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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9日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和大家分享关于分案审理的问题。我向本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提交了一篇论文,题为《分案审理对辩护权行使的影响及其解决之道》。在此我谈一下我的基本观点:分案审理之后辩护权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一、分案审理对辩护权行使的影响

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庭审质量,但如果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庭审质量还能得到保障吗?是保障不了的。举个例子,在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理的情况下,各辩护人能够充分地行使阅卷权,并可以出席法庭审理,对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从而揭露其陈述中的虚假,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陈述。但是,在分案审理的情况下,辩护人就无法查阅其他案件的卷宗,也不被允许进入分案审理的法庭,并且失去了对其他同案或者有关联案件被告人的发问机会。

分案审理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刚才熊秋红教授也已谈到,前案的判决对后案产生了影响。法院不能对同样的事实作出相反的判决,已决案件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对未决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在前案已经定罪量刑的前提下,后案的辩护空间极为受限。

二、坚持“实质上的一案”的观念

分案审理的各个案件属于“形式上的一案”,而被分的各个案件实际上是“实质上的一案”。刚才樊崇义教授和熊秋红教授都谈到了关联性的问题,顾永忠教授也谈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相互证明关系,当案件被分案审理,就会存在碎片化的问题,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所以我们 应当坚持“实质上的一案”的观念 。针对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阅卷权,即“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里的“本案”应当是“实质上的一案”。以此为理论基础,即便是分案审理的案件,辩护人也可以去查阅卷宗,从而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同理,无论是参加庭前会议还是出席法庭、进行发问,均是以“实质上一案”为单元,辩护人均可参与。

三、分案审理的实践问题

其一,分案审理与分开审理、分人审理、分庭审理的区别。刚才顾永忠教授也谈到了,实务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理时把一个案件的数个被告人分开审理、分人审理、分庭审理。这样的做法与分案审理是什么关系?确定的标准是什么?划分的界限在哪里?

其二,决定分案审理的时间问题。我听一些律师朋友跟我说,有的案件在法院开庭过程中,开着开着就分案审理了。是否要分案审理,应该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问题,怎么在开庭过程中作出改变?

其三,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分案审理的判决书使用了同一个案号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当事人或是辩护律师能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以上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与思考。

总之,我的基本观点就是分案审理之后,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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