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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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的
社区矫正监管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咨询类别: 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内容: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而社区矫正机构未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也未发函通知法院和检察院,继续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期限届满后的监管能否折抵刑期?
咨询人: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陈伟
答疑人赵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没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是否计入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罪犯没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其监外执行期间仍然应当计入执行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纠正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政策解答》(下称《政策解答》)第16条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有关机关未及时将其收监执行,导致罪犯漏管的,应如何处理?答:无论罪犯是否刑期已满,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原则上应当自情形消失之日起计算剩余刑期,将罪犯收监执行。”
工作实践中应当具体分析:一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社区矫正机构未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存在罪犯向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非法手段?三是期限届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
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自罪犯因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前罪的剩余刑期,并将新罪判决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进行并罚。如果存在第二种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如果属于第三种情形,且不存在第一、二种情形,应当区分罪犯暂予监外情形是否消失:如果消失,则应当根据《政策解答》的规定,自情形消失之日起计算剩余刑期,将罪犯收监执行;如果没有消失,应当监督有关机关首先确认罪犯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再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编辑:赵衡 吴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