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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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转自“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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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
1.人脸识别的双轨治理与通向智能技术的治理适配框架
作者: 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治理与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带来了隐私泄露、算法偏见和结构性风险等复杂的治理挑战。2025年公布实施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虽着重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但其监管逻辑仍过于集中于数据合规层面,未能系统性回应算法高风险及其社会影响。为全面应对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智能技术风险,有必要统筹结合“个体权利导向”与“系统风险导向”两种治理路径,厘清两种路径在监管对象与责任主体、风险介入时点、合规工具与评估指标、执法逻辑与组织架构、公众权利与救济渠道、规则适应性与动态更新机制六个维度的区分及互补关系。同时,还需围绕技术自主性、社会外部性与可解释性三个关键维度对技术风险进行精准刻画,以确保治理路径的适配性和有效性,从而为中国智能技术治理提供一套既保障个体权利,又维护系统安全的可操作治理框架。
关键词: 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个体权利导向;系统风险导向
2.迈向软硬法均衡:人工智能治理中软法依赖的隐忧及其应对
作者: 孙瑜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规范人工智能的部门规章及学者建议稿的软度测评、主题为人工智能治理的3706篇文献的词频分析显示,人工智能治理存在软法依赖现象。环境风险、金融风险、垄断风险等传统风险的治理实践警示:软法主导的流动秩序无法控制“被规制风险”和“规制本身风险”。因为被规制者可能实施规制俘获、标准劫持、伦理漂洗等,而规制者可能利用软法空筐结构实施硬监管、滥用软法产业工具逐底竞争等。尽管软法依赖需要被修正,但绝不能矫枉过正而追求硬法全景统御,而是应建立硬法提供保障基本权和控制系统风险的框架秩序、软法在围栏内展其所长以提高治理系统适应性的均衡构造。具体路径为: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并明确其底线法而非促进法的定位,建构与宪法价值对齐的基本原则体系,置入“人在环上”的硬性规则,以及完善覆盖规制主体、市场主体、自我规制单元的梯度问责体系。
关键词: 人工智能;软法;科技伦理;促进型法;基于原则的监管
3.“刷脸”应用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适用路径
作者: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但滥用、误用“刷脸”技术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刷脸”技术治理的重心正在从“制定专门立法”逐渐转向“准确实施配套制度”。其中,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作为此类技术治理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在评估方式、评估结果公开、与其他风险评估机制关系等方面存在实施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基于技术信任论的考量,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在逻辑应当是通过事前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权益影响程度评估,将现行立法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转化为评估标准和评估事项,督促法定义务的充分履行。该项制度的核心目的并不是强制义务主体开展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评估,而是通过灵活的评估流程向社会公众呈现技术应用的风险状况和权益影响方式,进而推动社会公众对技术应用的安全可靠性形成合理确信,实现促进技术应用和保障技术安全的双重治理目标。
关键词: 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风险评估
4.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致害的行政归责路径
作者: 张雨(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讲师)
摘要: 算法决策系统既不能被简单视作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亦不能等同于公有公共设施,而是人、数据与算法相互作用形成的社会技术系统。适用“人的违法致害”或“物的瑕疵致害”进行行政归责,难以有效解决算法决策致害的行政归责难题,需重新梳理致害原因、致害行为、致害后果等要件。算法行政决策的致害原因既包括算法决策系统的设置缺陷,又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瑕疵。致害行为能否归责于行政机关,需判断是否构成行政职务行为、是否为最终行政决定、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若不符合上述任一要求,则行政机关可免责。致害后果有实际损害、致害风险两种形式,行政机关不需承担纯粹利益损失、致害风险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有造成权利与利益双重受损的实际损害,才可由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自动化决策;鉴别分类;实际损害;致害风险
执法与监管
5.制度型开放赋能金融监管现代化:以自贸区规则对接与路径创新为视角
作者: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
摘要: 在全球经济格局演变的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在自由化和便利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金融监管规则亟待升级以对接国际标准。为了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争取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我国应立足于“制度型开放”的核心理念,依托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积极与高水平国际金融规则对接。在金融市场开放、金融数据流动、新金融服务及审慎例外等方面,我国可以自贸区为试点,形成金融监管优化路径。通过加强对自贸区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机制革新以及新金融服务监管强化等方面的立法引导,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开放模式,推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升国际金融治理话语权,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金融监管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指引。
关键词: 制度型开放;市场准入;金融数据流动;新金融服务;审慎例外
6.数据跨境执法管辖权的规范冲突与制度协调
作者: 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 由于数据所特有的位置无知性、来源混合性以及第三方占有问题,导致数据跨境执法管辖权的规则配置与以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结构无法有效衔接。当前,发达经济体普遍综合采取单边、双边和多边主义的方法和工具,创设数据域外管辖制度。为解决数据域外不当管辖以及缓和国家间管辖冲突的难题,需要在评价数据域外管辖中引入合理性要求,特别是考察数据与管辖国家之间的关联程度、当事人和第三方对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不管辖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不同国家在数据管辖上的利益程度。虽然我国在数据领域建立了初步的域外管辖机制,但仍面临管辖理念滞后、法律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应探索建立“适当联系”的数据域外管辖理念,即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合理性要求的基础上,对域外与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实施主动管辖,以此建构合理正当的、攻防兼备的域外数据管辖机制。针对个别国家侵害我国数据主权的不当行为,我国应探索建立应对数据“长臂管辖”的反制措施,系统性地遏制或削弱对我国数据利益的侵害。
关键词: 数据;域外管辖;涉外法治;合理性
7.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为例
作者: 华子岩(江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传统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认定是典型的政府内部程序判断事项。成片开发实践形成了以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为主要形式的认定程序机制,但它们在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上存在明显弊端,无法提供稳定预期。外部化程序虽然能够强化权力监督并预防纠纷,但却面临公众参与的限度悖论,难以调和政府代表性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张力。事实上,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困局的症结在于结构失衡。公共利益统合型认定程序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程序机制,强调制度耦合而非简单程序叠加,力求在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之间达至均衡。公共利益统合型认定程序以征收准备阶段为认定时间节点,以土地征收委员会为认定主体,通过保障被征收人实质参与认定程序,并将公众参与限定在初次认定的听证会,形成公共利益认定的完整程序链条。公共利益统合型认定程序不仅提升了成片开发征收的透明度与可审查性,而且可作为公共利益认定程序革新的范式,为行政法治的深化发展提供制度参照。
关键词: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内部程序;统合型认定程序
学术专论
8.风险预防: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式转型与履职边界
作者: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天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实施预防型法治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范式。其根植于风险社会对法治的现实需求,得益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预防理念的内在契合,并受到新时代检察机关“四个定位”的政策驱动。作为政法系统的联结节点,检察机关有责任将风险预防政策话语落到实处,其具体路径是将司法办案经验转化为系统性治理方案,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外输出,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处置向源头防控转变。检察机关在实施预防型法治的过程中存在权力行使失范可能,应从内在约束和外在控制两个层面清晰划定检察权的行权边界。于内在约束层面,需明确社会治理领域中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功能补位关系,理性看待有关一般监督问题的争议,并从职能分配与参与条件两方面对检察权行使进行规制。于外在控制层面,需通过梯度化适用比例原则防止预防性司法措施滥用,并在办案之外同步构建配套机制,强化面向人民群众的释法说理工作,以切实维护法治可预期性的内在价值。由此,方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风险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优势,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与国家治理需求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法律监督;预防型法治;风险社会;检察建议
9.公私融合视角下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对价解释
作者: 廖丽环(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解释为意思表示允诺,本质上是将同意视为个人的“自我承担性义务”,所构设的是以道德性自我力量为内核的个人信息控制进路,具有私法局限性,亟需引入公法规范的修正解释。而作为允诺解释的另一理论模型——对价,在内部构造与外部规范上兼具公私法双重属性,能够为同意的修正解释提供耦合规则与正当基础。在此项下,同意的对价解释论可实现公私融合的体系规整:一方面,对价理论赋予了同意“债权性许可”的私法解释意义,将以往意思表示解释论下授权与免责的法律规则调整为受益与损害,构建“以信息换取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逻辑;另一方面,对价理论拓展了同意的公法解释意义,通过“允诺性义务”的设立、无偿允诺的否定评价以及同意支配权的法律制约,凸显公法对私法自治的强平衡,使得同意解释的伦理法则、行为法则与责任法则发生公法转向。上述对价解释论的理论实践最终还需回归至同意规范的公私协调。既要对同意的信赖利益、撤回权等展开私法规则续造;又要补正同意适用的公法规范,包括明确隐私政策的监管规制属性与构建同意效力判断的客观化构造等。
关键词: 个人信息;同意;公私融合;意思表示;对价
10.行政机关首次救济的法治容许性
作者: 何宗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要: 行政首次救济即向原行政机关的申诉,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制度。该制度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容许,无须特别法上的依据。原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具有裁量权,因而法治上容许行政机关对行政首次救济在申诉、受理、审查和答复方面的裁量或建立自律性裁量规则。行政首次救济应当尊重法定救济制度,贯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原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放弃法定救济权的,将得到法律的尊重;所作驳回、更正答复不能请求法定救济,但当事人可就原行政行为请求法定救济;所作撤销、变更等决定构成新的行政行为,属于法定救济范围。行政首次救济构成耽误法定救济期限的正当理由。
关键词: 行政申诉;行政救济;纠纷化解;行政首次救济
11.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判定
作者: 张帅宇(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公平竞争权人的行政法保护,但在利害关系要件上如何判定竞争者原告资格,却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着判断标准随意、资格认定弥散等操作误区。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来看,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被作为竞争者原告资格的判定关键,由此产生了从行政法律关系中导出公权利的命题。区别于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和民事诉讼中的竞争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中化解竞争者之间形成的多极利益冲突。在保护规范理论的判定体系下,应放弃单一利益保护公式,而采取多极冲突调和公式解析竞争者在分配行政下的第三人公权利。在具体判定原告资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行政法规范解释确认竞争者利益冲突的规范调整方案,在肯定同等竞争参与利益保障的基础上,归纳出竞争者之间形成的反向性和互换性利益冲突关系,通过冲突调整性行政行为对竞争者利益冲突关系的干预推导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 行政诉讼;公平竞争权;原告资格;行政法律关系;多极冲突调和
青年论坛
12.自动驾驶汽车用户隐私的公私合作保护
作者: 余俊达(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车企与用户之间的矛盾更加紧张。车企需要用户数据以改进产品,而用户则担忧其隐私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自动驾驶汽车的用户隐私保护有待法律回应。现有隐私保护框架力有不逮,究其原因是其无法应对“从驾驶员到用户”“从个体隐私到群体隐私”“从私人利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变。应当走向政府与车企对用户隐私的公私合作保护,由车企身居一线保护用户隐私,行政机关则退居二线监管车企的信息处理活动,形成“行政机关监管车企,车企保护用户隐私”的二层隐私保护框架,从而走出隐私保护困局。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隐私保护;公私合作保护
13.论行政行为适用依据的复议审查
作者: 严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新《行政复议法》创设了“未正确适用依据”和“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两种行政行为适用依据违法的情形,初步呈现出审查对象分离、评价类型扩展与法律后果分化的体系化方向。根据违法性存在的阶段不同,理论上可将适用依据违法区分为依据不合法、适用不合法与适用不当三种类型。其中,依据不合法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对立法行为的违法性继承,违法性存在于行政行为作出以前,通常无法被行政行为作出机关避免;适用不合法指行政行为在作出阶段违反实体性规范或对实体性规范作出调整的法律适用规范;适用不当指表达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表示行为偏离真实意思。对于适用不合法与适用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基于“未正确适用依据”作出变更决定必须以行政行为内容适当为前提;对于适用不合法且内容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可通过对“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中的“依据”作扩张解释以纳入撤销决定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基于依据违法行使撤销权,必须以具有对不合法依据的处理权限或有权机关对依据作出不合法确认为前提,并配套应用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机制。
关键词: 未正确适用依据;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复议变更;复议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