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淀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0日
作者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公司提问:我公司有两名董事和一名负责公司管理的副总在公司经营策略变更的背景下相继提出了离职。但公司初步发现,该三名管理人员名下对接业务存在应收无法收回、坏账率明显偏高等问题。 请问:我们能否在其离任审计前限制其离职手续办理?如后续离任审计结果发现相关高管在履职期间负有个人责任的,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1.公司高管的离任审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都担负着重要的运营管理和经济等重要责任,其履职情况也可能直接关系着公司的重大利益。因此,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一般会在其离任前或离任后进行离任审计,即主要涉及其在职期间的管理责任、经济责任和履职行为合法合规性等三个方面的综合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
离任审计是对于即将离职的公司员工必要的程序。但并不是所有的离职人员都需要做离任审计,一般针对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类型的高层领导或就职于公司内部涉及资金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为这些人员所在的职位都拥有较高的权力和可能涉及较大的资金费用。
离任审计结果对于离任高管任职期间履职行为的整理评价、相关责任划分和追究、经营业绩明确等是重要依据,特别是职业经理人在公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离任审计风险评估对于公司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司要对高管进行离任审计时,根据相关规定,一般需要在高管提出离职的30天内完成。但实际情况还是需要根据公司大小、高管任职期间的时长决定。
对于离任审计,一般建议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处理。一方面可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保证高效准确。基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容易造成公司内部审查不严,或者基于公司内部斗争导致掺杂其他因素,对最终审计的结果有影响。因为当公司发起对离职高管的审计时,就代表着公司要针对离任者在任职期间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纪责任进行彻底审查,因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和相关个人的后续影响,公司需要寻找一家从业年限长、经验丰富、对于各种舞弊手段和审计方法都很熟悉的专业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高管任职时间通常较长和其所负责事项的复杂性等因素会导致审计期限较长,在审计期限内,针对离职高管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往往会成为企业人事部门的困扰;同时,对于确实在履职期间存在个人责任的离职高管的责任追究也是诸多企业碰到的难题。
2.离职审计期间,公司能否限制高管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内提出离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定或约定期限届满,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而无需特别征得公司的同意。
公司自身如届时未完成离任审计的,不能成为限制和阻却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企业完成离任审计前不得离职”等类似条款,该种约定其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公司也不得以未完成离任审计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文件,如相关人员所需而公司未及时为高管出具离职证明,面临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及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者单方呈递的辞职申请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提前通知期满,劳动合同即解除,而无需经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无权以“未完成离任审计”作为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如公司未按时为离任高管出具离职证明文件,其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企业改正。同时,如历任高管证明因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文件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期间的失业保险金经济损失、无法再就业的损失等赔偿责任。
3.离任涉及综合评价中发现相应高管存在个人相关责任的,如何进行主张和追究
对于高管进行离任审计的意义主要在于,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贪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工作目标是否已经达成;是否在工作中存在违法的行为。其实主要就集中在两个方面上,一个是离职者的经济责任,另一个是离职者的管理责任。
因高管在职期间决策和履职对于公司运营相对具有重大影响,且其也对应会获取公司相对较高的报酬或奖励,同时结合公司法中对于企业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故,如高管离职时公司发现其履职期间,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甚至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如在审计期间或审计结果确定后,公司有证据证明离任高管在履职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追究该高管的赔偿责任。
在因高管在履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向其主张赔偿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会综合考虑其职责内容、过错程度、公司经济损失是否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以及公司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等因素、高管可承受范围等因素。公司针对商业秘密或是其履职过失等导致的经济损失举证要求相对较高,公司自身还需注意固定有力证据,最终赔偿具体金额法院根据举证情况或综合相关各因素后判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赔偿金额会根据个案特点自由裁量。
针对高管履职期间公司基于其综合表现或特定规定而支付的奖励,公司可以主张返还。对此,司法实务中会综合公司就奖励发放条件、退回的约定、以及公司对高管符合不符合发放条件或符合退回条件等的证据材料综合进行评定。如公司没有明确的内部规定的,该主张相对较难得到支持。
公司针对上述赔偿主张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公司会提出要求高管返还公司已支付工资的诉求,但综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该项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刑事责任
如离任高管在职期间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或其违规行为较为恶劣、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高管的经济犯罪等刑事责任。通常,非国有企业的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失职可能涉嫌较为普遍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针对离任审计中发现高管履职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国有企业,如发现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同时也可向监察委员会举报,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离任审计的目的是规避公司的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包括员工自身及公司制度的问题。对公司长远发展而言是有好处的,既可以让员工加强自己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公司的监督管理,还能规范公司相关在职人员的行为,促进公司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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