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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作者|卢培 崔宇欣 赵颖楠

新《公司法》系统强化了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构建了更为严密的责任网络;《刑法修正案(十二)》则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等原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罪名扩展至民营企业,填补了刑事立法的空白,两部法律共同构成民营企业合规治理的“双重防线”,形成了民刑衔接、层层递进的法律责任框架。本文系统分析了法律修订背景下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变化,指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可能触发的三大罪名及其构成要件,强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定罪的关键,提出民营企业应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合规控制、培育合规文化等措施,构建科学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与风险防范。

关键词:民营企业;忠实勤勉义务;背信行为;刑事合规

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同时颁布,标志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进入了新时代。新《公司法》从组织架构与行为规范层面,系统强化了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乃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忠实勤勉义务,构建了更为严密的责任网络,为刑事责任认定提供了前置性规范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二)》首次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等传统上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罪名扩展至民营企业,填补了刑事立法的空白,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二者共同构成民营企业合规治理的“双重防线”。

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两部法律衔接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变化,系统梳理民营企业在新法背景下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演变,旨在为民营企业构建科学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一、法律修订的背景

(一)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

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数量超过4900万户,民营企业在企业总量中的占比达到92.3% 。这表明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占有重要分量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力军,采取措施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成为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

(二)民营经济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经营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企业内部腐败问题逐渐呈现多发、易发的态势。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反映,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在外“另起炉灶”,非法转移企业利润、侵犯商业秘密、侵占商业机会,或通过隐蔽手段将本应属于企业的商业资源与利益输送至关联实体,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既往的刑法体系中,缺乏针对民营企业内部此类背信行为的专门刑事规制,导致企业在维权与反腐过程中常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现实困境。为此,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了故意背信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防范和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链接

(一)新公司法的变化

基于上述背景,《公司法》针对公司董监高资格和义务新增众多规定,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1)新增第180条 ,明确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原则和内容,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进一步予以细化 ,并且将上述义务的责任主体扩大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新增第182 、183 、184 条,将监事纳入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监管范围,明确董监高的报告义务,同时扩大关联交易相对人的范围,将董监高的近亲属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人等也纳入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3)新增第192条 ,进一步明确实质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二)刑法修正案(十二)三大罪名的扩展与解读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修改详见上图,其一方面将犯罪主体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扩大至与《公司法》衔接的董监高,实现了法律概念的统一;另一方面增设条款,明确民营企业的董监高也可以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立法对民营企业人员构成此罪设定了更为审慎的门槛:与国有企业人员构罪侧重于“获取非法利益”不同,民营企业人员除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外,还必须同时满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两个条件,体现了刑法在介入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时所坚持的必要的谦抑与谨慎。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详见对比图可以发现,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修订中,犯罪主体被扩展至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不仅限于董监高,同时,该罪的规制范围也实现了重要扩展,从原先的“商品”扩大至“商品、服务”,这一修改显著增强了该罪在当代经济环境中的适应性,意味着在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咨询服务等以服务为核心的新兴行业领域,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将被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回应了实践发展的迫切需求。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

此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与保护对象的扩大上。通过增设条款,民营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相应地,罪名也由原先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这一调整旨在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并购、折股或出售过程中,主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压低资产价值,从而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背信行为,为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提供了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刑法保障。

以上三条修改的共性是将原刑法相关条文中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民营企业,契合了“强化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的党中央政策要求,从政策导向的层面来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以往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类案件较难立案的情况。

三、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链接

综上分析,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并非两条独立的平行线,而是存在一定链接,构成了一个相互呼应、层层递进的法律责任体系。

《公司法》新增条款明确了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并将忠实勤勉义务主体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为涉民营企业背信犯罪的认定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公司法》又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区分为绝对禁止行为和相对禁止行为:前者包括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私存、商业贿赂等 ,此类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对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将直接触犯《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传统罪名;后者则包括不当关联交易、篡夺公司交易机会、竞业禁止等 ,不同于前者,此类行为在存在授权或者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属于合法行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也主要是将民企董监高的这些相对禁止行为纳入了刑罚范围。

具体到前述三大罪名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成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必须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

新《公司法》第182、183、184条规定,未经报告及决议,董监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同时第182条第二款规定,董监高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此类规定以及第180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正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以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规定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民营企业董监高向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决议后,董监高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和自己以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订立合同,应认定为一种合法行为,即便此种行为可能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损失;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条文中尽管未明确规定本罪成立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有要求行为人构成本罪须符合“徇私舞弊”的要求,其内涵与上述规定限制情形基本一致,也因此,如果民营企业董监高向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决议后,董监高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徇私舞弊的行为。

此外,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大罪名均有规定,也即,即便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涉民营企业背信行为,但在没有致使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保护,事实上,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公司法》第186条 以及第188条 规定,追回违法所得并要求董监高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自身权利救济。如此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给予企业法律保障的同时,避免不当介入民事纠纷,破坏企业正常经营。

四、民营企业合规体系构建建议

在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双重规制的新时代,为应对潜在风险,民营企业必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构建一套与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合规风控体系。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其核心在于权责明晰、有效制衡。

首先应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的权责边界,民营企业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在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中,清晰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与权限,尤其要细化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如在某电视公司、某仓储公司与某项目公司、胡某、某房地产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建议: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不能仅停留在形式,需通过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健全监事会监督职能、规范关联交易流程等措施,从根本上防范“内部人失控”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

其次是落实控股股东与实控人的责任。新法明确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规制范围,因此企业应通过章程和协议,约束其行为,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避免因“影子董事”行为引发连带责任。

再者是设立专门委员会。对于条件成熟的企业建议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合规体系的运行,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提升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加强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建设

在事前预防方面,一是制定专项合规政策,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风险点,出台内部规定,明确行为红线与审批流程;二是建立岗位风险排查机制,对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岗位进行定期风险评估,识别廉洁风险点;三是培育合规文化,树立合规意识,通过常态化培训、高管承诺书签署等方式,将“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嵌入企业文化,使员工从“不敢违”向“不愿违”转变。

在事中管控方面,一方面是嵌入业务流程控制,在合同审批、资金支付、重大投资等关键业务流程中设置合规审查节点,并落实回避制度,确保每一项决策都经过合规性检查;另一方面则是利用技术手段赋能,引入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司的交易数据进行动态分析,自动预警诸如与特定关联方频繁交易等异常行为。

在事后应对方面,其一是强化内部审计职能,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定期对合规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审计评估;其二是建立畅通的举报与调查渠道,设立独立的举报热线,并制定明确的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程序,确保一旦发现风险事件,能够迅速响应、严肃问责。

五、结语

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联动,标志着国家正通过“民刑衔接、双向规范”的系统性工程,推动企业治理现代化。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合规不再仅仅是应付外部检查的形式要求,而必须成为企业内在的、实质性的价值导向与行为准则。

不同于国有企业背信犯罪,涉民营企业背信犯罪并不侵犯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与国有财产,这一特点在新增规定中也有所体现,也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治理现实,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在依法打击“真犯罪”的同时, 应始终围绕着犯罪本质特征,对犯罪进行精准惩治,切实保护企业利益,避免形式化、扩大化认定犯罪,避免不当介入“民商事纠纷”,以精准的司法判决引导企业规范治理,保障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最终,民营企业需要认识到,有效的合规体系不仅是规避刑事风险的“护城河”,更是提升内部凝聚力、获取市场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通行证”。当合规意识融入企业的血脉,当规范治理成为所有成员的行动自觉,企业便能超越被动的风险应对,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中,构建起真正的核心竞争优势,从而在法治的轨道上,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律师简介

卢培

炜衡北京总所 高级合伙人

lupei@weihenglaw.com

卢培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炜衡公司法律部副秘书长,

炜衡全国大学生刑辩训练营指导律师,

炜衡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2024年LegalOne 商业犯罪实力之星,

2025年GRCD中国年度商业犯罪与刑事年度律师大奖,

2025年律新社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匠心律师之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

高级企业合规师,

副高级工程师,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天津市公安局监督员,

天津市公安局多个分局常年法律顾问,

天津市区检察院听证员,

天津市区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天津市2024年“点赞最美女律师”。

崔宇欣

炜衡北京总所 律师助理

崔宇欣,卢培律师团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赵颖楠

炜衡天津所 律师

赵颖楠,卢培律师团队,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炜衡天津分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办理某国企控告合同诈骗罪案、某公司涉嫌诈骗罪案等案件。

排版| 王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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