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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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2026年第2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来源:《荆楚法学》2026年第2期,转自“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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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江教育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荆楚法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为己任,立足湖北、面向全国,刊载法治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期刊开设了《 公司法司法解释 》《 法律与科技 》 《 探索争鸣 》《 比较研究 》《 青年论坛 》等栏目。自2021年9月创刊以来,已发行28期,共计340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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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
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缺失时隐名股东的识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内容摘要 股权代持有其独特价值。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未签署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协议遗失等情况下,代持关系与隐名股东的识别存在困境,建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增设相应裁判规则。法官应运用化零为整的裁判思维,客观全面、公允理性地审核与采信隐名股东的证据链。法官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思维和把证据链切割成互不相干的孤证,再逐一断言孤证不足以支持待证事实和诉讼请求。证明隐名股东身份的核心证据有三类:一是确认股权代持合意的证据,二是隐名股东在公司行使权利的证据,三是隐名股东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金的证据。基于彼此间的准合伙关系,有限公司创始股东的证人证言对隐名创始股东的认定有强大证明力。非发起人股东之间也有人合性。法院应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包容理性的裁判心态,展现法商、德商、智商与情商四商合一的工匠精神。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包括源泉证据、推定证据与对抗证据。隐名股东的认定必须以源泉证据为准,对抗证据仅适用于外部法律关系。
关键词 名义股东 代持合意 出资事实 行权事实 化整为零 孤证
对赌协议困局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回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 燕
内容摘要 围绕着对赌协议的法律争议已持续了二十年,《九民纪要》后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赌协议履行僵局、回购权的行权期限、第三人或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适用、创始人股东责任的合理限制四个方面。《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回购权行权期限提供了“催告+合理期限”的解决方案,但对其他三个问题鲜有着墨。《公司法》司法解释无须回避“对赌协议”术语,也不宜一概否定追究目标公司违约责任,当引入公司恶意例外规则后,违约责任在化解对赌协议履行僵局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对赌场景下的担保除适用一般民商法或公司法规则外,还应增加公司资本维持检验环节。针对与股东对赌引发的创始人无限责任流弊,《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对“以其持有股权/股权价值为限”的创始人自救措施赋予框定责任边界的法律效果。对赌协议在上市公司语境下另有资本市场秩序与公众投资者利益之考量,由此带来的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不同处理进路亦是对我国当下市场格局的确认。当然,对赌协议困局的最终解法有赖我国股权投资逻辑回归真正的商业理性。
关键词 对赌协议 资本维持 回购权 创始人有限责任
法律与科技
新时代“枫桥经验”数字化运行的法治实践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 汪世荣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林昕洁
内容摘要 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治理方式、资源和规则的数字化重组,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形成了党、政、社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合力。“数字赋能—元治理”分析框架揭示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如何通过数字技术优化基层治理结构、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统筹基层治理资源,为基层治理提供外驱力,以及拓展民主协商对话空间、激励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培育自治组织活力,为基层治理提供内驱力。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相互协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破解了基层治理中集体行动推诿困境、法律责任界限模糊等难题,并克服数字、算法“硬治理”局限,彰显出规则、人文“软治理”蕴含的价值,在追求“高效”的同时保持“温度”,契合良法善治目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在数字赋能基层治理过程中,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数字技术和制度规范有机结合形成的法治实践,具有示范性。
关键词 “枫桥经验” 基层治理 数字赋能 元治理 法治实践
脑机接口场景下神经数据权益的分级协同保护
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余 祥
内容摘要 脑机接口技术在不同领域的泛化应用推动神经数据规模化采集。神经数据作为个体认知活动与人格核心的数字化映射,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对认知自由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依托《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神经数据进行间接规制,但传统数据治理框架难以适配其“高度揭示性”“不可撤销性”“场景穿透性”的特征,加之“认知关联性风险”引发的权益侵害隐患,导致权属界定模糊、责任追溯失灵、认知自由侵蚀等现实困境。基于现有法律框架的制度张力,可通过司法解释拓展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范畴,将神经数据纳入特殊保护体系,而无需另行创设新型独立权利。核心优化路径在于确立“私密性梯度分布”为基础的分级保护逻辑,以“敏感信息兜底+分级适配+技术衔接”实现适配性规制,辅以全链条责任锚定与权益保障机制,在防范技术风险的同时为神经技术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 脑机接口技术 神经数据 法律规制 敏感个人信息 认知自由
人工法律史学家:一种人工智能介入法律史研究的元理论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安卓
内容摘要 人工智能在法律史研究中的应用重点正在从历史写作的自动化,转向历史解释的算法化,这一转向的元理论框架是“人工法律史学家”,其核心原理是通过构建能同时编码规范性知识与社会性事实的法律史本体论,将非结构化史料转化为可计算的知识网络,实现对历史因果关系的推理分析。人工法律史学家的实现方法包括:运用自动化科学发现系统,将法律史知识形式化为结构化图谱;通过历史认识论揭示法律史知识的不完全真理性、对共通意见的依赖及永恒开放性;借助AI从处理外延性史料向理解内涵性概念的认知飞跃,通过语义场分析追踪概念演变并识别绝对预设。这一元理论整合了法律史学的多元方法,通过双维度本体论实现了规范逻辑与社会语境的统一分析。人机协作模式使法律史家专注理论阐释,AI的形式化要求促进法律史方法论反思,最终迈向可计算、可解释、可批判的法律史学新范式。
关键词 人工历史学家 法律史 元理论 法律史本体论
探索争鸣
“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基本范畴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熊鸿亮
内容摘要 “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不能被化约为一部“台湾基本法”,而是指包括与之相关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机构体系、政策体系在内的综合性方案。在“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四大体系中,“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理论体系居于统率地位,而理论体系的搭建则有赖于范畴体系的形成。“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基本范畴,不仅是“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探索和实施“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制度体系、机构体系、政策体系的关键环节。统一与治理、“一国”与“两制”、中央与地方、公民与居民这四对范畴,深刻揭示了“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基本构架,涵盖了“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关键内容,因而是“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基本范畴。
关键词 “一国两制”台湾方案 基本范畴 国家统一 国家治理 央地关系
纯粹法学说及其当代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雷 磊
内容摘要 由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学说代表着19世纪中叶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法哲学范式,即一般法学说或法理论的高峰。纯粹法学说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双重“纯粹性”,即研究对象的纯粹性和研究方法的纯粹性。在研究对象上,纯粹法学说坚持规范还原论与一元论。它一方面主张规范与事实(自然)的二分,另一方面主张规范与价值的二分,认为规范是认识法律现象的概念工具,而法有别于道德之处在于,它是规定社会有组织制裁的规范性强制秩序和一种具有阶层构造的动态秩序。其他法学基本概念,如义务、权利、关系、责任等,都可以被还原为“规范”。在研究方法上,纯粹法学说坚持规范法学的立场,力图将法政策学和法社会学都排除出法律科学的领域,从而维系法律科学的固有法则。重拾纯粹法学说具有重要的当代意义,即倡导法律科学研究和接续分析法理论的历史传统。
关键词 纯粹法学说 规范还原论 规范法学 法律科学 分析法理论
环境裁判文书的说理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 张忠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曾雨婷
内容摘要 裁判文书的说理承载诸多功能。环境案件因其致害机理的科学复杂性、利益关系的公共性、法律体系的分散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不可逆性等特性,对裁判文书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司法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其裁判文书易缺乏对事理的深入分析;法理上以格式化、空洞化为症结表征;情理的表明愈发为裁判者所看重,但也存有政策取法律代之的风险;文理失范表现为案由归类混乱、名称拟定缺乏统一标准等。环境裁判文书说理不足困境的客观根源为立法供给不足、案件专业壁垒高及司法资源有限,致使法官“难以说理”;主观原因在于,司法公开的舆论压力与激励机制缺失,导致法官“不愿说理”。对此,在建构法官说理的方法论上,需依据不同对象、案件与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并针对性完善事理、法理、情理与文理的具体规则。在强化说理机制的制度保障上,应通过深化文书公开与案例指导、优化繁简分流机制、鼓励新型疑难案件说理等措施予以支撑。
关键词 环境案件 裁判文书 说理制度 裁判理由 裁判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行刑衔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李世阳
内容摘要 在法定犯与轻罪时代背景下,传统用于规制自然犯与重罪的刑事政策亟须调整,对刑罚功能的反思以及其他非刑罚制裁措施的可替代性探索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对于行为规范违反行为的回应,只是根据违反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而发动不同的制裁措施,当发动行政处罚即可恢复行为规范效力时,就应当限制刑罚的发动。这一规范论构造为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在法定犯的规制上,应设置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梯队关系,秉持前置法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虽然仅规定在逃税罪等个别犯罪中,但通过体系解释可适用于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危害税收征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不是行为犯,也不是目的犯,应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有对国家税收收入具有法益侵害性时,才能作为犯罪予以处罚。
关键词 规范论 行刑衔接 行政处罚 刑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立法具体化”的规范意涵与实践困境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杨洪斌
内容摘要 所谓“立法具体化”,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事实认定层面,主要关注某项立法是或不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另一个是规范层面,着重强调的是立法“应当”具体化宪法。具体来说,作为规范命题的“立法具体化”,又集中表现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已经有具体化立法的情况下,立法应当接受合宪性审查;二是在没有完成具体化立法的情况下,立法的不作为也同样应当接受合宪性审查。但由于我国独特的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身兼任立法机关和宪法监督机关的双重身份,结果就导致立法具体化命题的应然设想难以落地,并且有走向异化的可能,即宪法在层层具体化的过程中变得面目模糊,下位规范反倒成了上位规范的代言人,宪法沉默不语,具体化立法长存。我国“立法具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脱胎于“宪法母法说”,至今仍然和“宪法母法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学者试图将德国宪法上的立法具体化理论资源嫁接到我国,这很容易造成南橘北枳、貌合神离的结果。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立法不作为
比较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人格权法的新发展
台湾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陈聪富
内容摘要 为实现人性尊严及促进人格自由发展,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逐步扩大人格权及人格法益的保护范围。在立法变革上,1999年“民法”新增信用、隐私、贞操及人格法益的保护。在司法实务上,人格权的扩大,更是蓬勃发展。其中,资讯隐私权及道歉启事的“合宪性”争议,是人格权发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人格权的扩大化趋势,表现在从财产权侵害到居住安宁、居住品质的人格法益侵害,以及从客观的人格权到主观的人格权。关于意思决定自由的保护界线,仅于例外情形,被害人得请求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实务中得以肯认,殊值重视。
关键词 人格法益 意思决定自由 法人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青年论坛
夫妻单方登记股权的性质及变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与牛津大学法学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彭 玺
内容摘要 “协力说”与“激励说”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证成的必要条件,无法据此推断出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现为物权意义上共同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兼具“出资+同意”要件,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方仅能主张该类股权的财产性利益。单方登记股权在事实层面可区分为“婚内代持”“共同经营”与“单方经营”三种形态。婚内代持型和共同经营型下的处分行为性质均为无权处分,单方经营型下的处分行为性质取决于是否造成家庭财产总体价值的减少。婚姻关系解除时,婚内代持型的利益结构未发生变化,共同经营型和单方经营型涉及到公司人合性的维护,故未登记方不能直接主张登记为股东。登记股东死亡意味着公司人合性破局,股权财产利益为股东家庭提供保障的功能仍有维系必要。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转让 股权继承 人合性 家庭关系
算法备案制度的重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晓敏
内容摘要 算法备案作为算法规制体系中的新型监管工具,能够在事前预防风险上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有制度仅停留在信息告知层面,简单借鉴传统社会备案制度而忽视了算法的技术特性,难以实现风险预防的制度功能。算法备案制度有必要以风险预防为视角展开制度检视与重构。以兼顾对平台算法的创新激励与有效监管。首先,重新核定算法备案的制度定位。实现“信息-行为规制”向“兼顾技术规制”的转变,对信息规制的弱干预模式和行为规制的滞后性起到支持和补充的作用。其次,重新厘清算法备案制度的运行逻辑。算法备案应以“公益”属性为底色,在提升信息透明度、衔接事中事后监管与推动信用建设上发挥“风险预防”功能,实现国家安全、社会有序和个人自由的三重目标。最后,从四个方面展开制度核心内容的系统性重构:以公益为基础扩大备案范围,系统建构弱化风险的备案机制,依据风险程度梯次设置审查标准,衔接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关键词 算法备案 风险预防 技术规制 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