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7日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我国新时代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迎来了里程碑时刻——这部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综合性法典,共五编1242条、16万余字,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构筑起系统性的生态法治屏障。
法典落地,释读随行。这套由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负责人吕忠梅教授和北京大学汪劲教授 领衔编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系列丛书 ,适配法典宣传和学习应运而生,将于4月上旬重磅面世(购买链接见文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系列丛书 以逐条评解、深度释典为核心,旨在帮助各界人士尤其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吃透条文精髓、明晰立法原意,堪称学习、适用、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的必备案头用书。
本期推送将为您带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释评》 一书的代总序、新书发布会预告、主编简介等。
迈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的
法治里程碑(代总序)
文 / 吕忠梅
目次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转化的必然要求与成功实践
1.将党的创新理论以法典形式加以体现,实现从政治主张到国家意志的转化。
2.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典方式加以固化,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将“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法典方式加以呈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
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律文化的当代升华与法理重构
1.从“诸法合体”到“领域型法典”,传承弘扬“盛世修典”的法律文化与立法技术。
2.从哲学理念到概念体系的制度跃迁,创造性转化“制天命而用之”“赞天地之化育”的生态智慧与行为规范。
3.从“荫及子孙”到“生态安全”,跃升表达“取用有度”“永续发展”的生态伦理与代际公平追求。
三、破解制度痼疾与推进多元共治的系统整合与集成创新
1.贯彻宪法原则和精神,解决“立法分散”问题,促进法律体系产生“化学反应”。
2.突破“利益藩篱”与“地域分割”困境,构建协同高效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3.补齐“制度短板”与完善责任体系,织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律制度之网。
四、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与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典范之作
1.为全球生态环境法治提供现代法典的“适度化”中国模式。
2.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履行国际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中国方案。
3.为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地球家园提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东方智慧。
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上,法典是一个时代法治文明成就的集中体现,是衡量一国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尺。《生态环境法典》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乃至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纲和魂,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沃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它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果的系统性总结与升华,更是面向未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战略性布局与法治宣言。这部事关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绿色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转化的必然要求与成功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政治决策并以此为重大立法任务,是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法典》运用高超的政治智慧、深刻的法理哲学、严谨的法治精神、科学的立法技术,创造性地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深度融合、有机统一,及时科学地将其转变为以国家意志和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重大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法典化成果。
1.将党的创新理论以法典形式加以体现,实现从政治主张到国家意志的转化。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第4条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了中国生态环境法治的灵魂和最高准则。第1条宣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立法目的,第5条规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重大论断直接转化为国家意志。
这意味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政策宣示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将党的生态文明建设大政方针、战略部署具体化为行为规范、体制机制和法律责任,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准则,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通过法治推动国家发展的成熟与自信。
2.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典方式加以固化,促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目的在于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生态环境法典》在认真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提炼规律性认识,总则编第二章专门规定“监督管理”,明确中央与地方、党委与政府、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特别是确立以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为核心,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的行政监管体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机制,建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形成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党政督察和人大监督、司法保障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新型生态环境保护体制。
该章还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河湖长制、林长制”等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制度,从法律上巩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政治要求,有效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从根本上扭转过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困境,体现了确保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穿透部门利益藩篱和地方保护、有力提升治理效能的政治定力与法治智慧。
3.将“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法典方式加以呈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 《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立场,将回应人民群众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的新期待作为努力的方向。《生态环境法典》第1条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中,并设专章详尽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特别是在污染防治编,《生态环境法典》直面“蓝天、碧水、净土、宁静”等民生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对重污染天气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噪声扰民、土壤污染、新污染物治理等进行了细致规定,用法治方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使法律充满民生温度。与此同时,规定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广泛参与。
这些充分表明,《生态环境法典》是回应人民关切、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庄严承诺和具体行动,是党的初心使命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展示了生态环境保护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根本价值取向。
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律文化的当代升华与法理重构
在华夏文明的辉煌历史中,从《法经》、《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法典编纂始终是中华法系绵延不绝、独具特色的重要标志;从道家、儒家到法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从来是中华民族融于骨髓、生生不息的文化根脉。《生态环境法典》植根于中华文明深厚文化沃土,用原创性立法理论、民主化立法原则、系统化立法架构、科学化立法技术守住护好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业,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法治智慧,标志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焕发出新的生机。
1.从“诸法合体”到“领域型法典”,传承弘扬“盛世修典”的法律文化与立法技术。 中国传统法典具有明显的“诸法合体”特征,而现代法典编纂更趋向专业化、领域化,《生态环境法典》在传承中华法系“寓道于术”“礼法合治”的编典理念及“以类相从”“集类为篇”的编典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时代需求进行创新发展。面对制定时间跨度达40多年,由30余部法律、上百件行政法规、上千件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充分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现代立法方法和“适度法典化”模式,进行了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领域型法典”编纂。
特别是《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作为“通用规则”与“大脑”,将分散在30多部单行法中的共通性、基础性制度予以提炼、抽象和统一,明确适用于整个法典的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指导方针与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多元治理体系、规划标准与基本制度,为形成内在统一、逻辑自洽、结构严谨的规范体系奠定制度基础。
这种系统化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单行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自为战”甚至存在潜在冲突的局面,极大地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体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是中华法系追求“以典为纲”“有典有则”的立法智慧在当代的传承与创新。
2.从哲学理念到概念体系的制度跃迁,创造性转化“制天命而用之”“赞天地之化育”的生态智慧与行为规范。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现代法治理念的产物,并非简单地将传统理念作为口号写入条文,而是进行了深刻的法治化再造与制度性构建。
《生态环境法典》以融合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仁民爱物”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哲学基础,以“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自然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观等为理论基石,激活《宪法》中的“生态环境”概念,并以此为基础,衍生出“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核心概念群,建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章结构、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并形成严密的逻辑关系,形成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法理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中国式生态环境法律话语体系,使古老的东方智慧在21世纪的法治实践中完成了从哲学思辨到制度实践的伟大跃迁,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3.从“荫及子孙”到“生态安全”,跃升表达“取用有度”“永续发展”的生态伦理与代际公平追求。 《生态环境法典》传承中华民族“天地有节”“取用有度”的自然保护法律制度以及“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的生态伦理,并将其转化提升为守住人与自然的安全边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
《生态环境法典》第1条将“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深厚的生态伦理关怀与代际公平追求。《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规定对放射性污染、危险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的风险预防,生态保护编规定生态系统保护、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等制度,绿色低碳发展编规定应对气候变化风险,都蕴含着对生命共同体和未来世代负责的伦理精神。这种将生态伦理内化为法律制度的创新,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展现了法典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三、破解制度痼疾与推进多元共治的系统整合与集成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就,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充分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道路的中国特色。
《生态环境法典》在充分总结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致力于解决生态环境立法分散、“急救章”特征明显而导致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不足以及长期制约治理效能的深层矛盾,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由“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构成的宏大体系,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分散”走向“系统”、从“应急”走向“常态”的革命性转变,集中体现了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
1.贯彻宪法原则和精神,解决“立法分散”问题,促进法律体系产生“化学反应”。 我国《宪法》明确将“美丽中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国家任务并赋予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力,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宪法基础。
《生态环境法典》以宪法为依据,将分散在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法律进行系统整合,针对以往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复、矛盾冲突、断裂空白等问题,进行体系化整合和集成性创新。《生态环境法典》第6条明确规定“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既集中体现了立法目的、工作方针、基本国策条款,也是贯通立法目的与制度体系的桥梁和纽带,为法典实现质的飞跃奠定基础。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建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编以及具有“小总则”意涵的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通过“总—分—总”结构,使各部生态环境法律从“物理整合”到“化学反应”,极大增强了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各类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和稳定的预期,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2.突破“利益藩篱”与“地域分割”困境,构建协同高效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本质上是通过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安排,促进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利益均衡,涉及“人—自然—人”的各种复杂利益关系调整。
《生态环境法典》针对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离、区域联动困难而导致的横向的多头执法、纵向的多层级执法等顽疾,通过把“山水林田湖草沙”纳入统一法典框架,打破部门利益、地域分割的壁垒,协调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
例如,“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在生态保护编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最大限度地融合了“保护”和“利用”两类立法。又如,规定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制度,促使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作战;规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制度,推动环境管理从分要素治理转向系统治理;针对跨区域流域这一老大难问题,规定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为实现基于生态空间的联防联控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框架。
充分体现了以统一价值理念凝聚改革共识,以法律制度创新打破现有体制机制固化的藩篱,以前瞻性规定保护改革探索成果的思维方法,为促进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3.补齐“制度短板”与完善责任体系,织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律制度之网。 《生态环境法典》针对过去立法过程中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末端治理、轻源头根治,重行政命令、轻市场机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升级”。将绿色低碳发展转型嵌入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线一单”等源头预防制度的地位,确立和细化排污许可的核心地位。
针对新型生态环境风险,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管控制度。填补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空白,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专章规定“碳达峰碳中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碳足迹管理等法律机制,体现前瞻性和引领性。构建最严密法律责任体系,不仅整合并强化“按日计罚”“双罚制”等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而且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生态环境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装上了“牙齿”。
四、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与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典范之作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严峻挑战。《生态环境法典》站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全球制高点上,把握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新趋势,汲取世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生态文化与法律文化传统,是21世纪世界法典编纂的原创性、标志性重大成果,树立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制度化、法典化、法治化新的里程碑,为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1.为全球生态环境法治提供现代法典的“适度化”中国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生态环境立法模式的选择并不相同。已经采取法典化立法方式的国家,多为瑞典、法国、德国等欧洲中小型发达国家以及哥伦比亚、菲律宾、柬埔寨等发展中国家。像中国这样人口规模全球最大、经济体量世界第二,且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复杂多样的大国,进行如此全面、系统的生态环境法典化,世界上绝无仅有。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所有现行相关法律纳入编纂范围,而且提出了“适度法典化”方案,建构了调整“人类社会—自然生态”两大巨大复杂系统的法典编纂模式,既体现法典的体系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又保持应对新问题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编纂法典、解决复杂环境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全新范本和中国模式。
2.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履行国际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中国方案。 《生态环境法典》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充分发挥国家在国际法实施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推动国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一方面,明确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将中国已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进行国内法转化,向国际社会清晰表明,中国是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践行者。
另一方面,建立《生态环境法典》的域外管辖规则,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既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生态环境利益,也为保护公海、极地等人类共同遗产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根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实践所总结建立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区域协同治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正在引领国际规则的发展,为构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贡献了中国方案。
3.为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地球家园提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东方智慧。 现代生态环境问题是西方工业文明强调“征服自然”“主客二分”的哲学观念及其制度的产物,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已证明此路不通,必须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西方国家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而提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虽然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并在联合国的大力倡导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看推进十分困难,各项指标的实现不容乐观。
《生态环境法典》所蕴含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观念及其建构的制度体系,源于“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东方哲学,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它不仅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贡献,而且将可持续发展与中国制度紧密结合,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这不仅是技术路径的创新,更是发展哲学和文明范式的启示,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探索全球可持续发展新路径的中国智慧。
我们相信,《生态环境法典》这部凝聚着时代精神、人民期盼和中华智慧的鸿篇巨制,以法典化集大成的理念创新、规则创新、范式创新、制度创新,必将成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法治引擎,也将从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角度把人类法治文明推向21世纪的立法高峰,在中国乃至世界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发展史上树立一座法典丰碑。
我们期待,本套书能够为广大的生态环境法律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工作者学懂、弄通、用好《生态环境法典》提供有益参考!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实施贡献一份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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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防治编·上/下
- 生态保护编
- 绿色低碳发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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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不同读者的使用需求和阅读习惯, 本套丛书设有两个版本,一为全册版(上下册、单色版),一为分编版(分五册、双色版) ,均严格对应法典五编结构,完整覆盖法典1242条内容,实现逐条释评、系统梳理,既可以整套收藏系统学习,也可以按需选取单册针对性研读。


本书主编

吕忠梅
法学博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负责人。
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立法、司法、教学和研究工作。担任全国人大代表20余年,先后参与中国30多部生态环境立法调研、论证与审议工作,推动中国生态环境执法综合化、司法专业化建设。主持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大型项目,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及省部级科研课题30余项,国际国内合作科研课题近20项,发表论文300多篇,出版著作18部,主编经济法、环境法教材15部。主持“环境法之树文丛”“绿典之路”等大型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丛书。
先后荣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名家、中国法治人物等称号,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汪 劲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碳中和研究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生态环境部法律顾问、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副理事长。
自1986年起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重要环境资源能源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论证、调研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论证研究工作,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法典化研究”国家高端智库重点研究课题负责人。在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大型项目中担任《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编纂总牵头人,并主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辑丛”。
曾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等部委科研课题50余项以及各类合作科研课题10余项。出版《环境法学》(独著,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核法概论》(主编)等教材多部;主持“环境法学研究文库”等大型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丛书;出版学术专著20余部;在国内外法学、环境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专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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