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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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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修改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

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2日    


编者按: 本提纲虽然名为建议稿,但为最高法院刑二庭编写,裴显鼎、王晓东、刘晓虎在起草说明中讲,本建议稿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经济犯罪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可以参考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建议稿)

一、庭前准备

(一)开庭前应当明确的信息

案由:被告人XXX(案由)案

时间:XXXX年X月X日X时X分地点:本院第X法庭

是否公开:是或否

旁听人数:XX人

合议庭成员:XXX、XXX、XXX(或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二)法官助理、书记员开庭前准备工作

【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的,席位可以设置在书记员的左侧。法官助理应当与

书记员一起查明出庭公诉人、辩护人的身份以及核实被告人是否到达候审室;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亦应查明身份。有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同时核实身份。核实完毕,法官助理就座,书记员站立。】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由值庭法警打开通道门,公诉人、辩护人分别从各自通道入庭后,值庭法警关上通道门。)

(以上诉讼参与人就位后坐下)

书记员:请肃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XXX人民法院在这里将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XXX(案由)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一)不得鼓掌、喧哗;

(二)不得吸烟、进食;

(三)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未经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经许可,媒体记者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五)不可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将视情节严重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其

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后转身注视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三)合议庭成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庭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仍然站立侧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然后转身面向旁听席)

【如辩护人、证人 、鉴定人、专家到庭具有特殊情况, 或有媒体记者参加旁听,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相关情况,然后将上述情况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坐下。

二、核查当事人到庭情况及开庭

(四)传唤被告人,当庭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判长:传被告人XXX到庭。(击法槌)XX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审判长:  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如被告人入庭前械具巳解除则无须指令。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 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也 可以不解除。】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对于被告人的身份有疑问的,需要具体问到哪几个字,必要时,可由被告人书写。】

被告人:

审判长:是否还有其他曾用名、绰号?

(第一次称呼被告人X X X 之后, 连续性发问不必每次都冠之以被告人XXX,可称呼被告人或直呼其名。)

被告人: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记忆模糊以及公历、农历模糊的,应追问属相等有助于辨认的信息。】

被告人: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被告人:

审判长:政治面貌?,

被告人:

审判长: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或案发前有无职业)?

被告人: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在哪里?

【如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核实居住地详细地址,并 核实居住时间有无满一年。】

被告人: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如有,应问清何时、何地、在何法院、因何罪受何种刑事处罚;如果关 系到是否构成累犯,应问清何时刑满释放。】

被告人: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如有,应问清在何单位、何时、何职务、何行为、何处罚、何处分。】

被告人: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候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留置、刑事拘留、逮捕)?

【如被指控多种罪名,不由同一机关管辖,实际羁押日期与留置、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日期不一致的,应问清何时被实际羁押。】

被告人:

【同案有多名被告人的,可以由书记员庭前核实身份情况。审判长在庭审中只需简单核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系单位的,审判长应当核实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任职情况。】

(五)核实起诉书副本送达、收到时间及记载内容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XXX,XXX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

【如被告人称忘记或所说有误】

审判长:根据送达回证的记载,你于XXXX年XX月XX日签收起诉书副本,你对此有无异议(是否属实)?

被告人:

(六)宣布开庭和审理方式

审判长:X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X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案由)一案,现在开庭!

【如系指定管辖,审判长应当先宣布“遵照最高人民法院(XXX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l

【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或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或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XXX申请),XX人民法院今天对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X涉嫌(案由)一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如属于两案合并审理情形】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XXX与被告人XXX被指控共同犯罪,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

(七)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诉讼参与人名单,说明特殊情况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和辩护人名单。本庭的审判长是由(本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XXX,也就是我本人担任,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XXX、XXX,重大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要组成7人合议庭一一介绍)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XXX出庭履行职责,书记员XXX负责法庭记录。

审判长: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有检察员助理以及书记员参加的,审判长不介绍,座位应在公诉人的后面)

【如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宣布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受被告人(其近亲属)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工作,座位在律师之后)

【如系指定辩护人】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被告人既不委托也不接受援助或者二次更换辩护人后又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未委托辩护人且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你辩护(二次更换辩护人后又拒绝辩护人为你辩护,)在法庭中你自行进行辩护。

(八)告知诉讼权利,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对回避进行解释,如被告人不理解回避的含义,可进一步解释:如果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换人审理);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刚才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XXX,

被告人: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

【如申请回避】

审判长:申请何人回避?

被告人:

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理由是?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

【如申请回避】

审判长:申请何人回避?辩护人:

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理由是?

辩护人:

【如有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需要一一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休庭XX分钟。

【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申请回避的清形,当庭可以驳回。】

(继续开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宣布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并说明理由。审判长回避由院长决定、公诉人回避由检察长决定,院长、检察长担任审判长、公诉人的,分别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决定。)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宣判四个阶段。法庭对本次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如原计划当庭宣判,后经评议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在宣布休庭时应作相关说明。】

【如定期宣判】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法庭对本次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三、法庭调查

(九)宣布法庭调查,主持宣读起诉书、讯问、发问等调查环节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涸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特别多的,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

公诉人:

(公诉人应当站立宣读。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因严重疾病无法站立的,审判长可让被告人坐下。)

(被告人在二人以上的,讯问、发问应当分别进行。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暂不接受讯问的被告人XXX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如有身休不适,可以助时向本庭示意。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宜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回到听清后继续发问),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

【如证据较多或案情重大复杂,已召开庭前会议的】

审判长: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较为复杂,为了充分保障SR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庭于XXXX年XX月XX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1.控辩双方对案件管辖无异议。

2.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不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不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组织控辩双方展示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听取了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

4.控辩双方对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控辩

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项;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屈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无异议。(对庭前会议没有明确的事项应当作出说明。)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指控你犯XX罪的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

【如被告人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XXX可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说明不认同起诉指控内容的部分。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如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公诉人应向被告人交待权利,特别是向被告人交待有辩解的权利。)

公诉人:

被告人:

(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公诉人:公诉人的讯问暂时至此。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

【如辩护人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

辩护人:

被告人:

【必要时法庭可以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可以讯问,也可以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如果合议庭不是必须发问的,可以不发问。)

(十)主持举证、质证、认证调查环节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审判长:当庭举证、质证,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物证应出示原物并说明来源;

2.书证应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

3.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播放;

4.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材料应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

5.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应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

6.鉴定意见应出示并宣读。

【案件材料复杂的,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分类举证、质证:(1)主体;(2)犯罪事实;(3)量刑;(4)综合证据(包括赃款去向等)。】

【已召开庭前会议的】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明确表示无异议的,可以采取简要示证,当庭仅宣读证据名称以及证明的内容。

【存在多起指控犯罪事实的】

审判长:现在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第X起犯罪事实,即被告人XXX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有多起指控犯罪事实的,法庭可以按照便于审理的原则安排质证的顺序,不必完全按照起诉书中列明的顺序进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按照主体身份、犯罪事实、综合事实顺序进行法庭调查。综合事实包括量刑情节事实、赃款赃物追缴、退缴、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孽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等。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已召开庭前会议的,举证、质证也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的顺序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指引。)

(经法庭同意,实物证据由值庭法警出示;纸质、电子证据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播放;需要宣读的,由申请人宣读,卷宗的内容可由合议庭人员代为宣读。)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对被告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公诉人(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举证?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举证?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

(可以根据情况,集中在法庭调查最后阶段征询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如果公诉人直接说明举证完毕,则无须征询公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出示新的证据,审判长最后应征询公诉人有无异议。)

【无论是公诉人、被告人还是辩护人所举出的每一组证据,合议庭都应当进行质证、认证。对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合议庭(采用合议的方式)应当庭认证。】

审判长:上述证据,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对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的,可以当庭确认;如果存疑的,在庭审后评议认证,审判长应当予以释明。】

审判长:上述证据,公诉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有异议,本庭将在庭审后进行评议予以确认(可以在判决书上阐明认证的理由)。

【如果法庭对证据依然有疑问,可以有针对性进行提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审判长: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对XXX证据作出补充说明?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

(对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悄况,应当记录在案。)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需要?

被告人/辩护人:

(控辩一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申请方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另一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需要播放录音录像或者需要将证据材料交由法庭、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查看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或者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庭审前提出申请,法庭认为没必要的,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应当休庭评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有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没必要的,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异议成立的,不予准许。)

【如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审判长:传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XXX到庭。

【如果证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需要视频作证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审判长: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你的姓名?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

审判长:向法庭介绍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职业职称等)?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

审判长: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

审判长:你可以证明什么事项和内容?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

审判长:你与当事人(证人、行贿人或被害人)XXX在本案中是什么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淜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XXX,本院审理被告人XXX(案由)案,公诉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通知你出庭。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说明鉴定、调查、侦查或有关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如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涸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

审判长:XXX,你现在应在保证书上签名(以证人为例)。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在保证书上签字后,经法庭审阅后由值庭法警交书记员。)

审判长:下面可以向证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询问证人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然后由对方进行,法庭也可以询问

证人。同时,各方可以交叉询问。)

审判长:证人XXX,今天你在法庭上的证言,法庭将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当阅看庭审记录中你的证言部分。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并在笔录上签名。证人XXX,你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

审判长:证人XXX可以退庭(证人不能留在法庭旁听)。

【如证人需要通过隐蔽作证系统作证】

审判长先说明需要通过隐蔽作证系统作证的理由,然后宣布:法庭准许证人XXX通过隐蔽作证系统作证。传证人XXX到庭。(作证经过同上)

(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的发问比照对证人的发问过程进行。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向证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发表意见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对于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法庭认为有对质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审判长:在法庭涸查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或发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已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将在评议案件时予以综合考虑,依法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十一)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解、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辩论的顺序进行。控辩双方应当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定罪匮刑情节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你的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

【被告人自行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

审判长:另一位辩护人是否发表辩护意见(有两名辩护人等)?

辩护人:(另一辩护人)

审判长:

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审判长进行归纳、概括。)

审判长:公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补充?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补充?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补充?

辩护人:

【如有】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补充。

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围绕本庭概括的争议焦点进行第二轮辩论。提醒控辩双方,对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要重复发表意见。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本庭认为,经过两轮(以具体轮数为准)的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阐明,已经达到辩论的目的。合议庭将对双方有价值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如新的意见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应恢复法庭辩论。】

(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疑、被告人供述反复、同案犯亦尚未形成稳定供述,无法相互印证的,即使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对于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无罪意见的,法庭不应以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程序而随意制止辩护人的发言。)

审判长:现在,我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转自刑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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