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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观察 |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2025年第10期)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04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04 日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资讯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5年10月1日)》

10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5年10月1日)》,数据截至2025年10月1日,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40元,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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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力促就业行动的函

10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力促就业行动的函,通知活动时间为2025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服务对象面临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制造业、外贸领域等用人单位。并通知了主要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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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10月1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查处的四起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某人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案例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海淀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案例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转培”案;案例四、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机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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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28日,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万余人。

保公平,逐级档次调整。根据伤残等级逐级调整待遇标准,其中,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1—4级分别增加124元、114元、104元、94元,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达4788元;工伤退休人员补贴在增长养老金基础上,再按照伤残1—4级分别增加60元、50元、40元、30元,调整后人均退休人员补贴达72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2027元,体现了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

兜底线,设定待遇下限。遵循公平、托底原则,对1—4级工伤伤残享受待遇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待遇下限,1—4级工伤人员享受待遇下限分别为4643元、4441元、4239元、4037元,供养亲属享受待遇下限分别为:配偶1957元、其他供养亲属1467元,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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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

9月30日,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关于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由22795元/月调整为23250元/月,下限标准由4559元/月调整为4650元/月。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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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10月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单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人提高至80万元/人。家庭(夫妻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仍为100万元/户。通知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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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549元,广州市、省直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510元,其他地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775元。

二、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493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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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10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意见共十一条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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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浩天评论

1

典型案例解读:员工拒绝“涨薪式调岗”,坚决不去报到,公司解除合法吗?

案件简介

孙坤于2021年8月30日入职北京某租赁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29日,约定岗位为管家。2023年10月孙坤的职位变更为续约业务经理。2024年5月9日,公司向孙坤发出《调任通知书》,通知因公司业务调整需将孙坤从续约业务经理职务调整为新收管家,调任后基本工资由每月9000元上涨为每月10500元。孙坤就调岗问题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孙坤认为调岗未经其本人同意,明确拒绝调岗并多次拒绝完成新岗位工作内容。2024年7月1日,公司向孙坤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行为触犯公司的《红黄线管理制度》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红黄线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孙坤的劳动关系。孙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024元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周某君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以孙坤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孙坤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孙坤的诉讼请求。孙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天评论

本案是法院最新公布的案例。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调岗行为合理性及孙坤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行为。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的,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孙坤入职时岗位为管家,2023年10月岗位变更为续约业务经理,2024年5月公司又调整其岗位为新收管家,双方就此次岗位调整未达成一致。公司将孙坤从续约业务经理职务调整为新收管家,虽降低了岗位级别,但将基本工资上调1500元至10500元,工作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孙坤虽主张调岗后将对其绩效薪资收入产生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体现调岗后孙坤总体薪资报酬将大幅降低,或者工作岗位调整会对孙坤生活、工作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故孙坤主张公司调岗行为违法,依据不充分。在此情况下,孙坤未按照公司安排赴新岗位报到并提供劳动,属于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孙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用人单位有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合同约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自主权,而劳动者也同时拥有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岗的合法权益,关于用人单位的调岗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重点应从是否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予以考量。

2

典型案例解读:徐某等人与某运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案件简介

徐某等人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确定徐某等人工资。2023年7月11日至13日,某运输公司召开全体司机大会,宣布工资调整方案。徐某等人不同意该工资调整方案,未签署《工资变更通知书》。2023年8月4日,某运输公司车队长在车队微信群中以公司名义通知,“昨天未开工且今天仍不开工的司机,如再不接受公司的薪资调整,明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徐某等人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法院判决公司向徐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浩天评论

本案是2025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工资构成,某运输公司宣布工资调整方案,已改变了《驾驶员入职制度》中双方议定的工资构成。在徐某等人不同意调整的情况下,某运输公司直接以不接受调整为由视为自动离职,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或协商一致的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典型意义为用人单位拥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任意调整尤其是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在双方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内容仅供参考。

编委会

编委会成员:

张碧飞 于谨源 秦文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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