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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3日    


来源:青海法治报

上诉状是当事人表达合理诉求的法定文书,然而竟有当事人在文书中夹带侮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辞。

近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上诉状辱骂法官案件中,依法对涉事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以刚性举措捍卫法律权威与司法尊严。

案情

李某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原告。在同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多次对其耐心开展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工作,详细解读裁判依据和法律条文,努力化解其认知误区。

然而, 李某不仅不能理性对待裁判结果,反而在上诉状中使用极具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恶意辱骂承办法官,言辞粗鄙,态度嚣张,严重侵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格尊严,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面对这一行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多次对李某进行严正告诫与耐心劝导,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引导其修改上诉状,但李某仍置若罔闻、拒不修改。 鉴于李某辱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经多次训诫后仍不悔改,同仁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李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

迫于司法惩戒的强大威力,和办案人员的悉心劝导,李某意识到错误,写下道歉信,并向法官当面道歉,保证以后绝不再犯。

释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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