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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执业技能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3 月 28 日修改于 03 月 28 日

来源:上海律协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来源:上海律协


· 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分享交流各自观点 ·

上海律协全新发布2026年新一批业务操作指引,由上海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制,以期为广大律师同行的执业提供宝贵参考。

其中,为帮助和指导本市律师了解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律师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专业能力,为委托方提供系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特制定《律师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而是旨在实际执业中为律师提供指导和帮助。

律师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业务委托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四章 审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 疑难情形

第六章 审核工作中的沟通协调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与依据】

为帮助和指导本市律师了解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律师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专业能力,为委托方提供系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版权局等部委发布的相关规章、公告、通知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所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下称“ 法规规定 ”),结合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的参考依据】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 ”)作为依法设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功能定位与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业务密切相关,因此其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范围、管理制度、许可流程及收费标准等,是本指引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服务属性和价值】

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系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方之委托,指派律师提供的一项综合性法律服务,由律师基于法规规定对在演唱会中使用音乐作品行为进行法律判断与风险提示。

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工作不创设或转移著作权。律师出具的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法律意见书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可以为演唱会合法使用音乐作品提供依据和操作指引,从而降低因未获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而遭到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权利的风险、降低潜在的遭受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的风险、降低潜在的商誉受损等不利后果的风险,并可以作为委托方就演唱会音乐作品使用开展了“尽职调查”并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近期效果上,对演唱会拟使用的音乐作品提前进行排查,有助于避免演唱会在演出过程中因版权争议导致内容临时调整、中断或停演;远期效果上,也有利于提升演唱会相关各方的行业合规形象,推动行业合规意识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第四条【定义】

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本指引所称“演唱会”,指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以真人现场演唱为主要内容的线下经营性演出活动。

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本指引所称“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对拟在演唱会中使用的音乐作品(包括词、曲及其他可能构成音乐作品的内容,如采样等)识别版权归属、查询权利状态、评估许可需求、提示合规风险并提出建议的专业法律服务。此外,演唱会中若涉及歌曲音像制品的使用,在本指引范围外,律师可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对拟使用的歌曲音像制品的制作者进行查询,并对获得许可及付酬安排等事项进行提示和建议。

第二章

业务委托

第五条【委托方】

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委托方一般为演唱会的演出组织者或其他相关方,包括演唱会主办方、表演者、演出策划方、经纪公司、演出场馆运营方等。

第六条【委托协议】

委托方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开展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工作。鉴于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复杂性,委托方应通过书面或其他明示方式进行委托,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姓名名称、委托事项、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权利义务、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机制等核心内容;在接受前述委托时,律师应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音乐作品版权的基本概念、权利类型、适用主体、审核周期、法律属性及法律依据等委托方核心关切的事项。其中,律师应明确告知委托方,依法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使用音乐作品的法定义务,并提示未依法获得有效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使用音乐作品将导致的法律责任。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律师服务内容不包括代为签署许可协议或支付许可费用。

第七条【委托方材料的提供】

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版权登记和版权授权许可等信息的具体情况。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方,委托方负有完整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委托方应就拟于演唱会使用的歌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词作者、曲作者、原唱者等)、歌曲的具体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演唱、伴奏、背景音乐、是否改编、是否直播等)、使用的地点、时长、演出规模等与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相关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披露。委托方的该项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产生的后果,应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服务成本的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方逐项说明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涉及的成本构成,具体包括:律师的服务成本,即开展版权归属调查、权利状态核查、许可需求分析等专业服务的投入;附加成本,如涉及作品改编、采样等复杂情形,可能产生的版权谈判、专项代理等额外费用。律师应根据曲目数量、权利复杂程度及许可类型,合理预估服务总成本范围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九条【审核周期的预估】

律师应向委托方强调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时间规划的重要性,并向委托方尽早建议审核工作应不晚于演唱会筹备初期启动。具体而言,如委托方拟使用的是其已享有著作权且版权明晰的音乐作品,律师可建议审核工作在演唱会预订日期前2个月启动;如委托方拟使用的是其不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律师可建议审核工作在演唱会预订日期前3个月启动。其中,音乐作品的基础权利核查通常需约15日至30日;涉及的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申请及谈判环节所需时间,因曲目数量、权利复杂程度等因素差异较大,通常需约30日至60日。如委托方拟使用的音乐作品涉及国际曲目或有疑难权利情形的,需预留更长周期、更早启动版权审核工作,确保在演出15日前完成所有许可手续,避免因时间不充分而导致许可漏洞和版权风险。

第十条【商业秘密与保密义务】

因营销策略、避免不正当竞争等需要,委托方往往需要在演唱会正式举办前对拟在演唱会中使用的曲目、演唱地点等具体执行信息进行保密。律师应提示委托方,在与权利人等沟通时要将保密义务的要求前置,在谈判开始前签署单独的保密协议,确保不会发生签约前的泄密事件。同时,在正式的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合同中应加入保密条款,进一步落实保密义务。无论是保密协议还是保密条款,都应包含保密责任主体、保密期限、违约后果等核心内容,以确保保密约定的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的沟通方式】

律师应注意确保风险提示方式满足可追溯性、效力性、完整性等基本原则。在对委托方提示具体风险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起草法律备忘录、风险提示函,通过委托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发送,并要求委托方对收到该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同时,沟通内容应至少涵盖具体的风险类型及相应的应对建议,并在委托方确认过程中向委托方进行必要的说明,确保委托方理解相关内容,必要时可对重点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服务的交付成果】

律师应根据委托协议,勤勉尽责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工作,服务的交付成果通常包括:载明已核查权利状态及归属状况和所需版权许可类型的音乐作品审核清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本身和版权许可的权利瑕疵及潜在风险的提示、以及起草的版权许可意向文件草稿等。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协助委托方确定法律地位和责任】

律师应协助委托方确定其在演唱会中的法律地位,协助委托方厘清演唱会的各参与举办的主体(如演唱会策划材料、报批材料和公开宣传材料中注明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以及实际履行并承担实质义务的主体(如负责行政许可申报义务的主体、负责门票销售义务的主体等),从而协助委托方确认演唱会的具体法定责任主体(即演出组织者)。

如委托方为演唱会的演出组织者,律师应重点提示委托方,其作为商业性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负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如委托方为表演者、演出策划方、经纪公司等参与方,律师应提示审核工作的重点主要在于查询音乐作品权利状态、归属以及演出组织者是否已取得许可在演唱会中使用音乐作品;如委托方需要,律师可协助其确定与演出组织者关于音乐作品版权许可相关的合同之条款。

第十四条【协助判断版权审核适用场景】

律师应协助委托方判断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是否适用。律师应提示委托方,通常在演唱会的以下场景中或以以下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尤其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而具有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的必要性:

1. 现场表演类:公开演唱(含翻唱)、演奏作品(含伴奏音乐)、将音乐作品作为演出现场背景音乐;

2. 改编类:对音乐作品进行重新编排(如改变曲风、旋律、歌词)或采样音乐作品的片段进行使用(如截取副歌的旋律作为前奏);

  1. 传播类:以大屏幕或扩音器进行现场播放音乐作品、对演唱现场进行录制后制作拷贝、发行、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或进行演唱会的实时直播;

4. 宣传类:将音乐作品用作宣传片内容或其背景音乐。

律师应提示委托方,在以下场景中使用的音乐作品,通常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

1. 在演唱会中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经核实使用作者死亡已超过50年的音乐作品(如古典音乐的曲谱和唱词),但在使用该等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时,应关注录音制作者的相关权利是否仍在保护期等问题;

2. 公益、免费的现场表演音乐作品,但在表演时应严格符合关于“合理使用”的法规规定;

3. 仅用于演唱会前后完全非公开的、内部的排练。

第四章

审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拟用音乐作品清单的编制】

在开始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时,律师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信息编制《演唱会拟用音乐作品清单》(“ 《清单》 ”),结合演唱会的实际需要,以单首歌曲为单位,列明以下内容,供委托方确认:

(一)歌曲中/英文名称;

(二)词作者信息;

(三)曲作者信息;

(四)原唱者信息;

(五)是否改编或采样版本;

(六)拟使用形式(独唱、合唱、伴奏等);

(七)是否涉及现场直播、录播或网络传播;

(八)其他必要信息。

《清单》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清单》的核查要点】 律师在协助委托方核查《清单》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 拟使用歌曲是否遗漏间奏、前奏、背景音乐等非主唱段落;

(二) 拟使用歌曲是否包含未署名的改编版本;

(三) 演唱会是否存在临时增减曲目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音乐作品版权归属核实】

依照《清单》开展对于拟使用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查询,该等查询可通过以下途径开展:

(一) 通过音著协官方网站中的“管理作品检索”系统,查询国内外曲目管理信息;

(二) 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数据库,查询作品登记的权利状态;

(三) 通过音乐流媒体平台(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辅助验证音乐作品权利方信息;

(四) 如遇复杂采样或在音著协官方网站中未能检出的国际曲目,可前往第三方版权数据库(如Gracenote、鲸版权)进行检索。

如需要的,亦可前往涉及唱片公司官网(如环球、索尼、华纳的官方网站)查询特定歌曲录音制品的邻接权情况。

前述查询通常需交叉验证信息或在查询过程中以时间戳保留固定查询结果。

第十八条【核实结果的记录】

音乐作品版权归属的核实信息应填入《清单》中的“版权归属核查”一栏,该等核实信息仍以“单首歌曲为单位,以作品链条全覆盖为原则,确保每一项记录均能为后续许可申请与风险防控提供依据,可包含以下信息:权利状态(有效且无争议/权属争议中/公有领域)、管理组织(音著协集体管理/海外集体管理/非集体管理权利人)、许可路径、是否需单独授权及预估费用,并附上信息来源的证据,确保可追溯,为后续许可和风险防控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对已有许可链路的核实】

针对委托方已经获得的音乐作品的许可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经过审核的许可链路进行分析记录。审核的重点包括:许可链路在许可期限、许可地域及许可权利范围等方面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可追溯至作者和权利人;用于演唱会的许可,其许可期限、许可地域及许可权利范围是否足够涵盖。根据拟使用音乐作品在演唱会的特定场景和使用方式,关注许可是否涵盖音乐作品的核心权能,包括:

1.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在演唱会中通常表现为公开演唱、演奏作品);

2.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在演唱会中通常表现为复制演出作品的内容);

3.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演唱会的场景中,通常表现为提供演唱会的线上回看和点播);

  1.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演唱会中通常表现为对原音乐作品进行重新编排、编写的情况);

5.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演唱会中通常表现为通过网络、广播、电视传播作品的情况)。

第二十条【向音著协申请许可】

对于由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如应由委托方获取许可的,律师可以全程指导委托方完成许可申请流程,确保材料合规性与时效性,避免因流程疏漏导致许可延迟。具体实施的工作包括:通过音著协在线许可平台(iSMC)提交《公开表演许可申请》,选择“公开表演许可”分类下的“演唱会/音乐节”子类别,系统会自动生成申请表格,律师应逐项核对填写内容,包括演出时间、地点、票价、人数及歌曲清单,并提示委托方按音著协标准缴纳许可费(通常为座位数×平均票价×4%)。

第二十一条【非音著协管理的作品的许可】

针对在音著协管理范围外的作品(如独立音乐人原创作品、部分海外小众曲目等),如应由委托方获取许可的,律师应基于《清单》和核实结果,协助委托方对许可方的身份进行甄别和验证、协助委托方参与与许可方的协商和谈判、并根据协商和谈判结果制作协议供许可方与委托方签署;必要时,律师可根据委托方与许可方的协商和谈判结果,在协议中设定权利担保条款,明确权利人陈述和保证其权利没有瑕疵、不侵犯他人权益并明确权利人违反该陈述和保证的后果和责任。在此过程中涉及的文件应进行归档。如该作品存在“权利拆分”情形(如词曲分别归属不同权利人、录音制品权利归唱片公司所有),则需分别与各权利人沟通许可事宜,确保所有权利主体均同意使用。

第五章

疑难情形

第二十二条【版权疑难情形的识别和分类】

律师应在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过程中,结合《清单》内容和信息,识别审核工作中的可能的疑难情形,有针对性地重点核查并分类处理。通常的疑难情形和解决路径包括:

1. 合作作品:如词曲作者分属不同权利人或涉及多位权利人,需分别识别词、曲著作权人,并确认各方许可意愿与许可方式。

2. 改编作品:使用方式包括重新编排、编写、变换曲风、制作的混音版等从原作品改编而成作品,如须在演唱会中使用改编作品,根据具体的使用场景的和方式,在改编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基础上,律师应分析并提示委托方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3. 采样片段:如歌曲含采样自其他录音制品或音乐作品的片段,需追溯来源,分别获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或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

4. 国际曲目:权利人在境外或曲目未纳入音著协管理的,可通过音著协国际代表协议路径、直接联系海外集体管理组织(如ASCAP、BMI、PRS for Music等)申请获取许可,或委托国际版权代理机构获取许可。

5. 权利归属不明:如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权利人信息(无公开登记或授权信息),或存在权利纠纷、继承未明等情况,建议委托方暂缓使用或替换曲目;如遇必须使用、别无其他替代的情况下,律师应充分披露和介绍法律风险与责任,同时委托方则需要决定是否通过预留补偿金并提交版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留存检索记录作为已开展过尽职调查的证据,以应对并承担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关于疑难情形的提示与应对】

在甄别出疑难情形后,律师应尽快与委托方商讨,书面提示委托方风险并提供应对措施的建议:

1. 提示侵权风险:律师应提示,对于权利归属不清的作品,即便未在音著协数据库查到记录,也不代表可自由使用,对于该等作品的使用存在侵权风险,并适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归责原则。如委托方并非演出组织者的,律师应建议委托方向演出组织者书面要求避免使用权利归属不清的作品,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2. 合理注意义务:对于涉及疑难情形的作品,律师应着重协助委托方进行多渠道(如CPCC、音著协、唱片公司公告、国际数据库)交叉验证权利信息,保存截图、邮件等证据,以供委托方在未来面临可能的侵权风险时,能够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3. 建议委托方寻找替代方案:如演唱会演出前,对于疑难情形的作品,无法获得充分许可的,律师应建议委托方准备已经获得许可的作品进行替代,或改变使用方式以符合已经获得的许可。

第二十四条【海外音乐作品权利的特殊实操指引】

对于属于疑难情形的海外音乐作品,律师应协助委托方按以下步骤进行权利核实:

1. 音著协检索:先通过音著协官网“管理作品检索”系统查询是否纳入管理范围。

2. 海外集体管理组织联系:如未纳入,可通过音著协提供的相互代表协议联系,或直接访问其网站提交授权申请。

3. 如遇在前两步骤未能检出的国际音乐作品,可通过第三方版权数据库(如Gracenote、鲸版权)进行检索;

4. 谋求直接授权:如海外集体管理组织无法代理,联系音乐出版商或权利人本人,通过邮件、授权协议等获书面许可。

  1. 语言与法律适用:授权文件可用中英文双语撰写,应明确授权范围、地域、期限、使用方式等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及适用法律。

6. 时间预留:国际授权流程长,建议提前至少4个月启动,并定期跟进申请状态。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主体变更的处理】

如著作权人在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过程中发生主体变更(如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或破产),可能会对相关许可文件便利性或有效性产生影响。律师应提示委托方注重合同条款设计,明确著作权人的主体变更通知义务及确认由相关主体承继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音乐作品使用场景的变化】

如音乐作品在演唱会中的使用场景发生变化的,如线下演出同步线上直播的,律师应提示委托方核查原许可是否涵盖新场景,以免因许可范围不周延导致法律风险或相关舆情事件。律师可建议委托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许可范围。

如线下演唱会同步线上直播的或录制的线下演唱会供线上回看、点播的,律师应提示委托方,演出组织者应根据演唱会中内容被传至线上使用的具体方式,就音乐作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的许可。如通过他方有资质的合法网络平台直播演唱会或提供回看、点播的,律师应提示委托方,在与该网络平台的合作协议中须明确:该平台不得超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和提供演唱会内容,且演唱会中音乐作品不得与演唱会分离而单独使用,并且平台有责任约束其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演唱会知识产权关联风险的排查】

对于演唱会拟使用的音乐作品是否存在诉讼或争议,律师可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交叉检索和验证,以进一步评估使用该音乐作品是否存在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或可能产生舆情事件等风险。此外,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律师可协助委托方对演唱会的名称、宣传标识等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指示性要素(如产品、服务、其他作品或团体的名称)构成相同或相似进行检索和排查,以避免潜在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如有必要,律师可建议委托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深度的尽职调查。

第六章

审核工作中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八条【与音著协的沟通】

律师可作为委托方代表,就许可费用标准、授权范围、期限以及特殊使用场景(如改编、网络直播)等核心条款与音著协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书面或会议磋商。沟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完整记录沟通过程,以便于许可协议的起草和缔结。

第二十九条【与表演者的协调】 就委托方与表演者签署的演出合同,律师应向委托方明确,演出组织者以及表演者均应进行积极协调沟通,就拟用于演唱会表演的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应在演唱会开始前取得,避免产生争议,并且,根据版权归属不同,可分为以下情况:

(一) 如拟用于演唱会表演的音乐作品是演出组织者指定,且知晓版权归属的,则演出组织者应落实获取版权许可之事宜;

(二) 如拟用于演唱会表演的音乐作品版权属于表演者的,则协调表演者协助配合演出组织者办理版权许可事宜。

第三十条【涉及多方权利人的协调】

在处理涉及对多方权利人及其各自的权利继受者(如有)的沟通协调中,视情况,律师可建议委托方委托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协助。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被投诉后的应对】

如演唱会演出后,收到音著协或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律师应协助委托方核查事实,评估责任,协商和解或准备应诉,必要时可申请行政调解。

第三十二条【审核结果的归档】

律师应协助委托方完成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相关归档工作,档案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但不限于:《清单》、版权核查记录及证明、授权/许可协议、费用缴纳凭证、与权利人或相关机构的沟通往来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档案应分类整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完整性。保存期限按非诉案件归档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三条【许可展期】

如原定演唱会未按期演出,或委托方计划在同一场地再次增加举办演出,或在同一巡演系列中增加使用相同歌曲场次,律师可协助其向权利人、音著协或其他相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展期。通常许可展期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原许可文件在申请展期时仍处于有效期内;

2. 演出的性质、规模、曲目用途及传播方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3. 未收到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理异议或权利主张;

4. 按照许可协议或音著协相关规定,必要时,及时补充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指引性质】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规范,仅供律师在办理演唱会音乐作品版权审核业务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规则更新】
本指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相抵触,应以后者为准。

策划人

詹德强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赵   强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
邵   烨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执笔人 (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明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王夏青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
王慧娟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孙黎卿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李   璇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   晖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郑明礼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
郑弥弥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郝红颖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胡至浩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干事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俞丽莎上海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谢佳佳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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