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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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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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文集》总序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是20世纪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哲学家、政治哲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纯粹法学说”的奠基人,奥地利宪法法院之父。纯粹法学有两个分支,即“维也纳学派”与“布尔诺学派”,凯尔森是维也纳学派的鼻祖。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凯尔森对于后世的贡献无论如何评估都不过分。首先,凯尔森独创性地倡议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作为宪法的守护者,从而开创了合宪性审查模式之一的专门法院审查模式。他主持起草了当时的奥地利宪法,后来也担任了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法官,为宪法司法化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其次,凯尔森提出了一套以“纯粹法学说”为名的完整的一般法学说,开创了以“规范”作为理解法律现象之概念框架和范式的新纪元。这一进路对于整个20世纪乃至21世纪的法哲学研究都具有典范性意义。尽管由于坚持科学主义的诉求和认知的纯粹性,使得“纯粹法学说”的可能性不断遭受到质疑,其“有用性”也备受谴责,但直到今天它依然是大西洋两岸关注的学术热点,甚至被不少当代学者用来说明新时代的法的性质(如作为框架秩序的法),甚至是相关国家或组织(如欧盟)的最新法律实践。灰色的理论恰恰反衬出了常青的生命之树。最后,凯尔森在法学学术交流史上是“媒介”两大学圈之间的桥梁。在20世纪40年代移居美国之后,凯尔森逐渐成为了沟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圈的中介者。在凯尔森之前,两大学圈基本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状况。因其进路(分析法学)和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也因其积极地将自己的观点与英美熟悉的论述方式相调适,凯尔森逐步使得自己的学说成为了两种传统的共同财富。例如,目前国际知名度最高的凯尔森研究者斯坦利·鲍尔森教授就是一位美国学者。
凯尔森的学说在中国的传播也由来已久。早在1946年,上海中华文化服务社就出版了由刘燕谷先生翻译出版的《纯粹法学》(第一版)。20个世纪60年代,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王名扬翻译出版了《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80年代末,国际法学家王铁崖翻译出版了《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90年代,法理学者沈宗灵翻译出版了《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商务印书馆2013年再版)。进入新世纪后,中国法制出版社“西方法哲学文库”和法律出版社“天下·博观译丛”分别纳入了《纯粹法学说》第一版(张书友译,2008年)和第二版(雷磊译,2021年)的中译本。此外,还有一些论文也被纷纷译成中文刊发。这些文献都成为当今中国规范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资源。
由于其学说的独特魅力和巨大影响力,可以说凯尔森依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研究绕不开的人物。有鉴于此,将凯尔森的著作较为系统地翻译成中文,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凯尔森的许多著作目前都只有德文本。虽然已有一些凯尔森的重要著作被译成了中文,但远远不足以呈现凯氏思想的全貌。凯尔森一生著述甚丰,主题涉及面极广,可分为法哲学、国家法学/国家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国际法学五大主题。此次翻译计划同时涵盖这五个方面的主题,以期做一次较为体系化的推介。当然,由于“凯尔森全集”的整理工作(由弗赖堡大学马蒂亚斯·耶施泰特教授于2007年联合维也纳大学凯尔森研究所启动)在德国至今远未完成,所以本《文集》仅意在纳入凯尔森在各主题上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著作或论文集。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学界同仁能接续承泽先贤,并肩前行。
雷 磊
2024年6月27日
《什么是法律科学》译者序
本书选编了凯尔森的六篇论文。从时间上看,它们从20世纪最初十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涵盖了作者的青年、壮年和晚年。这段时间也正是其学说从形成雏形到完全成熟的时期。尽管在这跨越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段里,作者的想法也经历了改变和发展,但其学说的核心主张却保持了令人惊讶的一致性。
从理论旨趣上讲,凯尔森试图通过一系列著述发展出一种以“规范”范畴为核心、以“应然”和“实然”的严格分离为基础、以对法律的描述和认知为取向的“新”法律科学。而作者自我命名的“纯粹法学说”(Reine Rechtslehre)则是这种新法律科学的代表。纯粹法学说是一门规范性社会科学(规范科学),有别于因果性社会科学;纯粹法学说也是一种法律实证主义学说,有别于自然法学说;纯粹法学说还是一种一般法学说(allgemeine Rechtslehre),有别于以法理念或法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法哲学。这种新法律科学从诞生之日就面临着种种误解、不满和敌视。所以说,纯粹法学说面临着两大任务和三线作战。
所谓“两大任务”,一为“辨”,二为“辩”。“辨”就是“辨析”,也就是澄清纯粹法学说与其他研究进路或立场的区别,并证明自身相对于这些进路或立场的优越性,指明后者的错误。本书的上编“法律科学之辨”就分别阐述了纯粹法学说与其他三种研究进路的区别,这三种研究进路分别为:一是(法)社会学,其实质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运用于社会和法律领域(《论法学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界分》);二是文化科学,它与规范科学一样源于新康德主义法学传统,但认为法属于涉及价值的文化现象,法律科学属于文化科学(《法律科学:规范科学抑或文化科学?》);三是自然法学说,以传统法哲学为代表,以“正确法”或正义等实质价值为鹄的,存在主义法哲学则(被作者认为)是其当代的代表(《法律科学中的存在主义?》)。这就是所谓“三线作战”。当然,如果说在法学领域中对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实质价值理论(自然法学说)和19世纪中后叶所兴起的社会学进行反抗,构成了凯尔森终生的论战主线,那么与文化科学的“兄弟阋墙”则属于纯粹法学说延及一条不多见的侧线。凯尔森关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说、规范法学的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区分,我们还将在“凯尔森文集”的其他作品中频繁遇到。但在译者目力所及的范围内,凯尔森对规范科学与文化科学进行辩驳的集中作品似乎仅此一篇。
“辩”就是“辩解”,也就是正本清源,阐明究竟什么是、什么又不是纯粹法学说。如果说“辨”侧重于“破”,那么“辩”无疑侧重于“立”。当然,“辩”中亦有“辨”,但主旨在于为纯粹法学说进行“辩解”“辩护”。所以,下篇“纯粹法学说之思”多从正面立论,但也所有不同:《什么是纯粹法学说?》和《什么是法学实证主义?》以典型的设问法引出纯粹法学说的自我立场描述;如果说前者属于整体描绘的话,那么后者则属于个别速写,偏重于凸显自己所倡导的法学(法律)实证主义主张。与此不同,《法律思维中的纯粹法学说》则是一场“单打”,也即面对一部法语作品对纯粹法学说的误读及其批评进行回应、澄清和反批评,从而树立纯粹法学说的“原型”。
上述篇章中,有的重在“面”(第一、二、四、六篇),有的则偏于“点”(第三、五篇)。这些点和面的结合组成了对作者所主导的新法律科学及其特定版本——纯粹法学说——进行透视的多维度棱镜。它们既构成了对两版《纯粹法学说》(1934、1960)相关章节的补充,也可被视为对“法律科学”这一主题词的长注释。故本书定名为《什么是法律科学》。
由于能力所限,错漏之处恐难避免,亦请方家和读者多多指正。
雷 磊
2024年11月25日
目 录
上 编 法律科学之辨
第一篇论法学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界分(1911)
第二篇法律科学:规范科学抑或文化科学?(1916)
第三篇法律科学中的存在主义?(1957)
下 编 纯粹法学说之辩
第四篇什么是纯粹法学说?(1953)
第五篇法律思维中的纯粹法学说(1960)
第六篇 什么是法学实证主义?(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