的技术,且该许可协议赋予PFE与该设施、组件或关键矿物相关的某些权利,则将受到限制。这些权利包括:
指定或指示组件的供应来源
指挥生产合格组件的设施或生产单元的运营
限制知识产权的使用
在协议第十年之后继续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指示纳税人签订期限超过两年的服务协议,或许可合同未向被许可方提供全部必要的技术数据、信息和专有技术,使其能够在无需外国实体进一步参与的情况下生产该组件
该限制自2025年7月4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实施(例如,对按日历年度纳税的纳税人而言,该限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4. 向PFE作出重大付款
针对重大付款的限制适用于以下税收抵免:第48E条、第45Y条以及45X条。
根据OBBB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前一个纳税年度内,依据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向特定外国实体支付款项,而该安排允许该特定外国实体对合格设施或储能技术(适用于45Y或48E)或适用组件的生产、或任何适用关键矿物的开采、加工或回收(适用于45X)行使有效控制,则该纳税人将失去获得相关税收抵免的资格。
对于48E而言,如果上述任何款项是在该设施投入使用后10年内支付的,纳税人必须返还此前已申报的全部税收抵免金额。该限制自2025年7月4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实施(例如,对按日历年度纳税的纳税人而言,该限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总结
美国近期在OBBB法案中纳入的FEOC限制,旨在保障供应链安全并推动美国国内制造业发展。然而,这些规则的高度复杂性以及若干严格要求,可能会给参与美国制造业和能源项目的海外企业带来重大的合规挑战。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些规则既可能带来市场准入受限等风险,也可能在美国项目因出现延迟或缩减时,创造新的竞争机会。
鉴于FEOC条款的复杂性及其与其他美国税收和能源税收抵免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成功进入美国市场需要谨慎的规划和合规策略。本所的美国税务与监管团队长期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国际客户提供服务,协助其理解、规划并遵守不断变化的美国法律要求。我们可协助识别FEOC规则下的潜在风险、设计符合相关门槛的投资架构,并在避免被取消资格的前提下,最大化利用可用优惠。随着OBBB条款的实施推进,我们建议已在或计划进入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尽早寻求指导,以便顺利应对这些复杂规则,确保合规,并把握由美国政策变化带来的新机遇。
附件A
OBBB对FEOC的限制 [5]
附件B
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计算 [6]
MACR: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
T:所有制造产品的总成本
P:PFE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举例
某太阳能项目所使用的制造产品总成本为100美元,其中有40美元的制造产品来自一家PFE供应商
MACR=60%
该项目的MACR为60%。如果该项目在2026年申请45X税收抵免,则不会因其MACR而被取消资格,因为2026年太阳能组件的MACR门槛设定为50%。但如果该项目在2028年申请45X税收抵免,则会因其MACR而被取消资格,因为2028年太阳能组件的MACR门槛设定为70%。
附件C
阶段性实质性协助成本比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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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请参考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而美法案》税收条款概述的文章,链接如下:https://mp.weixin.qq.com/s/_ZObCN0fmW4719Qaz5V3vg。
[2] 请参见2025年1月发布的最新名单,链接如下: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5-00070.pdf?utm_source=chatgpt.com.
[3] 请参见https://www.dhs.gov/uflpa-entity-list.
[4] 《国内税收法典》第318(a)(2)条规定:“如果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公司按价值计算 50% 或以上的股票(由该人或为该人持有),则应视为该人按其所持该公司股票的价值占该公司全部股票价值的比例,拥有该公司(无论由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5] 信息来源:Bipartisan Policy Center
[6] 信息来源:Bipartisan Policy Center
[7] 信息来源:Bipartisan Policy Center
本文作者
康军
合伙人
纽约办公室
业务领域 :公司税务,资本市场交易,私募基金设立和投资,兼并和收购以及个人税务筹划
康军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美国税务律师,为各行业客户提供与美国税务和国际税务的复杂问题相关的法律建议和咨询。康军律师的客户包括投资银行,上市公司,投资基金和高净值人士。他经常与包括英国,欧盟国家和中国在内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税务顾问合作,帮助客户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架构新颖以及高度优惠税收的交易结构。康军律师同时也代表私人客户在美国税务局和法院参与税收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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