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上锦天城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作 者: 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关键词】数字资产 入表规则 美国 欧盟 澳大利亚 成熟案例 比较法
一、数字资产入表规则背景及概念界定
(一)国内外数字资产概念
我国对数字资产的定义呈现“政策引导 + 实务探索”的特征,核心围绕“权属清晰、价值可计量、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三大核心要素。
从政策层面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 年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将数字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强调“货币计量”与“经济利益”两大会计属性;财政部《企业数字资产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则进一步明确,数字资产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确认条件,既包括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数字资产,也涵盖未满足确认条件但需披露的数字资产,突出“合规性”与“可操作性”。
从实务视角看,国内企业普遍将数字资产视为“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字资产”的价值转化结果。例如,海口交投集团的“公交智慧出行数据资产”、温州“信贷数字宝”均以“脱敏处理后的数据产品”为载体,通过“确权-评估-入表”流程实现资产化,且强调“三权分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权属划分,这与《“数据二十条”》中“数据产权运行机制”的要求高度契合。
而美国会计准则(US GAAP)未单独定义“数字资产”,而是将其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强调“可辨认性”与“非货币性”。根据 ASC 350,数字资产需满足“可分离”(能单独出售、转让)或“源自合同性权利”,且需符合“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核心特征。例如,美国科技企业常将用户数据、算法模型等以“无形资产-客户关系”或“内部开发软件”科目核算,不单独设立“数字资产”会计科目,与我国“单独分类核算”的思路存在差异。
相似地,欧盟在探索数字资产较早,其规则同样值得参考,依据国际会计准则(IFRS),欧盟对数字资产的界定与 IAS 38《无形资产》挂钩,要求数字资产需同时满足“无实物形态”“可辨认”“可靠计量”三大条件。欧盟特别强调“数据合规性”,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若数字资产涉及个人数据,其入表需以“获得数据主体授权”为前提,否则即使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也不得确认为资产,这一“合规优先”原则显著严于我国当前规则。
最后,可以参考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延续 IFRS 框架,将数字资产视为“无形资产的子集”,但更注重“使用场景关联性”。例如,澳大利亚企业将“供应链数据资产”“医疗健康数据产品”等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核算,若数据资产与特定业务绑定(如仅服务于某一产品线),则需与相关资产合并评估,这与我国“按数据产品单独评估”的实践形成对比。
(二)概念界定的核心差异
(三)国内外数字资产入表问题的比较法研究
数字资产入表并非简单的“数字资产确认”,而是指企业依据会计准则与数据合规规则,将符合“权属清晰、价值可计量、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条件的数字资源,通过“确权-评估-会计核算-报表列报”全流程,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体系的专业行为。其核心包含三大要素。
其一,前提要素。数字资源需同时满足“会计确认条件”与“数据合规要求”,二者缺一不可——即使符合资产会计属性,若存在数据来源违规、未获得用户授权等问题,仍不得入表。
其二,流程要素。需完成“确权(明确权属主体与权利边界)-评估(确定公允价值或成本)-核算(选择会计科目与计量模式)-列报(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或合并披露)”四步流程,且各环节需形成可追溯的专业文档(如确权证明、评估报告、合规审查意见)。
其三,结果要素。入表后需实现“财务可计量”与“价值可追溯”,即数字资产的账面价值需反映其真实经济价值,且后续摊销、减值、处置等变动需在财务报表中准确体现,同时留存数据合规性证明文件,确保入表行为可监管、可审计。
需特别区分“数字资产入表”与“数字资产确权”的差异。前者是“财务核算行为”,核心依据为会计准则;后者是“权利界定行为”,核心依据为数据法规,二者虽存在流程衔接(确权是入表的前置环节),但法律属性与操作规范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四)数字资产入表的国内外研究背景
1.国内背景:政策驱动下的“从无到有”
我国数字资产入表起步于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核心推动力来自政策试点与规则完善。2023 年《“数据要素 X”三年行动计划》首次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路径”,2024 年财政部《企业数字资产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落地,明确“数字资产可纳入无形资产或单独列示”,标志着我国数字资产入表从“理论探讨”进入“实务落地”阶段。
当前国内实践呈现两大特征。一是“政务数据先行”,合肥、海口等地政务数据公司率先完成城市交通、公共服务等数据资产入表,形成“政府确权 + 企业运营 + 会计核算”的试点模式;二是“合规与会计协同不足”,部分企业虽完成数字资产估值,但因未通过数据合规审查(如未脱敏个人数据),导致入表流程停滞,反映出“会计规则与数据法规衔接不紧密”的现实问题。
2.国外背景:会计准则框架下的“分类演进”
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资产入表”专项规则,而是依托现有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框架,结合数据合规要求逐步演进,主要形成三大模式。
美国“市场导向型”。以US GAAP为核心,将数字资产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入表标准侧重“市场交易价值”(如外购数据按公允价值计量),数据合规仅作为“事后披露事项”,不影响入表流程;
欧盟“合规优先型”。以IFRS与GDPR为双重依据,数字资产入表需先满足“数据合规要求”(如获得用户授权),再按IAS 38确认,合规审查失败直接导致入表资格丧失;
澳大利亚“业务绑定型”。以AASB 138为基础,将数字资产与相关业务资产(如物联网设备、生产线)绑定入表,入表标准侧重“业务适配性”,非个人数据入表流程简化,个人数据需通过隐私影响评估。
3.比较法研究的核心价值
我国数字资产入表规则仍存在三大待解问题。一是入表范围模糊,对“内部开发数字资产资本化边界”未明确;二是评估方法单一,过度依赖收益法,市场法因数据交易市场不成熟难以应用;三是监管协同不足,财政部、国家数据局等部门监管标准不统一。通过对比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在“入表定义、流程规范、监管衔接”等方面的差异,可为我国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国际参考,推动数字资产入表从“试点探索”走向“体系化建设”。
二、数字资产评估方法的国内外比较
(一)国内数字资产评估方法及实践
我国数字资产评估以“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为核心,且呈现“收益法为主、成本法为辅、市场法受限”的特征,这与国内数据交易市场不成熟、数据产品非标准化的现状密切相关。
第一种规范方式为“成本法”。适用于“内部开发的数字资产”,以“重置成本-经济性贬值”为核心模型(公式。数字资产价值 = 重置成本 - 经济性贬值)。例如,国网浙江电力的“双碳绿色信用评价数字产品”采用成本法评估,将“数据采集成本、算法研发成本、存储设备成本”合计作为重置成本,再扣除“数据时效性贬值”(如年度贬值率 15%),最终确定入表价值。但成本法存在“忽略数据增值潜力”的缺陷,仅适用于“无明确收益场景的数字资产”。
其次,收益法作为国内主流方法,以“未来预期收益折现”为核心(公式。数字资产价值 =Σ 未来各期收益 /(1 + 折现率)^n)。例如,温州“信贷数字宝”通过预测“为金融机构节省的授信成本”“服务费收入”,以 8% 的折现率(参考 LPR + 风险溢价)计算现值,最终确定入表价值 378 万元,且获得等额银行授信。收益法的关键挑战在于“收益期限估算”,国内企业普遍以“数据产品的更新周期”(如 3-5 年)为收益期限,缺乏统一标准。
最后,是应用受限的市场法。目前,其仅适用于“有活跃交易的标准化数字资产”。例如,浙江大数字交易中心的“制造业数据产品交易”采用市场法,参考“同类数据产品的交易价格”(如某工业设备运行数据产品单价 0.5 元 / 条),结合“数据规模、质量修正系数”调整估值,但由于国内数据交易平台仅 10 余家,且交易数据不公开,市场法的“可比参照物”获取难度极大,应用比例不足 10%。
(二)国外数字资产评估方法及实践
美国以“市场法为主、成本法为辅”,受益于成熟的数据交易市场(如 DataStream、Snowflake 数据市场)。根据 US GAAP,美国企业评估数字资产时优先采用“可比交易法”,例如,Meta(原 Facebook)收购某用户数据公司时,以“同类用户数据资产的交易市盈率(15-20 倍)”为基准,结合“数据覆盖率、用户活跃度”修正估值,而非依赖收益法。此外,美国准则要求“内部开发数字资产的成本不得资本化”(ASC 730),仅外购数字资产可按成本法评估,这与我国“内部开发成本可资本化”的规则(《暂行规定》第七条)差异显著。
欧盟采用“收益法 + 合规调整系数”的混合方法,即在收益法基础上,根据“数据合规风险”扣减估值。例如,欧盟某医疗数据企业评估“患者健康数据资产”时,先以“未来医疗服务分成收益”计算现值,再扣除“GDPR 违规罚款风险准备金”(通常为估值的 5%-10%),最终确定入表价值。欧盟还要求评估机构需具备“数据保护认证资质”,否则评估结果无效,这一“监管介入评估环节”的做法在我国尚未推行。
澳大利亚以“成本法 + 使用场景修正”为特色,例如,某物流企业的“货运路线数据资产”采用成本法评估时,需额外考虑“数据的复用次数”——若数据可服务于 10 条货运线路,则重置成本按 1/10 分摊,最终估值 =(总重置成本 / 复用次数)- 贬值。这种“场景化修正”思路,既避免了成本法的“价值低估”问题,又比收益法更易操作,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三)评估方法的核心差异
三、数字资产入表会计处理的国内外比较
(一)国内数字资产入表会计处理
我国数字资产入表以《企业数字资产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4 年施行)为核心,采用“分类核算 + 单独披露”的模式,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首先,确认条件。目前数字资产入表需同时满足“权属清晰”(拥有或控制)、“价值可计量”(能以货币可靠计量)、“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如数据产品销售收益、运营成本节约)三大条件。例如,南京公交集团的“700 亿条公交数据”经确权后,以“无形资产-数字资产”科目确认,而未脱敏的原始数据因“权属不清晰”,不得入表。
其次,计量模式。初始计量以“成本”或“评估价值”为准,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摊销 + 减值测试),不允许采用“重估价模式”。例如,合肥大数字公司的“政务数据资产”初始计量按“评估价值 1200 万元”入账,按 5 年使用寿命直线摊销(年摊销额 240 万元),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若数据资产收益下降(如使用率低于预期),则计提减值准备。
再次,列报与披露。需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下单独列示“数字资产”金额,在附注中披露“数字资产的类别、估值方法、使用寿命、减值情况”及“未入表数字资产的原因”。例如,青岛华通集团在 2024 年财报中披露“企业信息核验数字资产”账面价值 800 万元,估值方法为收益法,使用寿命 3 年,未计提减值,同时说明“原始用户数据因未脱敏未入表”。
(二)国外数字资产入表会计处理
1.美国规则
首先是确认与计量方面,按 ASC 350 处理,数字资产若为“外购”(如收购数据公司),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若为“内部开发”(如自研算法),则“开发阶段成本”仅在“技术可行 + 有明确用途”时资本化,否则费用化。例如,谷歌将“搜索算法数据资产”按“内部开发软件”资本化,而“用户行为数据”因“无法单独计量”,全部费用化,与我国“内部开发数据产品可全额资本化”的规则差异显著。
摊销与减值,使用寿命有限的数字资产按“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摊销,若无法确定消耗方式,则采用直线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字资产不摊销,但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两步法。先测试账面价值是否可收回,再比较公允价值)。例如,苹果公司的“用户生态数据资产”因“收益期限不确定”,不摊销,仅每年测试减值,若 App Store 用户增长低于预期,则计提减值损失。
列报与披露方面,不单独列示“数字资产”,而是并入“无形资产”总额,附注中仅披露“无形资产类别”,不单独说明数字资产细节,披露力度远弱于我国。
2.欧盟规则
确认与计量方式, 遵循 IAS 38,数字资产初始计量按“成本”(外购)或“公允价值”(业务合并取得),但需额外满足“GDPR 合规”。例如,欧盟某电商企业的“客户消费数据资产”,因部分数据未获得用户授权,仅将“合规数据部分”(占比 60%)资本化,剩余(40%)费用化,这一“部分资本化”处理在我国尚未出现。
摊销与减值,摊销方法与美国类似,但减值测试更严格——若数字资产涉及个人数据,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需立即测试减值,且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我国允许减值损失在后续期间转回)。例如,欧盟某医疗企业因数据泄露,对“患者健康数据资产”计提全额减值,且后续无法转回。
列报与披露,需在“无形资产”项下单独标注“含数字资产 XX 万元”,并披露“数据合规情况”,如“数字资产中符合 GDPR 要求的比例”“数据授权期限”,披露内容比我国更侧重“合规性信息”。
3.澳大利亚规则
确认与计量,按 AASB 138 处理,数字资产需与“相关业务资产绑定确认”,例如,“农业物联网数据资产”需与“物联网设备”合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物联网系统”,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与我国“数字资产单独确认”的思路完全不同。
摊销与减值,使用寿命按“相关业务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例如,若数据资产服务于某一生产线(使用寿命 10 年),则数字资产按 10 年摊销;减值测试需结合“业务资产减值情况”,若生产线减值,则数字资产同步减值,体现“捆绑减值”特征。
(三)会计处理的核心差异
四、数字资产入表监管规则的国内外比较
(一)国内监管规则
我国对数字资产入表的监管呈现“多部门协同、政策引导为主、试点先行”的特征,核心监管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数据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规则包括了会计监管规则、数据合规监管以及评估监管三方面。
首先,在会计监管规则领域,财政部通过《暂行规定》明确“数字资产入表的会计标准”,要求企业“按季度报送数字资产变动情况”,对“估值方法选择、减值测试程序”进行事后核查。例如,2024 年财政部对 10 家试点企业的核查中,发现 2 家企业“未按收益法进行减值测试”,要求其调整财务报表。
其次,国家数据局以《“数据要素 X”三年行动计划》为核心,要求数字资产入表需先完成“数据确权登记”,且“跨境数字资产入表”需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例如,先导(苏州)的“车联网数据资产”因涉及“跨境路侧感知数据”,需先通过国家数据局的安全评估,再进行入表,这一“合规前置审批”是国内监管的核心特色。
最后,在评估监管方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要求评估机构需具备“数字资产评估资质”,且评估报告需披露“数据合规性声明”。例如,海口交投集团的数字资产评估报告中,需附加“数据脱敏合规证明”,否则评估结果无效。
(二)国外监管规则
1.美国监管规则
首先,以美国为例。在会计监管领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财务报告审查”监管数字资产入表,重点核查“估值方法的合理性”与“披露充分性”。例如,2023 年 SEC 对特斯拉的审查中,质疑其“自动驾驶数据资产按成本法估值”的合理性,要求其改用市场法重新估值,体现“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思路”。在数据合规监管领域,美国以《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为核心,采用“事后追责”模式,不要求数字资产入表前进行合规审批,但企业若因“数据不合规”导致资产减值,需在财报中充分披露。例如,美国某社交平台因用户数据违规收集,导致“用户数据资产”减值 5000 万美元,SEC 要求其在附注中详细说明减值原因及合规整改措施。
2.欧盟监管规则
其次,在欧盟,会计监管方面,欧盟委员会通过“IFRS 执行监督机制”监管数字资产入表,要求企业“遵循 IAS 38 与 GDPR 的双重要求”,对“违规入表的企业”处以“营收 1%-4% 的罚款”(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83 条)。例如,2024 年欧盟对某跨境电商企业处以 2300 万欧元罚款,原因是其将“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消费数据”确认为数字资产,既违反 IAS 38“可靠计量”要求,又不符合 GDPR 数据合规原则。此外,欧盟设立“数字资产会计咨询委员会”,由会计准则专家、数据保护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为企业提供“会计处理 + 合规审查”的联合指导,这一“跨领域协同咨询”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
数据合规监管方面,采用“全流程监管”模式,数字资产从“采集-加工-评估-入表”各环节均需满足合规要求。例如,欧盟企业若需将“跨境数据资产”入表,需先通过“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的跨境数据传输认证”,且每年度需提交“数字资产合规审计报告”,披露“数据来源合法性、用户授权有效期、合规风险应对措施”等信息。若审计发现数据合规问题,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冲销已入表数字资产账面价值”,并追溯调整过往财务报表,这一“追溯调整”要求显著严于我国“仅调整当期报表”的规则。
评估监管方面,欧盟要求数字资产评估机构需同时具备“会计准则资质”与“数据保护资质”,且评估过程需接受“国家数据保护机构(DPA)的监督”。例如,德国某评估机构因未核查“医疗数据资产的患者授权文件”,被德国联邦数据保护局吊销资质,并需承担企业因评估失误导致的财务损失(约 800 万欧元),这一“评估机构连带追责”制度,强化了评估环节的合规责任。
3.澳大利亚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方面,由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联合监管,AASB 负责制定“数字资产会计处理指引”,ASIC 负责监督企业执行情况。例如,2023 年 ASIC 对 3 家矿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将“矿山勘探数据资产”与“勘探设备”合并入表时,未单独披露数字资产的“估值方法与使用寿命”,要求企业补充披露并提交整改报告,体现“侧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点。
数据合规监管方面,以《澳大利亚隐私法》为核心,采用“分类监管”策略——对“个人数据资产”实施严格监管,要求入表前需通过“隐私影响评估(PIA)”;对“非个人数据资产”(如工业设备运行数据)则简化监管流程,仅需在入表后披露“数据来源”即可。例如,澳大利亚某能源企业将“电网运行数据资产”入表时,因属于非个人数据,仅需在财报附注中说明“数据来自企业自有电网设备”,无需额外合规审批,这一“差异化监管”思路平衡了合规要求与企业效率。
评估监管方面,澳大利亚资产评估师协会(API)发布《数字资产评估操作手册》,明确“评估方法需与数据使用场景匹配”——若数字资产服务于特定业务(如农业数据服务于种植业务),评估机构需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评估,出具“业务适配性意见”。例如,某农业科技企业评估“农田土壤数据资产”时,API 要求评估团队需包含“农业技术专家”,验证数据与“农作物产量预测”的关联性,否则评估报告无效,这一“行业专家参与评估”机制,提升了评估结果的业务适配性。
(三)监管规则的核心差异
五、数字资产入表实务案例的国内外比较
(一)国内实务案例
1.政务数据资产入表案例——莆田数字集团
莆田数字集团于 2024 年完成全国首个北斗三号应用数据资产入表案例,也是莆田首单数据资产入表项目。作为市级政务数据一级开发主体,该集团在省、市数据管理部门指导下,组建数据资产服务技术团队,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北斗时空数据底座数据进行梳理、评估与盘活。通过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完成 “福建北斗时空数据底座乡镇船舶监管数据” 的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最终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此数据资产涵盖数据 9.65 亿条,经评估确定其价值达 770 万元。这一案例标志着莆田市数据要素市场化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为全市数字要素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据此可总结政务数据资产入表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是确权环节,联合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完成“三权分置”确权,明确企业拥有“数据加工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政府保留“数据持有权”;其次是评估环节,采用“收益法”评估,预测未来 5 年“交通数据产品服务费收入”(年均 1500 万元),以 7.5% 的折现率计算现值,确定入表价值 5800 万元;再次是会计处理,按“无形资产-数字资产”科目入账,按 5 年直线摊销(年摊销额 1160 万元),每年末结合“数据产品使用率”进行减值测试(2024 年未计提减值);最后是监管衔接,入表前通过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数据合规审查”,评估报告由具备数字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后续按季度向财政部报送数字资产变动情况。
2.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案例——青岛能源集团
青岛能源集团在数据资产入表实践中,选取气热一体智慧能源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展开深入分析。通过完成数据资产登记及价值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后,凭借数据资产增信的优势,成功获得招商银行 6000 万元低利率授信额度。这不仅为集团后续的数据资产交易和资本化运作筑牢基础,也展示了数据资产入表在助力企业获取融资、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体现出在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企业通过合理运用数据资产,能够优化自身财务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其入表实践体现“数据资产赋能融资”的特色。
首先是价值逻辑。通过整合“企业纳税数据、社保数据、知识产权数据”,形成标准化信用评估数据产品,为银行提供授信参考,企业通过“数据产品服务费”实现收益;其次是评估与入表。采用收益法评估,确定入表价值 378 万元,按 3 年摊销,同时以此数字资产为质押,获得银行 378 万元授信(国内首单数字资产质押贷款);最后是合规要点,所有数据均通过“温州市数据交易平台”获取,已完成脱敏处理,入表前通过浙江省数据局“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无跨境数据)。
(二)国外实务案例
1.美国——Meta 用户数据资产处理案例
美国传媒类上市公司Meta(原 Facebook)作为美国科技企业数字资产处理的典型代表,在数据资产处理方面,借助美国更好并购集团(Goheal)的协助,将沉淀多年的用户偏好数据进行确权后成功入表。入表后,该公司的 PB 值从 1.8X 直接提升至2.3X,市值增长了 25%。这一过程中,数据从原本未被充分利用的信息,转变为能够显著影响公司估值的重要资产。通过对数据资产的有效处理,该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得到大幅改善,体现出美国企业在数据资产价值挖掘与财务表现提升方面的积极探索,也凸显了数据资产入表对企业市值管理的重要意义。其用户数据资产处理规则如下:
首先,确认范围。仅将“外购用户数据”(如收购某社交应用获得的用户数据)确认为资产,按“无形资产-客户关系”科目入账,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参考同类交易市盈率);其次,内部开发数据处理。自研的“用户行为分析数据”因“无法单独计量收益”,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研发费用”(2023 年该类费用化金额达 89 亿美元);再次,披露特点。不在财报中单独列示用户数据资产金额,仅在“无形资产附注”中提及“客户关系资产包含用户数据相关价值”,披露力度远弱于国内企业。
2.欧盟——医疗数据企业入表案例
欧盟一家医疗数据企业继完成 “肿瘤治疗数据资产” 入表后,在 2024 - 2025 年间持续强化数据资产的合规管理与价值维护。一方面,企业进一步投入资源优化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确保数据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另一方面,随着新的医疗技术与数据分析方法的出现,企业重新评估数据资产价值。通过采用更为先进的收益预测模型,结合市场对肿瘤治疗数据服务需求的增长趋势,对数据资产未来收益进行更精准预估。经重新评估,数据资产价值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升,达到 8000 万欧元。同时,企业积极与国际医疗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将数据资产应用于跨国联合科研项目,拓展了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与潜在收益渠道,体现“合规优先”的实践特点。
首先是合规前置,入表前通过德国联邦数据保护局(BDSG)“隐私影响评估”,确认所有数据均获得患者“永久授权”,且已完成匿名化处理;其次是评估调整。采用“收益法 + 合规调整系数”,先计算未来 10 年“医疗数据服务分成收益”现值 8200 万欧元,再扣除 10%“GDPR 合规风险准备金”,最终入表价值 7380 万欧元;再次是后续处理。2024 年因发生“数据泄露事件”,立即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2100 万欧元(不可转回),并在财报中详细披露“泄露原因、整改措施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澳大利亚——农业物联网数据资产入表案例
澳大利亚农业科技企业在将 “农田物联网数据资产” 成功入表后,不断拓展数据资产应用范围。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新增了 5 条农田生产线,相应地对数据资产进行重新评估与分摊。在评估过程中,考虑到新生产线的地理环境差异、农作物品种不同等因素,对成本法进行优化调整,引入地理环境修正系数与作物生长特性参数。经重新核算,单条生产线对应数据资产价值调整为 65 万澳元,与新增设备一同按 10 年直线摊销。此外,企业利用数据资产与物联网设备的绑定关系,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基于数据的农业保险产品,为农户提供更精准的风险保障服务,进一步挖掘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同时提升了企业在农业科技领域的综合竞争力,体现“业务绑定”的实践特色。
首先是确认方式。因数据资产与“物联网设备”高度关联(数据仅服务于该设备的农作物产量预测),按“固定资产-物联网系统”合并入表,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次,在评估与摊销层面。采用“成本法 + 场景修正”,总重置成本 600 万澳元,按“数据可服务 10 条农田生产线”分摊,确定单条生产线对应数据资产价值 60 万澳元,与设备一同按 10 年直线摊销;最后是监管要求,因属于非个人数据,仅需在财报中披露“数据与物联网设备的绑定关系”及“摊销分摊依据”,无需额外合规审批。
六、国外经验对我国数字资产入表的启示与建议
(一)完善“三权分置”合规衔接
细化概念分类。参考欧盟“合规前置”原则,在我国“数据产品属性”分类基础上,增加“合规等级”维度(如“完全合规数据资产”“待整改数据资产”),明确不同合规等级数据的入表权限——仅“完全合规数据”可确认为资产,“待整改数据”需完成合规整改后再入表,避免违规数据资产化。
强化确权协同。借鉴澳大利亚“业务绑定确权”思路,对“与特定业务资产高度关联的数字资产”(如工业设备数据),建立“数字资产与业务资产联合确权”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如工信部、农业农村部)参与确权,提升确权结果的业务适配性;同时保留“三权分置”核心框架,明确政府、企业、数据主体的权责边界。
(二)推动方法适配市场机制建设
首先,优化方法选择逻辑。参考美国“市场法为主”的经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推动“市场法”在标准化数据资产(如金融信用数据、工业通用数据)评估中的应用,同时保留“收益法”对非标准化数据资产的适用性,形成“分类适配”的评估方法体系;
其次,引入合规调整系数。借鉴欧盟“收益法 + 合规调整”模式,在我国评估模型中增加“合规风险调整项”,例如,对涉及个人数据的资产,按“合规风险等级”(低 / 中 / 高)扣减 5%-15% 的估值,强化评估环节的合规约束;
最后,规范评估机构资质。参考欧盟“双资质”要求,在我国数字资产评估资质基础上,增加“数据合规培训认证”,要求评估机构配备数据保护专员,评估报告需附加“合规审查意见”,避免因合规疏漏导致评估失效。
(三)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明确内部开发资本化边界。参考美国“部分资本化”规则,对我国“内部开发数字资产全额资本化”进行优化——仅“技术可行 + 有明确收益场景”的内部开发数据资产可资本化,对“研发阶段未明确用途的数据”(如探索性数据研究)实行费用化,避免资本化范围过大导致的财务报表失真;
完善减值与摊销规则。结合欧盟“合规风险触发减值”经验,在我国减值测试基础上,增加“合规风险触发条款”——若数字资产发生“数据泄露、授权过期”等合规问题,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需立即进行减值测试,且减值损失“不可转回”(针对合规风险导致的减值),提升会计处理的谨慎性;
强化披露内容。参考欧盟“合规信息披露”与澳大利亚“业务绑定披露”,在我国现有披露要求基础上,增加“数字资产合规情况”(如数据授权期限、合规审查结果)与“业务关联情况”(如是否与其他资产绑定、绑定依据),提升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四)构建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借鉴欧盟“数字资产会计咨询委员会”经验,由财政部(会计监管)、国家数据局(合规监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估监管)联合设立“数字资产入表监管协调平台”,实现“评估-入表-合规”全流程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碎片化;
实施分类监管策略。参考澳大利亚“个人 / 非个人数据差异化监管”,对我国数字资产按“数据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对个人数据资产,强化“全流程合规审查”,要求入表前通过隐私影响评估;对非个人数据资产(如工业数据、政务数据),简化监管流程,仅需事后披露合规情况,平衡监管效率与合规要求;
完善处罚与追责机制。借鉴欧盟“高额罚款 + 追溯调整”与澳大利亚“评估机构连带追责”经验,对我国违规入表行为(如将不合规数据入表),增加“营收 0.5%-2% 的罚款”,并要求“追溯调整过往财务报表”;同时明确评估机构的“合规审查责任”,若因评估机构未核查合规性导致企业损失,评估机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推动“试点扩容”生态建设
扩大试点覆盖范围。在现有政务数据资产入表试点基础上,增加“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试点”(参考温州案例),鼓励银行探索“数字资产质押 + 传统担保”的混合融资模式,解决中小企业数字资产融资难问题;
建设数字资产会计服务生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数据合规机构联合成立“数字资产服务联盟”,为企业提供“确权-评估-入表-合规”一体化服务,降低企业实务操作成本;同时推动高校开设“数字资产会计与合规”课程,培养跨领域专业人才。
七、结论
本文通过从“会计处理、监管规则、实务案例”三大核心维度,对中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数字资产入表制度进行系统比较,发现各国因“会计准则框架、数据合规要求、市场成熟度”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制度特色——我国以“政策引导 + 三权分置 + 单独入表”为核心,美国侧重“市场导向 + 无形资产合并处理”,欧盟强调“合规优先 + 全流程监管”,澳大利亚突出“业务绑定 + 分类简化监管”。从比较法视角看,我国数字资产入表制度在“政务数据资产试点、三权分置确权、数字资产质押融资”等方面具有本土特色,但在“市场法应用、合规与会计协同、监管追责机制”等方面仍需完善。未来需借鉴国外“市场机制建设、合规调整系数、跨部门协同监管”等经验,结合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需求,进一步细化概念分类、优化评估方法、完善监管体系,推动数字资产入表从“试点探索”走向“规范化、市场化”落地,为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提供会计制度支撑。
本文撰写王红星、钱思涵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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