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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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学》2025年第4期要目
来源:《Macau Law Review》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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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封面
Macau Law Review

本期要目
Macau Law Review
研究阐释中国共产党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陈佑武 李步云
名家特约
刑法中的道德评判
张智辉
论当前时代正当性的“叠代”特征与“社会法”的全面重构
冉 昊
学术对谈
比较宪法与宪法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
亚历克·斯通·斯威特 翟小波
论 文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赵家仪 程智婷
论法益的规范性之维——德国刑事法益理论的新康德主义转向及康德式反思
汤沛丰
强制数据共享: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陈 怡
功能主义视角下个人数据交易安全风险治理的进路转向与构造
朱俊达
法律人工智能的论证功能与模型建构
封明坤
港澳法治研究
论香港竞争法的实施局限与边界拓展
费兰芳
内地与澳门犯罪收益没收比较研究
何永福
十九世纪法律移植背景下澳门华商类型及影响研究
王 华
域外法治研究
欧盟数据跨境的司法检视与中国镜鉴——GDPR“效力范围”与“跨境转移”条款的联动适用
纪正坦
法律意识再思考
蔡可欣 戴维·M·恩格尔 著
石华琛 蔡可欣 译
01
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 陈佑武,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 “十四五”时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实施,正向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充分彰显当代中国的法治自信,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从历史发展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经历“有”和“无”、“多”与“少”、“好”与“坏”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十五五”时期由“好”向“更好”发展。从时代意义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的时代使命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的时代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的客观需要、是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的应有之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法律表现形式。从主要标准来看,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涉外法治建设更加迫切、数字法治建设更加深入、法治社会建设更加扎实、依法保障人权更加明确、法治道路特色更加鲜明十条标准。从基本思路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秉持更高水平法治理念、建构更高水平法治理论、采取更高水平法治措施以及推动更高水平法治实践,进一步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从战略重点来看,在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整体布局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之源、依法保障人权是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是迫切需求、建设法治政府是重中之重、夯实法治社会是社会基础。
关键词: 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 人权 民主
02
刑法中的道德评判
作者: 张智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评判的同时进行道德评判,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有利于发挥刑法对社会道德的引领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世界多国刑法都把某些道德因素明确规定为刑罚裁量时必须考虑的法定因素,其中普遍涉及到的因素有动机、信誉、品行、人道等。这些因素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影响刑事责任大小或刑罚轻重的法定因素,是因为他们直接关系到社会底线道德的维护,关系到刑法适用的社会效果。刑法对道德因素的评判是在依照刑法规定认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对符合社会底线道德行为的鼓励或宽恕、对违反社会底线道德行为的谴责,进而在具体裁量决定刑罚的时候从宽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来实现的。刑法中的道德评判,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它不会破坏法治原则,不会超越刑法评判的藩篱。
关键词: 刑法立法 道德评判 刑法适用
03
论当前时代正当性的 “叠代” 特征与 “社会法”的全面重构
作者: 冉昊,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打破线性历史进化论认知,以具象历史时空观分析,就可以看到中国当前已经进入了“叠代”型时代阶段。一方面,人人平等的社会启蒙时代任务尚未全部完成;另一方面,社会分层带来的差异又已加速出现并趋于固化。因此,当代法治建设,除需继续补课此前时代正当性要求的充分私法自治与有限行政外,尚需全新发展对社会本身提供全面保护的社会法,以兼容并蓄的综合性“社会给付”为核心办法,来帮助每一个人在风险分层社会中有效应对失能,藉以破除固化,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特定弱势群体的帮扶。围绕这一“社会给付”核心,可在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创新建立起社会法元概念——差别性“社会人”、赋权性“社会财”、弹性“社会权”和明确社会义务,作为“社会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确立“弹性主张”和“刚性给付”的社会请求权基础构造。再依此理论重构,抓住窗口期尽快汇编中国的《社会法典》,从当前日益紧迫的养老、生育、教育、住房等问题入手,成熟一章、汇编一章、颁行一章,将法律的功能由事后救济推进到事前预防,为人们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就此,由分别体现自由市场倾向与社会平等倾向的编纂型“民法典”与汇编型“社会法典”共同构成两翼支撑,均衡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键词: 时代正当性 叠代 社会给付 社会法
04
比较宪法与宪法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
作者: 亚历克·斯通·斯威特(Alec Stone Sweet),香港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翟小波,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新立宪主义是指传统的立法主权的瓦解,以及以权利为基础的立宪主义的兴起。新立宪主义由以下要素组成:一部成文的刚性宪法;一份权利法案;以及一种执行权利法案的司法机制。这些是该理论的基本特征,但不同体系中这些要素的具体实现方式以及实际效力各有不同。
关键词: 比较宪法 宪法哲学 立宪主义 比例原则 政治宪法
05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作者: 赵家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程智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 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关键。但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设计存在较大争议,亟需构建统一的登记体系。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型财产登记制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发挥证明权属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筛选保护方式的功能。其登记对象应限定为进行实质性处理、具有一定规模性的数据集合。为稳步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宜将“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质审查”模式作为过渡,最终采取“登记平台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模式。同时,为满足构建数据可信流通体系的要求,应坚持登记生效主义,赋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以公示公信效力,作为数据原始权利合法性与数据流转有效性的初步证明。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实质审查 登记生效主义 公示公信力
06
论法益的规范性之维——德国刑事法益理论的新康德主义转向及康德式反思
作者: 汤沛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为抵御自然主义对生活世界的主宰,20世纪的新康德主义哲学继承并发展了康德关于实然与应然的区分,以“价值关联”方法为刑法中的法益理论提供了先验框架。这一方法论转型推动了德国刑法学中法益理论的规范化,使法益得以从经验性利益转化为法秩序中的“文化财富”(Güte)。然而, 新康德主义的方法论缺乏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价值反思,无法保证其方法能以普遍化的方式运用。因此, 法益理论仍面临重新滑向自然主义的风险:其一,价值判断标准可能被外部权威所填充,难以避免政治绝对主义和刑罚权的任意扩张;其二,违法性审查易受道德或习俗影响而失去法律自身的界限;其三,在不能未遂与抽象危险犯领域,危险判断可能退回自然科学式的因果范式与概率思维,导致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界分模糊。鉴于此,有必要回到康德的实践哲学,从人格的先验结构出发,重建刑法规范的正当性基础。这不但能够清晰界定法益概念的规范性基础,也使当代刑法学在抵御自然主义侵入时更有可能坚持刑法规范的自足性,并据此开辟出一条实践上可行的刑法理论路径。
关键词: 自然主义 新康德主义 规范性 法益 康德
07
强制数据共享: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作者: 陈怡,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
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基于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要求,数据的共享原则上应当以共享主体自愿、同意为前提。然而,在特殊情形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可以实行数据强制共享。强制数据共享是数据共享自由的例外,更是一种重要补充。目前中国内地立法中强制数据共享的适用场景比较有限,未来宜适当扩大强制数据共享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起一个以强制履行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 强制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 意思自治 数据垄断 数据法
08
功能主义视角下个人数据交易安全风险治理的进路转向与构造
作者: 朱俊达,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个人数据交易是促进个人数据有效流通、发挥数据价值、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与之相随的个人数据泄露、被滥用等危害个人数据安全的现象亦日益凸显。近年来,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对个人数据交易行为予以约束,但对个人数据交易安全风险的治理仍显不足。究其原因,目前的规则供给与理论探索都体现了浓厚的规范主义色彩,多关注法律规则的概念化属性与权利义务的传统范式。然而,形式上完备整全的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效用不敷的困境。为此,对个人数据交易安全风险治理的探索可转向功能主义,不再局限于规范本身,而是基于“目的—功能—手段”的分析框架,从培育治理主体、拓宽治理空间、延展治理时间和革新治理工具四个方面入手,构建功能主义视角下个人数据交易安全风险治理的新进路。
关键词: 个人数据交易 个人数据交易安全 安全治理 功能主义 规范主义
09
法律人工智能的论证功能与模型建构
作者: 封明坤,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一般来说,论证的功能有三:证成、反驳与说服。传统基于形式逻辑建模的智能论证系统忽略了法律论证的似真性、辩证性与语用性,因而仅能实现论证的证成功能。非形式逻辑为法律智能论证系统的建模提供了新的理论来源,弥补了形式论证功能的不足。本文试图将非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人工智能的论证模型,通过“可废止性”启发法律人工智能从对话性和论辩性的视角来诠释法律论证的反驳功能;通过非形式逻辑的语用维度,构建起智能论证系统的“可接受性”框架,将说服目标听众作为评价论证的充分性标准。除此之外,证据推理与价值衡量中的主观因素作为模型建构中的重要考量,提醒我们应意识到智能论证模型的运行限度,并在特定环节进行适当的人为干预。
关键词: 法律人工智能 论证功能 非形式逻辑 论证模型
10
论香港竞争法的实施局限与边界拓展
作者: 费兰芳,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香港特区竞争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存在显着制度局限,包括合并规则仅限电信行业适用,私人独立诉讼权缺失,部分核心规则定义模糊等。香港竞争法近十年的实施情况显示,其司法主导模式呈现审慎特征,具体表现为案件集中于核心卡特尔,罚金以本地营业额为基准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标准,救济机制注重企业商业自主空间及合并审查鲜少应用等。基于错误成本理论框架的分析显示,香港垄断风险与执法保守特征存在矛盾,行业集中度攀升与投诉量增长表明现有规则滞后于市场现实需求。竞争法作为实用工具,其边界需适配香港制度环境与经济结构。《条例》作为利益妥协的阶段性方案,可通过渐进优化拓展局限,重点方向为扩展自愿申请合并审查至高集中度行业以及启动私人诉讼通道。
关键词: 竞争条例 局限 错误成本 扩展
11
内地与澳门犯罪收益没收比较研究
作者: 何永福,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学博士。
摘要: 完全剥夺犯罪收益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因没收制度功能相同,从犯罪收益没收的规范模式、性质、标准及第三人没收制度等方面对内地与澳门犯罪收益没收实体法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及实践运作进行比较分析,检视内地与澳门犯罪收益没收制度的相关缺失,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犯罪收益 没收 规范模式 性质 标准
12
十九世纪法律移植背景下澳门华商类型及影响研究
作者: 王华,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工业大学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治理与法治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法学博士 。
摘要: 澳门特区的五大法典法律体系移植于葡萄牙,属于大陆法系。在十九世纪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当地华商以不同的姿态适应着新的商事法律体制,并在同一时期对周边地区产生了影响,澳门丰富的中文与葡文史料为考证这些商事主体的具体法律类型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本文尝试用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去审示澳门历史中的法律资源,尝试展示法律制度更替之下的社会生活逻辑的选择。
关键词: 法律移植 公司类型 澳门华商 商法典
13
欧盟数据跨境的司法检视与中国镜鉴—— GDPR“效力范围”与“跨境转移”条款的联动适用
作者: 纪正坦,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GDPR第5章“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转移个人数据”的具体解释并非完全清晰,引发了GDPR第3条“效力范围”与第5章“跨境转移”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迷思。整体观之,GDPR第3条“效力范围”与第5章的“跨境转移”条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方面,当数据处理满足GDPR第3条“效力范围”但不构成数据跨境转移时,尚不触发GDPR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的适用,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只需遵守GDPR的其余规则以符合欧盟数据保护水准。另一方面,当数据处理构成了跨境转移,在满足GDPR第3条“效力范围”的适用条件而受其约束后,GDPR第5章的“跨境转移”条款将被触发,保障数据跨境传输中的数据保护水准不被减损。厘清GDPR“效力范围”与“跨境转移”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可以为中国的法律完善和企业合规提供经验镜鉴。其一,中国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效力范围”与第3章“跨境传输”条款之间的有机联系,并通过规则修订改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工具规则的可适用性。其二,鉴于在数据传输至欧盟后中国企业的抗辩难度较大,在数据跨境前采取GDPR第5章的数据跨境传输工具可以减少合规风险和救济成本。
关键词: GDPR 效力范围 数据跨境转移 条款关系 联动适用
14
法律意识再思考
作者: [新]蔡可欣(Lynette J. Chua),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杰纳尔·辛格·科萨(Jernal Singh Khosa)教授,法学博士。
[美] 戴维·M·恩格尔(David M. Engel),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译者: 石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蔡可欣,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杰纳尔·辛格·科萨(Jernal Singh Khosa)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法律意识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研究领域,正吸引着全球越来越多的学者。然而,关于目标与方法的差异化预设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而争论的根源在于未能识别出三大流派——“身份流派”“霸权流派”和“动员流派”——所追求的研究目标及其对“法律意识”概念的不同运用方式。三大流派的相关学术研究表明,法律意识是一种具有多元应用场景的灵活范式,而非单一僵化的方法。此外,近年来新一代学者聚焦于边缘群体和非西方语境,为该领域注入了新的研究活力。这些研究成果契合了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趋势,使得“关系型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意识研究应被置于一个从思想行动个人主义化模式到互动式、共构性方法的连续体上加以理解。
关键词: 法律意识 关系性 身份 权力 动员
《澳门法学》是由澳门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综合性法学学术期刊,创刊于2005年,每年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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