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来源:厦门律协、语人集法
厦门市律师协会
执业风险警示函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审慎使用
各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
近期,协会接到反映,个别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存在“虚构法律条文、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撰写法律文书、人工智能辅助工具使用不当”等情形,具体如下:
虚构法律条文。某某律师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时,虚构“查封财产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债权金额30%”的表述。经核查,该表述在该文件中并无依据,律师的表述属于对司法政策故意曲解和误导性引用。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代理人律师上述行为,不仅会误导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也构成对司法资源的不当消耗和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背离。尽管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善意提示其注意引用准确性,但该律师未及时更正错误,亦未表现出应有的审慎、反思态度,反映出其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责任心缺失、工作不够严谨的问题。
经初步判断,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撰写法律文书,但未能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审慎核实与筛选,导致虚假法律信息被引用至正式法律文书中。人工智能在法律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辅助价值,但其生成内容不能替代律师的专业判断与核实义务。律师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保持职业审慎严格履行核实义务,确保引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因技术“幻觉”导致执业风险。
近年来,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相应AI工具亦不断推出。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亦因技术局限等原因而时有“幻觉”类错误。在律师行业内亦出现因过度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导致数据错误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事件。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律师行业声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协会现就律师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过程中的执业风险防范有关事项警示如下,望各律所、全体律师高度重视、严格恪守:
一、强化法律文书质量管控,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律师制作法律文书时,须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条文引用、案例借鉴等进行审慎核查。引用法律条文须源自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权威来源。所使用的法规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应具有获得业界普遍认可的权威性。涉及案件事实的表述,不得捏造或歪曲,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陈述,确保每一份法律文书均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
二、规范人工智能辅助工具使用,筑牢风险防线
律师在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辅助执业时,须建立“智能生成一人工复核一机构质控”的三级审核机制。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仅可作为参考素材,尤其针对通过搜索引擎等途径收集的法律条文、规定及案例等,律师须对其合法性、准确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甄别“技术幻觉”(如虚构法条、案例、曲解法律规定等)等风险。严禁直接将未经人工审核的AI生成内容提交司法机关或交付当事人,防范因技术工具使用不当引发执业风险。
三、健全律所内部管理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各律所作为律师执业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进一步完善内部质控与风险防控体系,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执业规范与风险防范专项培训,提升律师合规意识与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案件质量抽查机制,对正在办理及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常态化复盘,及时发现并纠正执业不规范问题;加强对实习律师、青年律师的指导与监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从源头防范执业风险。
对于当前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律所应鼓励律师主动融入,积极挖掘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律师服务能力的潜力。但同时应关注人工智能在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局限,引导律师用律师职业所特有的“审慎”与“勤勉”来防范AI所隐藏的“幻觉”,我们相信这才是律师职业能永远不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的底气!
望各律所、全体律师以此次警示为契机,对照上述要求在本所内开展使用人工智能的学习与自查,切实提升执业风险防范能力,以专业、严谨、合规的执业行为,为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厦门市律师协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