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来源: 漆水堂董少謀工作室 ;作者: 董少谋
当一小时可以厘清的案情,作为法官却需耗费三倍时间,这多出的两小时并非严谨的注脚,而是效率困境的症候。此种现象折射出的,是一场司法剧场化与实质正义之间的隐秘角力。
一是法官不善于在法庭调查前通过诉答程序总结争点,有的法官简单的将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总结”为争点
“请求”非“争点”, 当法官将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直接等同于争议焦点时,这看似是完成了“总结争点”的程序动作,实则是以一种最为省力却也最为无效的方式,宣告了庭审核心环节的失败。这不仅是司法效率的另一个隐蔽黑洞,更是司法技术含量在起点上的严重流失。
首先,这是一种“概念混淆”带来的司法惰性。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其作出某种特定判决的声明,是“我想要什么”;而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或证据能力存在的、有待裁判机关裁决的真正分歧点,是“我们争什么”。将“请求赔偿100万”直接列为争点,等于没有进行任何法律上的提炼与辨识。这背后,是法官为了快速应对“案多人少”的压力,而选择了一条形式主义的捷径。它回避了真正需要投入智识劳动的法律关系梳理与核心矛盾识别,是司法裁判思维在起点上的“未启动”状态。
其次,这种混淆导致了庭审资源的错误配置与空转。 一个没有经过精细提炼的“争点”,无法为法庭调查和辩论提供清晰的路线图。庭审会因此陷入两种困境,要么,法官仍会像前文所述,在宽泛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漫无目的的“冗余追问”;要么,庭审看似围绕“请求”展开,实则双方辩论各说各话,未能进行有效的观点交锋。因为真正的“靶心”从未被树立起来。这好比医生将病人的“我想要康复”作为治疗目标,却不去诊断具体的病因,其治疗过程必然是混乱且低效的。 究其根源,这与“不敢总结争点”的现象共享同一病根——司法责任与专业自信的缺失。 对于“不敢总结者”而言,是害怕因“遗漏”而担责,于是用“全面调查”的勤勉表象来规避“精准判断”的执业风险。 对于“简单总结者”而言,则是以“完成动作”的形式主义来替代“实质判断”的执业风险。后者同样是一种自我保护:既然提炼真正的争点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案件洞察力,且可能因提炼不准而被当事人质疑,那么不如原地踏步,将当事人的原话奉上,从而将“争点不明确”的责任反推向当事人自身。 这两种看似相反的行为模式,共同指向了同一个终点:庭审的中心化与实质化落空。 法官未能真正扮演起程序主导者和法律专家角色,庭审要么沦为一场冗长的“事实清点”,要么沦为一场失焦的“言论集市”。
总而言之,将“诉讼请求”等同于“争议焦点”,是一种披着“效率”外衣的更深层次的“无效率”。它节省了法官在庭审之初的几分钟思考,却浪费了整个庭审过程中数小时乃至数日的宝贵司法资源。一个高质量的庭审,始于一个高质量的争点。当法官敢于、也善于在纷繁的诉辩陈述中,精准地射出法律之箭,司法才能真正告别剧场化的冗繁与形式化的惰性,回归其定分止争、彰显智慧的本来面目。   
二是法官不敢在法庭辩论前对己确信的具体问题亮出明确的具体的结论
法官在法庭辩论前,即便内心已对某些具体问题形成确信,也往往选择缄默不言,将明确的结论隐藏于中立的表象之下 。这一现象,远比冗长的调查或错误的争点总结更为隐秘,它直接导致了庭审辩论环节的“空转”与司法资源的巨大内耗。这并非简单的司法保守,而是一种植根于制度环境与行为逻辑的“结论恐惧症”。
首先,这种“恐惧”在形式上披着“司法中立”的外衣,实则是对其中立性与权威性的深层损害。 法官认为,提前亮明观点会被当事人视为偏颇,因此用沉默来维系一种表面上的“不偏不倚”。然而,现代司法理念所要求的“中立”,是立场的不偏袒,而非思想的虚无或表达的匮乏。一个拒绝在适当时机表达其法律见解的法官,实际上放弃了对庭审的引导责任。当事人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去辩论一个法官内心早已否定的命题,这绝非司法公正的体现,而是对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与情感的一种漠视。真正的权威,来自于在充分倾听后展现的专业与明断,而非来自于始终深藏不露的神秘感。
其次,这种沉默直接导致了法庭辩论效能的断崖式下跌。 法庭辩论的核心功能在于“说服”,说服的对象正是法官。如果法官不提供任何反馈,不指示其临时的倾向性,辩论就会沦为一场“没有箭靶的射箭”。原告与被告在黑暗中朝着自己想象中的目标倾泻弹药,彼此精疲力尽,却不知是否有一发击中了要害。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诉讼两造的折磨。一个敢于在辩论前或辩论中就具体问题亮明初步结论的法官,能够立即将辩论聚焦于真正的分歧,引导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高价值的对抗,这才是高效司法的应有之义。
这种“不敢”背后,是司法行政化考核的幽灵在徘徊。在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的双重压力下,法官被迫将庭审转化为一场“滴水不漏”的表演。每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都要“穷尽调查”,每一个本已清晰的问题都要“反复究问”,这不仅是时间资源的挥霍,更是司法智慧的自我矮化。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为司法流水线上的操作工,失去了作为法律专家应有的专业判断与决断勇气。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冗余究问构成了对当事人的隐性不尊重。当当事人已经清晰陈述的事实仍被无休止地盘问,当争议焦点早已明确却仍要在细枝末节上周旋,司法的庄严便在这种自我重复中悄然消解。法庭不再是定分止争的权威场所,而异化为一个不断回旋的言语迷宫。这种“剧场化”的庭审,表面上彰显了司法的严谨,实质上却暴露了司法自信的匮乏。
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冗余追问,既缺乏逻辑的简洁之美,又丢失了经验的明智之见。法官被各种非司法因素捆绑,无法发挥其作为专业法律人的判断力,这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司法尊严的慢性消解。
要打破这一困境,需从根本上重塑司法理念。法官应当被赋予更大的程序主导权与专业判断空间,将司法资源集中于真正的争议焦点。庭前会议应当实质化,而非流于形式;争点整理应当具有约束力,而非可以被随意推翻的预备程序。更重要的是,司法考核机制应当从“过程导向”转向“结果导向”,允许法官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凭借专业素养做出果断判断。
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效率与严谨的平衡艺术。当法庭不再是无休止究问的场所,而成为高效厘清争议、权威化解矛盾的空间,司法才能真正回归其本质——不是冗长程序的奴隶,而是正义与效率的统一体。在法治精细化的今天,我们需要的不是更长的庭审时间,而是更具智慧含量的司法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