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5日
结合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和实践中发现的个别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执法过错和瑕疵编写本文供大家参考。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
|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
|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 二日 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 达 被侵害人。 |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或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 ( 应当体现出“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手段、何结果 ) 和证据(各类证据尽量 要填全 。 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20版)
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和出错的几个问题:
1 .事实认定部分 , 未载明法定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 (以及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的表述) ,有被认为事实认定不清风险。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定 从重、从轻、减轻情形等 一览 表( 注:红色标注为新法修改处 )
| 类型 | 法定情形 | 条款 |
| 未成年人 从轻、减轻 、不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第12条 |
| 精神病人 、 智力残疾人 从轻、减轻 、不罚 | 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加强看护管理 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3条 |
|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从轻、减轻 、不罚 |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第14条 |
| 正当防卫 减轻 处罚、不罚 |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 第19条 |
| 六种 从轻、 减轻 、不罚 |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 第20条 |
| 认错认罚 从宽 处理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第21条 |
| 四种 从重 处罚 |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 一年 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第22条 |
| 不执行 行政拘留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23条 |
对于须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 不仅要在处罚依据处正确引用条款,还应在事实认定中载明上表中具体的 从重、从轻、减轻情形。对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也应载明不执行的情形,并引用不执行条款。
2.法律依据部分,引用法律条款表述不准确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一般包含条、款、项,法条中含款、项的,应 精确至 具体款,否则会有被认为适用法不正确风险。 “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 某条文中只有一款,下面含项的,应当直接表述为第X条第X项,而不是第X条第一款第X项,比如正确表述:“第二十条第一项”(就经常会被用错),再者第X项,不要写成第(X)项。
3.“执行方式”部分,填写不规范 , 特别是拘留不执行、刑拘折抵的情况。
(1)罚款交纳期限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表述为“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某某银行缴纳。”
(2)对于不执行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X项之规定,对某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对于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统一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至拘留所执行,折抵后的执行期限自X年 X月X日至X年X月X日。”
此外,在决定书中可补充被侵害人签字处,证明送达签收。 根据新《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 二日内 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 范文 】
XX市公安局XX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 )行罚决字〔2026〕1号
违法行为人 杨某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工作单位: 无 ,违法犯罪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0月16日15时许,杨 某 酒后在XX市某候车厅内候车时,为追求刺激、满足欲望,搭讪独自候车的孙 某 某 (女,16岁),在孙 某 某 明显表示出抗拒后,杨 某 依然对其进行纠缠,并拍了一下孙 某 某 大腿。另一候车女子杜 某 某 (17岁)见状将孙 某 某 叫到前排同坐,杨 某 继续对孙 某 某 进行骚扰,并拍了一下孙 某 某 肩膀。杜 某 某 上前制止时,杨 某 转而调戏杜 某 某 ,伸手掀杜 某 某 的衣服,但被其躲开。后杜 某 某 与其朋友谭 某 某 (女,17岁)带孙 某 某 到女厕所内躲避,杨 某 尾随三个女生来到厕所门口进行堵截,时间长达十余分钟。当日16时许,民警将杨 某 抓获。 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 , 且 情节较重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 2012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之规定, 现决定对杨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杨某送往XX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18日。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XX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公安机关(印)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