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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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学》2026年第1期要目
来源:《澳门法学》2026年第1期,转自“MacauLawReview”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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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封面
Macau Law Review

本期要目
Macau Law Review
永远的怀念
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与高铭暄教授的学术贡献
赵秉志 袁 彬
“人权”入宪与李步云教授的理论和实践贡献
肖 武
名家特约
“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的法理逻辑与实践展开
邹平学
论 文
涉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案件刑法认定的规范路径
——以“胡某弟非法经营案”为例的展开分析
胡 江
论数智时代GPS侦查程序的构建
陈 恋
论促进“高水平安全”的法律原则
刘 强
书 评
主持人语:信息隐私法的理论重构与未来图景
郑 戈
少有人走的路
——评《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
杨子超
数字时代法律的道路:评《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
邱遥堃
“从理论到理论”
——网络信息与数字法治议题研究再反思
戴 昕
区域法治研究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功能构造、制度实践与发展可能
李天雨
港澳法治研究
论香港普通法优势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融合实践
张 旭
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租管地决定的宪法基础
肖峻峰
“一国两制”下规制交通事故“不顾而去”行为的立法比较
——兼论澳门逃避责任罪的改革
霍嘉诚
域外法治研究
德国近四十年网络犯罪立法总评述
刘 梦
01
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与高铭暄教授的学术贡献
作者: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是我国刑法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废除类推制度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直接推动的结果。高铭暄教授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定位、基本价值、派生原则、司法贯彻等问题的阐释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及其展开做出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贡献。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高铭暄教授对犯罪构成理论、死刑制度改革等刑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本土化、法治化研究,是对构建新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贡献。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类推 法定化 高铭暄 自主知识
02
“人权”入宪与李步云教授的理论和实践贡献
作者: 肖武,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 “人权”入宪在当代中国人权发展进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中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入宪离不开李步云教授的极力推动,他既从学理上阐释“人权”入宪的重要性,为“人权”入宪扫清理论障碍,又长期呼吁并在关键时刻“临门一脚”,在李步云教授的建议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终载入宪法。
关键词: 人权保障 宪法原则 李步云 国家价值观
03
“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的法理逻辑与实践展开
作者: 邹平学,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港澳及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摘要: 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是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必然要求,其宪制依据源自宪法和基本法。从“坚持行政主导”到“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这一话语转变标志着对行政主导体制的认知由制度确认进入效能优化的新阶段,行政主导体制的优势最终要体现为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管治成效。从角色定位看,行政主导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在特别行政区治理中居于超然地位,其最核心的角色是连接中央与特区的关键枢纽。同时,作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特区的整体治理成效承担首要责任。随着“一国两制”实践进入新时代,“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下处理好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尤为重要,未来应当坚持行政与立法以协作配合为良性互动模式的基本原则,以高官问责制为核心的公务员改革作为执行保障,并最终以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的管治成效作为对行政与立法协作的检验。
关键词: 行政主导 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一国两制” 行政长官
04
涉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案件刑法认定的规范路径——以“胡某弟非法经营案”为例的展开分析
作者: 胡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 胡某弟非法经营案并不是孤立的个案,其折射出的是涉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案件在刑法适用上面临的普遍性困境。在涉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案件增多的毒情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出台的《昆明会议纪要》虽然对此类案件的实务认定作出一些规定,但此类案件存在的认定难题与理论争议并未就此消解。为此,应当在明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的基础上,注重考察主观方面对此类犯罪认定的影响,区分其是基于医疗等合法用途还是滥用等非法用途,进而分别适用毒品犯罪或者药品犯罪等罪名。基于对罪名间相互关系的分析,未经许可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在触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同时,也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两罪之间存在竞合适用的关系。在适用刑罚时,要充分注意法理和情理的关系,基于对案件特殊性的考虑,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社会公众基本情理的判断。
关键词: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途 毒品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非法经营罪
05
论数智时代GPS侦查程序的构建
作者: 陈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数智时代GPS侦查不再仅是定位追踪,而是融合大数据、AI形成高效犯罪防控体系,但这种侦查方式存在超法定范围、程序失范、第三方数据调取无规制等问题,根源在于侦查权制约机制有待完善以及法律规制更新速度无法适应技术赋能的发展。立足本土实践,借鉴域外经验,构建“权利分级保护+动态程序构建”的规制方案,具体规制措施为:明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含敏感信息)的分级保护对象及方式,按权力干预程度将GPS侦查动态分为即时监控(强制措施)、数据调取(任意措施)、追捕(弱强制措施)三类,并分别细化规制程序。以此来破解GPS侦查性质定位偏差与程序混乱难题,平衡打击犯罪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为刑事侦查程序完善及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操作性的指引,推动公法与私法权利保护的衔接。
关键词: GPS侦查 强制措施 隐私权 个人信息 分级保护
06
论促进“高水平安全”的法律原则
作者: 刘强,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 “高水平安全”是一个包容性概念,对这一概念的深刻剖析离不开对安全的理解。从经验中归纳,对安全的认知主要有四种类型:手段型安全、服务型安全、商品型安全、资本型安全。它们正当化的进路须遵循人的目的性、内容的均等性、防止负外部性以及公正性的标准。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各种类型的安全都要在上述标准的约束下遵循对应的法律原则,从而实现“高水平安全”,更加规范地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高品质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数字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 “高水平安全” 安全类型
07
主持人语:信息隐私法的理论重构与未来图景
作者: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08
少有人走的路——评《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
作者: 杨子超,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 《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首先对形式主义法学方法进行了细致且严厉的批评。但这不是学派之争,而只是为了后续的问题分析进行的理论准备。本书不仅在理论上贡献颇丰,与实践结合也相当紧密。隐私、数据、声誉是本书的三大部分,其采用的多元规制模型覆盖全面,但依赖理性人假设,且表现出法律中心主义倾向。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本身能力不足,本书原创的“看破不说破”理论能够予以回应。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实用主义分析虽遵循了科学范式,却忽略了政治过程,后者对于研究方法的评价十分重要,因为权力分配问题存在于制度建构和运行的全过程。
关键词: 形式主义 数据产权 多元规制 不完全理论化合意
09
数字时代法律的道路:评《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
作者: 邱遥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信息隐私:制度议题与多元理论》是运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数字法学问题并通过前沿研究反思经典理论的代表作。然而,书中所用的多元规制理论不仅对不同规制方式之间的关系与互动缺乏更进一步的阐释,而且代码也许只是法律与社会规范的执行手段而非与之并列的规制方式;所用的关系进路不仅略显形式主义而缺乏实质性,成为经济分析的下位执行理论,而且关系主义理论的多样性、关系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也使得建立一套统一的关系主义法学变得更加充满挑战。更重要的是,社会科学面对新兴问题的不确定性,司法过程运用法社会科学的可能性,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折衷可能与未来前景,皆构成社科法学研究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这条数字时代法律的道路仍然有待继续探索。
关键词: 信息隐私 多元规制 关系主义 社科法学
10
“从理论到理论”——网络信息与数字法治议题研究再反思
作者: 戴昕,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要: 网络信息与数字法治议题是当下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热点,但相关研究的持续推进仍需致力于在理论层面寻求突破。想保持相对于传统研究的前沿性,数字法治领域的研究仍应坚持提升其理论化程度,更多结合社会科学等外部视角,以及以霍菲尔德法律关系理论为代表的负载价值前见相对较少的形式化理论。在发展变动迅速的新兴论域中,对于以莱西格的多元规制框架为代表的经典网络法理论,应超越口号化和平面化的运用,挖掘其中更具层次性与动态性的部分,并可在原有理论的周边探索更新和创新。同时,应重视经验对理论发展的重要性,以新经验检验、完善既有理论。数字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者与实务界互动时,应对自身的实际角色及相关预期有更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高能动性和自主性。
关键词: 数字法治 理论 经验性 多元规制
11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功能构造、制度实践与发展可能
作者: 李天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特殊立法形式,制度基础在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立法分权与法制统一原则的弹性空间。观察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立法实践,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有效承担起了构建特区规范秩序、充当全国“立法试验田”的任务,发挥了“规范供给”与“立法试验”的功能,同时存在明确涉及法律保留事项的情形。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概括性授权特性使得不同经济特区之间呈现出了基于在地化原则的差异化立法特征,并且自身的事项范围向社会治理领域发生了扩张。同时,对已经受到关注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混同问题,应由地方立法机关通过规范立法程序的方式予以解决。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应继续维持概括式授权,以支持在地化立法创新,并立足改革开放创新实践,进一步发挥“立法试验”功能。此外,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浦东新区授权立法、海南自贸港授权立法的突出特征均在于因授权行为而具备了额外的立法权限,三者之间在事项范围、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制度整合空间。
关键词: 立法试验 法律保留 法制统一 区域治理
12
论香港普通法优势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融合实践
作者: 张旭,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 香港普通法制度以判例法为核心,强调程序公正与契约自治,能够与国际商事规则和仲裁实践高度衔接,是香港长期保持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地位的制度优势。随着香港由“背靠祖国、面向世界”向“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战略定位转变,其普通法优势逐渐从单纯的国际商事平台功能转向国家涉外法治的重要支点。香港普通法制度通过安全导向与开放规则的双向联结,既服务于国家主权与安全需求,又依托双向规则流通与跨境争议解决的多法系适应力,推动内地法律与国际规则的互动。通过加强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对接与规则衔接,推动香港全球商事争议解决的高效化与多元化,拓展其在国际治理与法治发展中的制度性参与,并以普通法优势反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能够形成制度与人才双轮驱动的支撑格局,助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
关键词: 香港普通法 “一国两制” 涉外法治 国家安全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租管地决定的宪法基础
作者: 肖峻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在特区租管地决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取得内地特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与管辖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创新实践。“管辖属性”和“租赁属性”不足以概括其复合法律效果,特区租管地决定在授予特区管辖权的同时,改变了原本在特区租管地实施的法律的适用条件和特区本地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也使港澳基本法的属事效力发生了变动,还就国有土地租赁事宜创设了个别规范。在复合法律效果的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制定权、法律修改权以及全国人大通过港澳基本法授予的专门职权为其提供支撑,这种复合型决定为反思我国宪法实施制度提供了崭新的实践素材。
关键词: 特区租管地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权复合性 “一国两制” 方针
13
“一国两制”下规制交通事故“不顾而去”行为的立法比较——兼论澳门逃避责任罪的改革
作者: 霍嘉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局顾问高级技术员,澳门理工大学公共政策博士。
摘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积极促进互联互通,三地居民在“一国两制”下各司法管辖区驾驶车辆已成现实。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驾驶者除要面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外,也需要知悉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方法。澳门的逃避责任罪从学说选择、罪状和处罚制度设计以至司法实务不仅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脱节,还容易令包括湾区在内的三地居民在澳门发生交通事故后误堕法网。因此,探索“一国两制”下规范交通事故“不顾而去”行为的立法比较既彰显理论价值,也体现实践需要。三地对应交通事故不顾而去行为评价存在差异性本属正常,但澳门相应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和质量问题相对突出,因此拟具体提出几方面可从立法上进行改革的建议:第一,采纳与澳门法律相协调的保障民事损害赔偿说并辅以维护公安秩序说作为立法学说;第二,总体上将“不顾而去”非刑事化,涉及公物损毁的“不顾而去”维持刑事定性但改为半公罪;第三,调整有关罪状及增设配套罪名;第四,订定“不顾而去”非刑事化后的处罚条文,包括厘清是否须就事故召唤主管当局人员到场跟进及须将事故报告主管当局。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不顾而去 交通肇事逃逸罪 意外后没有停车罪 逃避责任罪
15
德国近四十年网络犯罪立法总述评
作者: 刘梦,东南大学法学院、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要: 德国经由上世纪国内法的初步探索与本世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并进,在四十年间逐步实现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逐步扩张与刑法条文的逐步完善。其网络犯罪立法的重点领域同时涉及不纯正的网络犯罪与纯正的网络犯罪。德国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双重价值取向,既为了打击网络犯罪而采取积极的立法应对,又为了捍卫刑法理论而采取消极的立法应对。但其消极取向仍有所不足,并引发了学界的反思与批判。德国的网络犯罪立法历程,能够为我国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启示。
关键词: 德国刑法 网络犯罪 演化进程 重点领域 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