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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逗逗、何海波译:法官在你肩上—— 英国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指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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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19 日修改于 04 月 19 日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8日    


法官在你肩上

——英国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指南

第三部分  司法审查的过程 /

3.1 本部分主要介绍在英格兰、威尔士 [63] 及北爱尔兰一个典型的司法审查程序,以及你代表政府参与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苏格兰司法审查的程序有别于英国的其他地方,将在最后特别交代。如果涉及由苏格兰法院管辖的案件,你应当咨询你部门的律师,他们会与苏格兰总检察长所属的律师办公室取得联系。 [64]

原告资格——任何人都能提起司法审查吗?

3.2 一个人要提起司法审查,他必须与请求审查的事项有“充分的利害关系”。如果一项决定对他本人没有任何影响,他不能仅仅因为不同意该项决定就提起司法审查。

3.3 所谓“充分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对其本人产生的直接影响。例如,监狱在押的犯人申请假释被拒绝,他就具有“充分的利害关系”。

3.4 法律上的“人”包括法人,例如商会。这些组织可以代表利益受到行政决定或者政策影响的个人提起司法审查。 [65]

案例:

政府发布了一项修改刑事受害人补偿金数额的方案,此方案在很多情形中降低了对受害人的补偿金数额。一个工会联盟对此提起司法审查,因为他们的成员容易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这个工会联盟具有原告资格。(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Fire Bridges Union and Others [1995] 2 AC 513, HL(E))

3.5 代表特定公共利益的团体有时候也可以作为原告对某项行政决定提出审查申请。这被称为“公共利益之诉”。

案例:

国际大赦组织英国分部和平冤基金会(两者都以布尔先生为法人代表),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他们声称,检控官对两个私自携带电警棍的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违反了1968年的《武器法》。他们认为自己在保证关于禁止滥用武器的法律的有效实施上有利害关系,其中包括在对违反上述法律的人是否起诉上有利害关系。在一些国家里,电警棍被用来镇压民众,平息骚乱;他们代表那些受镇压行为侵害而自己又没有机会提起诉讼的人,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法院认可了申请人的原告资格。(R v DPP, ex parte Bull and Another [1998] 2 All ER 755, QBD)

3.6 根据《人权法》,涉及侵犯《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司法审查,必须由受害者本人提起。据此,一个自然人、法 人[66] 或者其他非政府团体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才有资格提起审查。欧洲人权法院也采用这一标准。这个标准比其 他 司法审查案件的原告资格要严格多了。一些组织,像“绿色和平组织”和“保护贫困儿童组织”,就不能援用《人权法》提起公共利益之诉。当然,这并不排除他们在其 他 有利益相关的案件中,提起司法审查或者支援其他个人提起司法审查。 [67] 上述原告资格标准也适用于委任立法是否违背《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中。

行政决定的成立

3.7 司法审查的对象通常是一个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决定,例如颁发执照或者拒绝假释申请。但是法院开始受理那些不属于“决定”的行为。例如,政府部门发行的关于如何理解一部法律或者如何操作一项政策的指导手册。

案例:

政府设立“人头税”的时候,发行了一些宣传资料,名为“地方赋税:如何用之于民?”这项行为被提起司法审查:名义上是针对宣传资料的发行,实质上则是指控它内容误导。尽管此案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决定”,高等法院还是受理了这个案件。(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Environment, ex parte Greenwich LBC [1989] C.O.D. 530)

是否有一些行政决定法院不能审查?

3.8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是不受法院“违宪审查”的。 [68] 某些行使国王特权的行为,例如签订条约、授予勋爵,一般也认为不受司法审查。因为从这些国王特权“涉及的事项和性质”来看,它们“并不适合司法审查”。 [69] 例如,政府签署国际公约,因其高度的政治性,不受司法审查。如果政府的某项决定影响了个人迁徙的自由,像拒绝颁发护照 [70] ,虽然也认为属于行使国王特权的行为,但可以被司法审查。

3.9 在其 他 领域里,一般来说,行政行为所含的政治因素越浓厚,法院对行政决定者的判断就越尊重。法院对一项行政行为尊重的程度,或者说审查的力度,取决于该项行政决定作出时的各种因素。正如前文“不合理”行政决定所讨论的,如果一项行政行为涉及人权,法院的审查会比较严格。

起诉到法院之前

3.10 如果申请司法审查不是很急的话,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在起诉前先向行政部门寄送一封投诉信。这封信可以被认为是该行政行为受到质疑的第一份警告。信中可能会提出一些诉讼外解决的建议,也可能要求行政机关详细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对行政部门来说,这样一封信是一个考虑解决对方诉愿、补救自己错误的机会。法院在决定发出何种令状的时候,也把这封投诉信以及行政部门的反应考虑进去。 [71] 如果你收到类似的信件,应该尽快交给律师。

3.11 有一些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穷尽其他的行政救济方法后(比如在移民案件中,经过所有的移民上诉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尚未穷尽行政救济的起诉。 [72]

法院受理的条件

3.12 如果行政部门没有解决当事人的诉愿,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诉讼通常以某个部长为被告,因为他代表所在的部门。

3.13 在法庭上以及在司法文书中,提起司法审查申请的人被称为“申请人”,而部长被称为“被告”。案件以国王(现在女王)的名义提起,因为名义上是申请人请求女王对以她的名义实施的权力进行监督。援引案例时,就说R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ex parte the Applicant,即“女王诉某某部长,第三人(申请人)为某某”。

3.14 法院受理司法审查申请的要件:

第一,申请人具有原告资格; [73]

第二,这是一件有争议的案件;

第三,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不合理的迟延。

3.15 《民事诉讼规则》附件1,即“第53号令”,要求申请人 [74] 提起司法审查必须“及时”,并且在起诉条件具备之时起不超过3个月”。但法院有权决定延长期限。 [75]

3.16 有的申请虽然在3个月之内提出,但不够及时,如果受理申请将给行政管理带来严重不便或者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申请也很有可能被驳回。 [76]

3.17 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审查,但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法院举行口头听证。 [77] 法院没有义务通知政府部门参加,但法院出于公正的考虑,也可以允许政府部门派代表参加听证。例如,如果部长对是否受理的问题有什么意见,法院认为它有助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常会允许部长参加。

3.18 申请人的申请经过法院书面审查后被拒绝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名法官(限于民事案件)或者向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刑事案件)再次提出。 [78] 如果法院作出了受理的决定,被告方在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听证中没有参加的,它可以申请撤销受理决定。受理决定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撤销,这些情况包括:

—— 申请受理的案件根本不存在争议;

—— 申请人在申请法院司法审查时,没有全面地、坦诚地说明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开庭前的工作

3.19 案件受理后,有关诉讼文书将会送达相关政府部门的律师机构。多数情况下,诉讼文书统一送达英国政府法制局,但是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健康和社会保障部、税务局、海关这些部门有自己的律师机构,应分别送达给这些机构。如果案件涉及到威尔士的议会,则送达给它的法律总顾问(Counsel General)。在北爱尔兰,则送达给王室律师(Crown Solicitor)。

3.20 行政机关收到的诉讼文书将包括86号或者86A号格式文件(载明相关案件主要内容的标准格式),以及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书。 [79] 接到诉讼文书的政府律师会首先考虑是否可能为被诉行为辩护。如果他们认为没法辩护,而且该部门接受律师的意见,那就应该作出让步,撤销被诉的行政决定。有时候,部长或者政府部门可以重做决定。 [80] 政府部门凭着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硬要把官司打到底,那是很不妥当的。

3.21 司法审查的日程安排可能很紧张。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命令政府部门公开相关文件。 [81] 申请人有权利查看这些材料。作为政府部门的官员,你还应该及时地向政府部门的代理律师提供与被诉案件有关的材料,解释影响你作出决定的政策性考虑,帮助他们理解当初你为什么以及如何作出那样的决定。如果政府部门决定把官司打下去,你还要准备政府部门的答辩,并附上相关的文件。

3.22 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法院希望被诉行政部门能够在答辩中提供作出行政决定时所有的政策性考虑和推理细节,从而显示行政部门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的权益。与此相关的文件都要提供。答辩书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的律师起草。你作为政府部门官员,必须确保答辩所述事实是准确的、完整的、坦诚的,并且相关的文件都已经附上。

3.23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所要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这些案件中,事实一般没有争议,因此很少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偶然地,如果书面材料出现事实上的争议,有关证人就有可能被要求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律师的询问。在人权案件中,证人的出庭将越来越普遍。

开庭审理

3.24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会尽快安排开庭;情况紧急的话,甚至可以在24小时内开庭。但是不太急的案件,也可能会等上一年才能开庭。 [82] 开庭的时候,你可能要一起参加,给你的律师提供一些事实情况。庭审通常由高等法院王座分庭的一名法官主持,有时也可能有2名或者3名法官参加审理。

3.25 庭审程序是程式化的,持续时间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一、两个小时直至几天不等。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申请人的出庭律师 [83] 介绍案由、陈述事实并提出法律论点,他们还经常援引与本案有关的判例;

其次,行政部门的律师答辩;

然后,申请人一方的律师再次发言,他们可能提请法庭注意该案的争论点;

最后,法庭考虑双方的辩论意见并作出判决。判决可以马上作出,也可以考虑一段时间以后作出。

临时的救济

3.26 由于司法审查时间可能比较拖延,原告有时申请法院在作出判决前,给予“临时救济”。例如,请法院发出阻止令,要求行政机关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在判决前保持现状。阻止令可以发给部长或者政府部门。这一点现在不仅仅适用于与欧盟法有关的案件,在所有行政案件中都可以适用了。 [84]

3.27 现在法院很少给部长或者政府部门发阻止令,因为行政决定者通常会主动暂停实施行政行为,等候法庭审判。是否作出暂停实施的决定,取决于行政决定涉及的事件是否紧急。你在作出是否暂停执行的决定前,需要和律师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

3.28 从1999年4月26日开始,《民事诉讼规则》赋予法官一项新的临时救济手段——“宣告令”。 [85] 宣告令比阻止令温和,适用余地更大。法院运用这个措施,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能够自觉遵循法院的指示。如果该组织不听从宣告的内容,法院可以发出阻止令。

胜诉以后的救济措施

3.29 给予何种救济措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至于是否应当给予救济,以及给予何种救济,法官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86]

· 案件是否被拖延;

· 申请人是否遭受实质性的损害;

· 救济是否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 [87]

· 救济措施的实施是否有助于促进“良好行政”。

3.30 法院可以提供的救济措施包括:

——调卷令(certiorari),即法院认为某个行政决定或者委任立法不合法,判决撤销;

——禁止令(prohibition), 即法院认为某个行为违法,判决其不得实施;

——强制令(mandamus), 即法院判决某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宣告令(declaration),即法院宣告相关法律的内容,从而某个行政行为可以推断为违法;

—— 阻止令(injunction),通常是阻止公共组织实施某个行为,但有时也可以要求其实施某种行为;

—— 责令赔偿。

3.31 法院在撤销行政决定的同时,可以给相关部长或者行政部门发出指示。后者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重新考虑,并作出决定。 [88]

3.32 《人权法》实施以后,如果一项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不一致,高等法院等特定级别的法院可以宣告该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相抵触”。 [89] 我们将在本书的5.19、5.20部分介绍法院“抵触宣告”的影响。

3.33 对于地方议会和行政当局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法的行为,苏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的法院也取得了新的救济手段。详细情况参见本书5.38、5.42部分。

法庭如何判决赔偿

3.34 目前,法院判决赔偿的范围仍然有限。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 那些依照民事赔偿有关法律也应当赔偿的,例如非法拘禁;

—— 某些违反欧盟法的案件。 [90]

3.35 《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后,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将导致赔偿。《人权法》第8条第4款规定,法院在决定赔偿的时候,应当参考欧洲人权法院适用的原则。欧洲人权法院目前采用的标准是让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弥补”(afford just satisfaction)。这个标准低于英国实行的民事赔偿标准。但我们的法院可以不受这个标准的拘束。

3.36 我们将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介绍两个将会导致民事赔偿的重要领域。

上诉

3.37 如果诉讼的一方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应获得高等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同意。上诉申请必须在高等法院判决后,马上向高等法院提出。如果高等法院不同意上诉,还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 [91] 在少数特别重要的案件里,还可以进一步上诉到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3.38 在北爱尔兰,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参与诉讼的一方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高等法院或者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同意,也可以直接向上议院提起上诉。

苏格兰的司法审查

3.39 苏格兰的司法审查标准与英国其他地方大体相同。苏格兰的法官也参考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法院的相关判例 。

3.40 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关于公私法的区分并不适用于苏格兰。苏格兰法院考虑是否有权对一项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其标准是看是否存在所谓的“三方关系”(tripartite relationship),即是否存在行政决定者、立法者以及司法审查的申请者之间是否有受司法权管辖的关系。

3.41 苏格兰司法审查的运作机制与英国其他地方都不同。另外,对于苏格兰议会与行政当局的“越权”行为,议会法律给了苏格兰法院额外的救济手段。在苏格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欧盟法的行为也包括在“越权”概念里边。

3.42 在苏格兰,所有司法审查案件都由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 受理。申请司法审查不需要经过法院“同意”这一程序,大部分案件只进行一次庭审。庭审在原告提起诉讼至少7天后进行;在比较紧急的案件中,可能在原告起诉后1到2个星期之内就安排庭审。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审结期限,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审结由法院确定。

3.43 原告起诉时应当提出与所诉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和相关的情况,被诉的部长可以进行书面的答辩。跟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情况一样,一般用不着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程序与英国其他地方相同,此处不赘。

3.44 苏格兰法官在司法审查中给予临时救济和最终救济的权力与英国其他地方类似。但是,在McDonal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cotland [92] 一案中,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内庭拒绝遵循上议院在In re M [93] 一案中开创的先例。最高民事法院认为,阻止令这种临时救济措施不能对抗王权,所以法院不能给国王的大臣发阻止令,命令其暂停执行,等候法院判决。

第四部分  司法审查中的民事赔偿/

4.1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公共组织才能被判决赔偿:一是违反了欧盟法或者即将实施的《人权法》,二是依照民事侵权法应当赔偿的情形。对于后者,没有严格限定哪几种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则可以适用于公共组织的赔偿问题。在本部分,我们将着重讨论两个正在发展之中的重要领域: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4.2 原则上讲,公共组织的侵权行为不能豁免赔偿责任。但公共组织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时候因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是否赔偿,就涉及公共政策的考虑了。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公共组织履行职权,从而为大众造福。因此,法院一般对警察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害给予免责。 [94]

4.3 法院还认识到,公共财政是有限的,并且全部来自于纳税人。因此,除非议会立法另有规定,对于公共组织因行使必要的公共职能而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不太愿意责令其赔偿,从而增加财政负担。因此,行政机关因疏忽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要求其赔偿。 [95]

案例:

来自同一个家庭的5个孩子(由官方律师代理)起诉当地政府,没有对他们尽到保护的职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孩子的亲属、医生、老师以及NSPCC组织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说这家的孩子无人照管并有遭受性侵犯的危险。在第一次接到孩子遭受虐待的报告几年后,政府召开了一次专门会议,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经孩子父母要求,这些孩子寄养在别处。1992年这些孩子开始被列入受保护名单,直到1993年政府才发出保护令。因此,他们指控当地政府违反了1980年的《儿童保护法》和1989年的《儿童法》规定的职责,在他们遭受虐待的时候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导致他们身心伤害。上述两个法律均规定,地方政府有义务也有权力保护儿童。但是,上诉法院以及上议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上议院的大法官认为,议会保护儿童立法的用意在于提高社会福利,议会无意为政府增加更多的责任。因此,这些孩子因为政府违反法定职责,就要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X(Minors) v Bedfordshire C C [1995] 2 AC 633, HL) [96]

4.4 从根本上讲,涉及玩忽职守的赔偿案件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院一般不支持扩大赔偿范围,除非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下,认为扩大赔偿范围是“公平、公正、合理”的。 [97] 但是,《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后,对政府部门玩忽职守的司法审查将进一步得到发展。 [98] 这一趋势部分是由于欧洲人权法院关于Osman v UK [99] 一案判决影响的结果。今后法官在处理行政机关玩忽职守而造成的赔偿案件中,必须参考该案。

案例:

奥斯曼女士及其儿子起诉警察局,认为警察玩忽职守,导致她丈夫被一个精神失常的人杀害。上诉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赔偿请求,因为警察没有为其执行任务过程中的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要求。 [100] 随后,她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说《欧洲人权公约》赋予她的“向法院要求保护的权利”被英国法院拒绝了。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判决认为,豁免警察玩忽职守的赔偿责任是不适当的。(Osman v UK [1995] 5 BHRC 293, ECtHR)

滥用职权

4.5 如果能够证明行政决定者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并不仅仅是疏忽,而是具有某种恶意,那就构成“滥用职权”。民事侵权赔偿法关于恶意侵权的规定就可能适用于这种公共组织滥用职权的行为。例如,监狱管理人员为了给某个犯人苦头吃,而不公正地惩罚这个犯人。又如,政府部门拒绝一个低收入者的补助金申请,其原因仅仅是他们不喜欢这个申请人。

4.6 尽管行政人员的主观恶意可能引发赔偿,但证明主观恶意的存在不是获得赔偿的必备条件。只要行政决定者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且知道该行为将会或者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害却任凭损害后果发生,“滥用职权”就可以认定。

案例:

BCCI银行破产,三河区政府失去了所有的存款。由于BCCI的存款业务曾经获得英格兰银行批准,该区政府向法院起诉英格兰银行“滥用职权”。商事法院认为,滥用职权是指故意地、不诚实地行使权力;在本案情况下,必须是苏格兰银行明知其批准行为将给原告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却予批准。虽然英格兰银行对BCCI监管不力,但说英格兰银行滥用职权没有道理。因为英格兰银行在批准BCCI经营存款业务的时候,不能预见其决定会导致该区政府的损失。(Three Rivers District Council v Governors and Company of the Bank of England (No 3) [1999] 11 Admin LR 281, CA)

行政监察专员*

4.7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赔偿责任,议会中的行政监察专员发现某个行政部门有行使权力不当的情形,也可能要求该部门赔偿。 [101] 1998年《威尔士地方权力法》专门规定了威尔士行政监察专员的职权。

本文注释

[63]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审查程序正在重新审议之中。相关建议可以参见杰弗里·鲍曼爵士2000年发表的报告Review of the Crown Office,司法部也正在起草新规则的草案。

[64] 苏格兰的行政人员请直接咨询苏格兰行政当局所属的律师办公室。

[65] 那些非法人组织因为不是“法人”,不能提起司法审查。参见R v Traffic Commissioner for the North Western Traffic Area, ex parte “Brake” [1996] COD 248。

[66] 这里“法人”包括公司,但是不包括非法人组织。关于非法人组织的问题,可参见Canea Catholic Church v Greece [1999] 27 EHRR 521, ECtHR。

[67] 《人权法》要求的“受害人”标准,在司法审查中产生了一些复杂的后果。法院可以受理直接受害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机关侵犯普通法权利的案件;但在这种“公共利益之诉”中,法院仍然不能援引《人权法》作为审查依据。参见Lester & Pannick (eds), Human Rights Law and Practice (Butterworth , 1999), para 2.7.3。

[68] 参见1689年《权利法案》第9条之规定,以及Hamilton v Al Fayed [1999] 1WLR 1569, CA 。但是,议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行为如果侵犯《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人权,可以被“受害者”起诉到欧洲人权法院。

[69] 参见The 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 v The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 [1985] AC 374, HL(E), per Lord Roskill at 418B-C。

[70] 参见R v Secretary for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Affairs, ex parte Everett [1989] QB 811。

[71] 随着民事诉讼改革,法院期望看到所有案件中的当事人“在诉前表现出良好的姿态”。参见CPR Protocol PI, Note 2.4。

[72] 注意,《最高法院法》(the Supreme Court Act 1981)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对王座法院(Crown Court)司法审查案件有影响。司法程序明确规定将公诉人起诉王室的案件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参见一下案例:R v Manchester Crown Court, ex parte DPP[1993] 1WLR 1524, HL(E) per Lord Brown- Wilkinson at 1530. R v DPP, ex parte Kebilene & Others [1999] 3 WLR 972,HL。

[73] 尽管原告资格是法院受理申请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但正如上议院大法官在R v IRC, ex parte Federation of Self-Employed [1982] AC617 一案中所说的,实际上原告资格很少构成受理司法审查申请的一个先决条件。作为一个糅合事实和法律的复杂问题,它常常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多种情况来判断。

[74]《民事诉讼规则》一般使用“原告”(Claimant)一词,而不用“申请人”(Applicant)。在本文中,有时使用“申请人”这一习惯用法。

[75] 参见《最高法院规则第53号令》第4条第1款,以及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1条第6款。在北爱尔兰,则适用《北爱尔兰高等法院规则》(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 (Northern Ireland))。依据该规则,申请仍然要经过法院“批准”,而且必须及时(例如在3个月之内)提出。

[76] 如果被诉的行政部门认为原告“申请迟延”,他必须在决定是否受理的预备听证上提出质疑;如果法院仍然同意受理,它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撤销法院同意受理的决定。

[77] 在北爱尔兰,是否受理案件通常要进行听证。参见《北爱尔兰最高法院规则》第53条。法院可以根据书面材料直接决定受理,但是不能在没有进行听证的情况下拒绝受理。申请人接到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可以向上诉法院再次提起申请。

[78] 在非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已经经过了听证,申请人就不能再次提起申请。

[79] 参见《民事诉讼规则实践指南》附件1,第53号令。在北爱尔兰,《北爱尔兰最高法院规则》第53号令第5条要求提供一份“事实陈述”(类似于86号或86A号格式文件)以及一个“宣誓书”(保证所述事实的真实性)。

[80] 例如这种情况:因为程序问题导致行政行为被宣布为“不合理”而不是“越权”。

[81] 在当前的司法审查中,法院很少命令行政部门公开某个文件(因为事实一般没有可争议的)。但是,《人权法》全面实施以后,情况可能会变化。

[82] 在北爱尔兰,这个时间要短些。

[83] 申请人也可以不请律师,自己参与庭审。

[84] 参见In re M [1994] 1 AC 377, HL(E)。 苏格兰情况有些不同,参见本书3.44 部分。

[85] 这种手段不适用于北爱尔兰法院。因为后者依据的是《北爱尔兰最高法院规则》,而不是正文所说的《最高法院规则》。

[86] 参见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6条b项。

[87] 请注意《人权法》第12条的规定:给一方当事人救济措施,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享有的言论自由。又请注意《人权法》第13条规定:救济措施可能会影响到宗教团体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享有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88] 参见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5条第5款。

[89] 参见《人权法》第4条。

[90] 参见本书5.50部分的详细论述。

[91] 参见《民事诉讼规则》上诉法院部分,PD 2.2。 其规则与刑事案件稍有区别。

* 译者注:该法院在苏格兰为民事诉讼最高法院,其分为内庭和外庭。但是当事人如果不服内庭的判决,可以向英国的上议院提起上诉。

[92] 1994 SLT 692。

[93] [1994] 1 AC 377, HL。

[94] 警察在刑事侦查中的免责规定,已经在个案中被逐渐突破了。

[95] 参见 Stovin v Wise [1996] AC 923, HL(E)。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就应赔偿。因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就不能再用公共政策这一理由来抗辩了。参见Barrett v Enfield LBC [1999] 3 All ER 193, HL, per Lord Slynn at p 208-9.

[96] 原告后来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请求保护《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参见Z and Others v UK (Application No 29392/95)。另请比较美国一个相似的案件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489 US 189 (1989),从中可以看到美国宪法对最高法院的影响。

[97] 这个审查标准创立于Caparo Industries plc v Dickm [1990] 2 AC 605, HL。同时,在上引Barrett v Enfield LBC 一案中,法官认为考虑扩大赔偿范围时,是否“公平、公正、合理”要平衡两种利益:一种是,如果法院确立行政机关应当赔偿,因这类案件而增加的公共财政支出的总和;另一种是,那些潜在的原告由于法院确立不予赔偿而带来的个人损失的总和。per Lord Browne-Wilkinson, at p198。

[98] 法官们已经预示了这种变化。参见Barrett v Enfield LBC [1999] 3 ALL E R 193, HL, 以及 Gibson Constable of Strathclyde Police, The Times, 11th May 1999。

[99] [1995] 5 BHRC 293, ECtHR。

[100] 参见Osman and Another v Ferguson [1993] 4 All ER 344, CA。

* 译者注:行政监察专员是由议会行政委员会委任的专门调查公民对政府和政府官员控告的特派员。

[101] 参见与本书配套的另一本指南The Ombudsman in Your Files。

执行编辑:唐斯斯  胡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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