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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法信”平台8月新增法律观点351篇,其中精选重要司法观点及学术观点如下: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等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二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对何为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 》进行了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此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人合性较强,对外融资的需求较小,股权流动性弱,股东在公司表决权中所占比例对其权利有重要影响。其制度价值在于:(1)新股优先认购权有利于维护既有股权结构,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新股认购意味着会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和权利分配,甚至会改变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地位,因此股东应当有权通过优先认购维持既有的股权结构。(2)新股优先认购权有利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固定,股东之间相互信赖,具有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而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在已有股东不认缴或不完全认缴时,再由其他投资者认缴,从而增加新的股东。(3)新股认购是股东获得利益的一种方式,其优先认购也是股东的当然权利。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认购新股往往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更多的公司发展利益,是既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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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第35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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