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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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法律2.0时代
《实践法哲学读本》付梓
郑永流 主编
周洲 助编
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它源于人类共同生活的规范需求,形塑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并最终要回归于对现实生活的阐释与指引。然而,在法学研究的漫长谱系中,常见理论的自我演绎与规范体系的精密构建,有时反而使其与实践的原初关联变得晦暗不明;又有回归现实的经验解构,使得法律的规范力量成疑。法学研究辗转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但法律实践并非只有二者中的某一种性质,而是事实与规范的统一。为拨开迷雾,重返法学的实践本性,我们编纂了这本《实践法哲学读本》。
本书试图为“实践法哲学”这一正在发展中的理论进行一次系统的理论奠基,并对现有成果进行梳理。实践法哲学是一门具体此在的学说,主张法律并不是预先设定好的静态规范,而是在解决事实与预设规范的不对称性的过程中内在于实践而生成。本书的结构设计为一种递进的“三重奏”,引领读者从思想的深源出发,最终抵达法学的核心地带。
第一编“实践哲学”,旨在回溯思想的源头。知识生产的社会分工树立起学科之间藩篱,但真正的哲学思考无法囿于其中,它必须穿越边界,回到事情本身。
法律实践观的建立,首先植根于对“实践”概念的哲学理解,这要求我们把握法哲学作为实践哲学一支,并需要从实践出发理解法哲学的根本属性。本编收录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实践”概念和实践哲学的深刻思考。徐长福采用广义的实践概念,将实践界定为“人的由意志所发动的行动”,这一定义超越并统合了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实践哲学在现代学科分化中已“分崩离析”,为了解决这一危机,需要重建实践哲学,使得实践哲学能够为理解实践本身提供整体性的思维框架。托马斯·贝多夫和塞林·盖莱克强调,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践哲学概念,实践哲学有学科主张、方法论主张和整体性主张三种理解方式,实践哲学是一个由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多元立场构成的开放领域,“实践哲学”是一种复数概念。“实践”概念的核心是一种“施为性的执行”,是在社会设置中发生的、具身的、可习得且可重复,同时具有差异性的身体动作,并且实践不能被化约为其条件或者其执行过程本身。王南湜和谢永康区分了理论把握实践的三种范式:伦理-行为范式、技术-功利范式和生产-艺术范式,他们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代表的第三种范式出发,将实践理解为物质生产活动,是理解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认为实践具有能动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双重特性。杨国荣的思考基于中西融合的学术背景,提出实践是“成己”与“成物”的统一过程,区别于日常行动,实践具有更深沉的社会历史内涵。张汝伦指出,西方哲学传统以理论哲学为“第一哲学”,使得哲学与生活世界相疏离,无法应对人的生存、历史、价值和命运等根本问题,需要将实践哲学确立为第一哲学,旨在使哲学重新扎根于人类具体的历史性生存。实践是一种以自身为目的的公共社会活动。
第二编“实践理论”,意在搭建沟通的桥梁。在获得坚实的哲学地基后,我们需借助更具操作性的理论工具,来解析“实践”本身的结构与逻辑。实践理论(Practice Theory)受实践哲学影响形成,在多个学科领域得到了良好发展,其中的洞见启发了实践法哲学。本编引入了实践理论的代表性文献。西奥多·夏兹金的两篇文章,一篇为读者介绍了什么是实践理论,以及如何理解和发展实践理论,有助于读者对实践理论形成一个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他提出,与其将实践理论理解为一个总的理论,不如理解为一个理论家族。他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扁平本体论”即为其中一种,他批判传统社会学、哲学中的层级本体论,如区分宏观/微观、基础/上层建筑,主张将包括制度、权力、组织、意识形态在内的一切社会现象视为交织的实践网络。郑永流和陈鲁夏的文章详细梳理了实践哲学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学科意义和方法意义,指出实践理论受方法意义的实践哲学形成。约瑟夫·劳斯的理论重点阐释了规范性问题,提出规范并非外在强加或预先存在的实体,而是在实践自身的持续互动、问责与调整过程中产生和维持的。斯蒂芬·特纳梳理了实践理论家族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理论难题及各种理论的解决方式,为把握各种实践理论的核心特征提供了简明指导。维果茨基分析了西方思想史上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并从实用主义哲学立场将实践理解为一个本体论概念,而非传统的知识论概念,提出理论、知识、真理、意义等概念最好通过实践来构建。从“实践哲学”到“实践理论”,我们完成了一次从宏大叙事到中层分析的转向,为具体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提供了锐利的显微镜。
第三编“实践法哲学”,则是我们理论之旅的最终归宿与创新场域。在前两编的滋养下,本编集中展现了主编郑永流教授及其合作者,以及皮埃尔·布迪厄等思想家,如何将实践哲学的智慧与实践理论的工具,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
《实践法哲学:从法律1.0到法律2.0》一文是实践法哲学的奠基之作,文章从“何谓法律”的法哲学核心问题出发,批判了传统法哲学的规范法律观与事实法律观,指出法律是实现了事实与规范统一的具体此在的法,前者被统称为“法律1.0”,后者可称为“法律2.0”。《什么是法律实践?》一文对围绕“法律实践”这一概念的种种观点进行分析,结合实践哲学的资源,将法律实践界定为以事实与规范为核心结构,并指出法律实践的全部使命,就是要解决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关系。法律2.0正是在解决这种不对称关系的过程中生成的。《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一文提出了针对中国转型社会的法律理念“实践法律观”,这一理念是实践法哲学的前身,其以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为核心关切,提出了极具现实性和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批判》一文则是实践法哲学与分析法学的一次理论交锋,该文从法律实践和实践哲学视角,深入批判了分析法学对法律规范性的研究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解释学》一文分析了二者的关系,为法律诠释学这一实践法哲学的方法论提供了理论梳理,并且分析了它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指出法律诠释学和法律解释学缺一不可,司法判断具有出释入造的创造性本质。《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原理》一文解决了法律应当依据何种知识进行判断的元问题,为实践法哲学提供了知识论基础,指明了法学具有内在交叉性,教义学知识和非教义学知识都可能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说明。《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一文为“法律2.0”如何在个案情境中续造提供了方法论说明,为法官实现“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提供了可操作的具体方法。布迪厄的文章则以其经典的社会学分析,雄辩地揭示了法律作为一个“场域”,其规则与权威是如何在具体的实践中被争夺和塑造的,为实践法哲学提供了社会学根基。
实践法哲学正在法学研究的实践中生成,具有广阔的理论前景。它立基于中国,但其讨论的问题和影响力绝不仅限于中国。本文集收录的文章尽管关注不同问题,但都以“实践”作为研究的中心。实践法哲学正在日益增加其力量。
目 录
一、实践哲学
1.徐长福:实践哲学引论
2.Thomas Bedorf, Selin Gerlek:作为方法论和整体性的实践哲学(郑永流译)
3.王南湜、谢永康:论实践作为哲学概念的理论意蕴
4.杨国荣:实践哲学:视域与进路
5.张汝伦:作为第一哲学的实践哲学及其实践概念
二、实践理论
1.西奥罗·夏兹金:论实践理论:实践与其有何关系?(周洲译,郑永流校)
2.西奥罗·夏兹金:作为扁平本体论的实践理论(周洲译,郑永流校)
3.郑永流、陈鲁夏:实践哲学与实践理论
4.Joseph Rouse: Social Practice and Normativity
5.Stephen P. Turner:Practice Then and Now
6.Emil Visnovsky:Action, Practice and Theory: Towards a Pragmatist Practice Theory
三、实践法哲学 1.郑永流:实践法哲学:从法律1.0走向法律2.0
2.郑永流:什么是法律实践?
3.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
4.郑永流、周洲:分析法学的法律规范性研究批判
5.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
6.郑永流:法律的“交叉”研究和应用的原理
7.郑永流:法律判断大小前提的建构及其方法
8.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