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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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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4 月 04 日修改于 04 月 04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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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 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中国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及其构建研究

姚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构建中国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是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应有举措,是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具有自主性、时代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可划分为司法理念、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三重核心要素,担负着支撑刑事检察实践、引领刑事检察改革和辐射法治建设全局的功能。中国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知识指引,与检察履职“两个回归”实现良性互动。当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在司法理念革新、制度体系优化和职权配置完善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构建中国刑事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从而促进我国刑事检察工作不断迈向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 刑事检察  法律监督  两个回归  检察学

数字法律预防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郑智航 :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数字法律预防是在网络空间、数据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等数字环境中,运用系统性、前瞻性的数字技术手段预先识别、评估、规避潜在法律风险,从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防范权益侵害的综合性预防机制。数字法律预防具有鲜明的架构化特点。数据驱动是数字法律预防的认识论基础,抽象风险下的法秩序和公共安全是数字法律预防的主要保护客体,行为阻断是数字法律预防的主要效果机制,“全息统御”是数字法律预防的时序位置,人机协同是数字法律预防执行机制的鲜明特征。数字法律预防整体上契合现代法律价值,但受数字法律预防底层结构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与现代法律追求的部分价值存在一定的张力或冲突。沿着“法律目的—法律关系—预防行为—技术规制”这一脉络构建数字法律预防制度,对于减轻或化解数字法律预防与现代法律价值之间的张力或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数字法律预防  预防型法治  风险预防  数字技术  法律价值

□ 宪法学理论与方法

备案审查中涉宪性判断的分析框架

李海平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备案审查中的涉宪性判断,是对备案审查案件所涉争议是否属于宪法问题予以判定的活动。涉宪性判断应当考量系争规定的法律位阶、法域归属和宪法外上位法规定类型三个因素,按照“正向确定→反向排除”的二阶层分析框架进行。在正向确定阶层,系争规定的法律位阶是涉宪性判断的考量因素。备案审查机关需在划定系争规定的宪法外上位法总体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法律规定先后顺序识别具体的宪法外上位法规定;不具备宪法外上位法规定的系争规定应当被判定为涉宪,具备宪法外上位法规定的系争规定是否涉宪留待反向排除阶层判定。在反向排除阶层,系争规定的法域归属和宪法外上位法规定类型均须纳入考量范围。属于私法的系争规定应当被判定为不涉宪,须以《民法典》等为依据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属于公法、社会法的系争规定是否涉宪,须根据其宪法外上位法规定类型加以判定。当宪法外上位法规定为具体化规定时,应当认定案涉争议属于法律问题,对系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当宪法外上位法规定为解释性规定时,应当认定案涉争议属于宪法问题,对系争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

关键词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涉宪性判断  法律位阶  法域

我国土地预征收的制度机理

刘连泰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土地征收是法律规定的多阶段行政行为,预征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预征收程序。在预征收程序中,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多数成员可以判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但不能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少数成员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征收程序的启动具有超级约束力。协商是土地预征收的法定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财产权人进行实质协商,所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征地申请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生效,这体现了征地审批的合法性控制功能。法律通过将依法征收和民主协商相结合,在征收这一典型的高权行为中吸纳了财产权人的判断和选择,使得征收成为征收机关与财产权人的“合意”,同时又通过征地审批程序将“合意”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从而既促进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又保障了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减少了征地的制度成本,体现了我国土地预征收的独特制度机理。

关键词 土地预征收  依法征收  民主协商  多数决  保护少数

□ 数字法治研究

犯罪治理算法的法律规制

单勇 :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犯罪之算法治理已成为平安中国建设的基本方略,其应用覆盖地点评分、维稳风控、大数据扫黄、网络犯罪风控等场景。以“监视—筛选”为特质的犯罪治理算法在极大提升治理能力的同时,也存在法律依据不健全、对个体生活形成挤压和算法权力失范等问题。为推动算法治理从“基于技术的治理”转向“基于规则的治理”,应引入以结果公平和过程公平为内涵的算法公平原则,作为建构“算法之法”的正当性基础。依循回应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路径,通过算法救济和问责等回应性机制修复算法偏误对结果公平的侵蚀,依托算法影响评估和算法公开等预防性机制防止算法失范对过程公平的偏离,以促进算法向善、保障算法治理始终运行于法治轨道。

关键词 犯罪治理算法  算法治理  算法公平  回应性规制  预防性规制

人工智能风险的财税法协同治理

胡元聪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财税法协同治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独特优势。但当前的财税法协同治理在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层面上存在不足,不利于实现对该风险的有效治理。财税法协同治理的创新需要实现理论跃升、制度跃迁和功能跃阶。在理论跃升层面,应坚持财税法治理的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在制度跃迁层面,应推动财税法激励与约束的内部协同和跨界协同;在功能跃阶层面,应通过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实现风险治理的效能跃进。最终形塑构架精巧、脉络清晰的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框架,从而体现中国财税法的法治价值,彰显中国财税法的法治自信。

关键词 人工智能风险  财税法协同治理  原则协同  规范协同  功能协同

论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及其承担者的刑事责任

皮勇 :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对于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决策和控制造成的危害后果,现行法律规制存有空白。若仅采取民事、行政法律手段,不足以遏制此类严重危害,需要引入刑法治理。关于刑法治理的路径,人工智能系统犯罪主体说难以实行,而妨害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秩序犯罪立法的路径能够兼顾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其中,采取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的立法方案能够有效遏制前述危害。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是为防控人工智能安全风险而设定的特殊、有限的规范责任。为有效惩治严重违反该义务的行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在罪行构造上,应依据义务犯、风险分配等刑法学理论,以有效降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为标准,合理规定该罪的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刑法义务、主体和罪过等要件。

关键词 人工智能安全  风险  安全管理义务  义务犯  规范责任

金析为证:大数据分析报告证据化的二元模式

陈如超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公安机关近年大力推动金析为证,即将侦查人员的资金分析报告全面改造成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然而,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实际上存在侦查型资金分析(侦查人员的资金分析研判)与鉴定型资金分析(鉴定人的资金分析鉴定)两种类型。根据侦查人员与鉴定人的诉讼角色及诉讼功能差异,金析为证应当采取二元模式:侦查人员的资金分析报告作为资金数据检查笔录;鉴定人的资金分析报告作为法定的鉴定意见。基于金析为证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分析,刑事司法中各类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据化路径可以采取“大数据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的双轨制模式。证据类型的二元化既有助于规范大数据分析报告的生成机制与评价机制,又能推动大数据类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关键词 金析为证  资金分析  资金分析鉴定  大数据分析报告

□ 学术专论

复杂社会条件下司法运作模式的技术化转向

郭松: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传统司法运作模式在嵌入总体性社会结构的过程中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随着总体性社会加速向具有多元化、风险化与数字化特征的复杂社会转型,司法运作无法满足激增的多元司法需求,并难以维持与建构社会秩序。法院通过“搭建集成式诉讼服务平台、以技术赋能甚至部分替代人力、开发智能化办案系统与平台”三重核心机制来回应社会构成方式的变化。这一改革的实质是通过技术促进司法治理效能的提升,司法运作模式也由此得到重塑。受司法场域内部分结构性要素的影响,技术赋能司法的实际成效未达到预期;司法运作的平台化与系统化转向既可能形成“技术增负感”,也存在模糊“机器司法”界限的风险。司法运作模式的变迁可以折射出中国司法治理的基本逻辑:国家基于主要社会特征的变化来推动司法运作模式的调适,从而实现司法治理效能的持续与稳定输出。

关键词 复杂社会  司法运作模式  数字司法  数字技术  司法改革

职权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分离与更替

杨登峰 :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将职权法定与法律保留作为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并主张将它们一并写入行政基本法典,但对它们内涵的表述存在相似与混淆之处。在推进行政基本法典制定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背景下,厘清二者的关系,并判断是否要在两者之间作出取舍,成为亟待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法律保留原则二次引入我国之后,有宪法意义和行政法意义双重理解,仅后者与职权法定原则有所相似。从法定事项、法的种类、规范程度以及实践效能来看,职权法定原则包容并发展了法律保留原则,更契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标准相一致,且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也展现出更强的解释力。因此,从法学与法律语言统一以及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考虑,我国行政法学应在承继、整合行政法意义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上,统一适用职权法定原则。

关键词 职权法定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法定事项  法的种类  规范程度

论侵权法中的部分连带责任

阮神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部分连带责任的构造性特征是,各责任人在外部关系中对同一损害所负责任发生部分重合,并在责任重合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部分连带责任具有正当性,其现行法基础是《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依据其成立机理,可将部分连带责任分为三类:一是原因力部分叠加型,系因各责任人依据假想因果进程中的原因力大小所承担的责任发生部分重合而形成;二是责任部分加重型,系因部分责任人在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外还需承担风险责任而形成;三是责任数额部分限制型,系因连带责任中部分责任人的责任数额存在法定或者意定限制而形成。部分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原则上适用连带责任的规则,但承担较多责任的一方部分履行的,应当优先清偿其单独承担的部分。内部追偿规则的关键在于确定内部份额。原因力部分叠加型的内部份额应采用“对外比例叠加法”进行换算;责任部分加重型的内部份额自始确定、无需换算;责任数额部分限制型的内部份额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法理确定。

关键词 部分连带责任  原因力  风险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  追偿规则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构

李建人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巨灾风险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巨灾保险是当代国际社会用来分散巨灾损失的主要制度,我国应当基于公有制经济基础和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等基本国情,秉持新型举国体制,借鉴吸收域外巨灾商业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探寻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社会保险制度。巨灾保险的学理基础应当是公共安全理论,不是公共产品理论;制度属性应当是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应以《社会保险法》为基本法,各级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实行综合的巨灾保险和强制保险模式。抗灾预备费是建构巨灾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基础。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足额提取抗灾预备费。同时,合理确定央地政府之间、政府与居民之间巨灾损失的分担责任和比例,探索改革抗灾预备费管理制度,强化巨灾保险赔付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 巨灾保险制度  公共安全  社会保险  抗灾预备费

论裁量不起诉及其实体规制

向燕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轻罪案件的增长,裁量不起诉因兼具提高诉讼效率与实现个案正义的特点,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明显的扩张适用趋势。然而,不起诉裁量权运用不均衡、诉与不诉界限不清、不起诉种类适用混乱等问题也日渐凸显。确立裁量不起诉的实体规制对规范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裁量权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检察权的过度扩张造成对立法权和审判权的逾越,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规制裁量不起诉的核心原则,进而对裁量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与不起诉的适用种类作出限定。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可以进一步明确裁量不起诉的三阶段审查标准,依次根据应罚性标准、公共利益标准、适宜性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起诉以及作出何种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 裁量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比例原则  罪刑均衡

侦查期限规范化的反思与实现

张可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直接使用“侦查期限”这一术语,而是通过“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阶段的办案时间进行规范。这意味着只要犯罪嫌疑人处于未被羁押的状态,侦查机关至少在规范层面获得了无穷无尽的办案时间。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中,侦查期限的规范化经历了较大的争议和起伏而最终搁置,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而今,期限利益的显性化、办案时间的可期化、程序规范的精密化使得侦查期限规范化已经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比较法中的速审权理论在我国制定法中有着广阔的解释空间,可以成为我国侦查期限规范化的理论基础。综合考虑我国的制度环境和司法实践,侦查期限规范化的本土方案包括明确侦查期限、构建时间裁决机制以及完善期限救济的配套保障。

关键词 侦查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速审权  法定期限  时间裁决  诉讼救济

论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的统一实施

张超汉 :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作为现代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的基石,通过平衡旅客和承运人利益,从形式上实现了承运人责任的统一化。但受自身模糊性条款的制约以及欧盟消费者保护运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影响,《蒙特利尔公约》面临非统一实施困境。长此以往,将严重削弱其确定性与可预测性,进而威胁国际航空运输法治秩序。对此,建议国际民航组织等相关主体采取积极措施,增进非缔约国对《蒙特利尔公约》的理解,逐步扩大缔约国的范围,确立承运人与消费者利益动态平衡机制,构建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全球判例库,制定公约解释指南以提供裁判指引。我国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可通过澄清公约适用的逻辑思路,加强对域外经典判例的研究与参考,完善公约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等措施,坚决维护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的统一实施。

关键词 涉外法治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公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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