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公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共4篇论文获奖, 其中,三篇论文荣获三等奖,一篇论文荣获优秀奖,再创佳绩 !

三等奖

1.
《审判质效数据分级分类公开标准建构》

作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庞闻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张继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余晓睿
论文提要:
建构审判质效数据分级分类公开标准,是对“常态化发布司法审判数据,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提升公开质量,完善公开体系”的积极回应与创新探索。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前审判质效数据公开可被识别归纳为“浅表型公开”“概要型公开”“配套型公开”三种公开类型。但是,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审判质效数据公开的需求,仍面临着“公开方式不精细”“公开标准不客观”“公开效果不到位”的现实问题,其核心原因在于尚未建立起契合审判质效数据特性的精细化公开方案。为此,本文提出采用“线分类法为主、面分类法为辅”的混合分类方法,构建审判质效数据分级分类公开标准。在分级标准方面,以“风险防控”为维度,根据“数据安全风险”和“数据误读风险”的评估结果,细分“完全不公开”“部分公开”“完全公开”三级梯度;在分类标准方面,以“功能价值”为划分,按照“引导功能”和“决策功能”的差异,细划“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类模式。通过构建经纬交织的立体化评估体系,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公开目标。围绕标准建构,本文还进一步提出,通过跟踪质效指标、公众认知及主体需求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与配套解读,以提升标准的持续性与适应性。
2.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影响因素分析与制度优化——基于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60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
(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张晓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孟晓非 华东政法大学 陈翔宇
论文提要:
实证研究数据(608份判决书)揭示,法定赔偿的适用率畸高,且判赔金额的离散度极大,其功能在实践中已发生异化,部分替代了惩罚性赔偿。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在《专利法》第71条所确立的损害赔偿计算顺位在实践中已被大规模“架空”,导致法定赔偿的适用偏离“填平损失”之立法本意的背景下,建议引入并改造“动态系统论”,将专利权人维权合理性、侵权人防止损害扩大等各类情节外化为各类要素纳入法定赔偿考量范围,通过对专利权人、侵权人行为的正向要素、负向要素的综合评价形成判赔基准综合评价,更多考虑具体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构建一个能够量化、平衡正向与负向影响要素的司法裁量新范式。并且建议在降低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让专利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证据充分展示在诉讼过程中,并以此确定法定赔偿计算基础,从而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定赔偿回归其补充性定位,并最终实现专利侵权判赔金额的“合理化”与“可预期化”。
3.
《人形机器人侵权责任分担研究与链式体系构建》

作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刘雪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健
论文提要:
人形机器人的深度社会化、民生化应用是可预见的未来发展趋势。人形机器人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智能辅助驾驶等智能体具有本质区别。本文通过对人形机器人技术特征与内生风险的法学解构,深刻揭示人形机器人侵权与传统侵权责任体系在主体性、归责性、因果性等方面的适配危机。以此为基,原创性地提出“三维责任配置原理”:以技术可控性锚定责任分配效率,以风险分配社会妥当性保障公平救济,以产业发展激励相容性平衡创新与规制,从而在修复个体权益、控制社会总风险、护航技术革新的三维目标间实现平衡。基于“三维原理”,创新性构建了“人形机器人侵权责任四层级链式体系”:第一层级以强制责任保险实现无过错快速赔付;第二层级通过过错方追责与举证规则适配实现精准归责;第三层级确立设计者、制造商剩余责任辅以严格限定的抗辩事由提供兜底保障与平衡创新;第四层级依托技术标准动态更新与监管沙盒协同实现长效治理。最终实现人形机器人侵权损害高效赔付、精准归责、风险分担与产业激励的有机统一。同时辅以法律框架内的程序创新,包括算法数据强制披露、精细化抗辩审查等,形成“救济-归责-创新-治理”闭环体系,为法院审理人形机器人侵权案件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优秀奖

《诉讼当事人情绪风险动态评估及梯次干预机制构建》

作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陈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谢丽娜
论文提要:
诉讼当事人情绪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呈现的情绪失序状态及其已显现或潜在的行为倾向,存在妨害司法秩序、损害诉讼参与能力、冲击社会关系稳定,甚至演化为实质性安全危机的风险。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向诉讼场域传导的背景下,此类风险呈高发性、外溢性与极端化态势。然而,人民法院在应对中面临风险识别滞后、干预措施单一、专业力量匮乏等困境,亟待构建一套系统、科学且可操作的情绪风险管理机制。当事人情绪风险可解构为三种典型样态:偏执型情绪风险,导致程序滥用与司法资源损耗;对抗型情绪风险,严重破坏程序安定性与司法公信力;极端型情绪风险,直接引发法益侵害并外溢为社会稳定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构建“五大要素-四维指标-三阶等级”动态评估体系:提炼情绪强度与稳定性、行为倾向、认知与归因模式、社会支持与资源、案件风险因素作为评估要素,确立行为严重性、情绪失控度、情境紧迫性、危害可能性为判定指标,通过权重量化方法将风险划定为关注级、干预级、管控级三个梯度。进而构建与风险等级适配的“点-线-面”梯次干预响应架构,形成闭环管理,为人民法院治理情绪风险、防范风险外溢、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提供兼具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可行性的方案。

笔耕不辍,笃行致远。宝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研以致用”,把学术调研作为破解司法难题的“金钥匙”,努力让调研成果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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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丨陆艺楷、贾蕴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