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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优秀案例:租车“两头骗”定性及数额认定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09 日修改于 02 月 09 日

来源:悄悄法律人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8日    


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

租车质押“两头骗”案件定性及被害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尹某合同诈骗案 — — 租车质押“两头骗”案件定性 及被害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案号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豫14刑终341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因欠高利贷无力偿还,遂想用租赁车辆抵押变现方式套取现金。2023年9月18日尹某到星聘婚车租赁中心以每天450元的价格租用车主李某元的奥迪牌轿车一辆,租期10天,交押金3000元。次日尹某伪造该车行车证,与二手车商陈某原签订了以抵代买的买卖合同,将该车以 1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原,由于尹某没有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只得到4万元现金,剩余的11万元等尹某交来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再放款。尹某将得到的4万元现金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此后,尹某注销预留给星聘婚车租赁中心的手机号码,租车到期后尹某没有归还该车也没有继续交纳租赁费,星聘婚车租赁中心与尹某无法取得联系。后车主李某元报警,车辆被追回。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豫140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尹某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豫14刑终341号刑事判决,改判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与某婚车租赁中心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用车辆,伪造车辆证件证明车辆为自己所有,又以该车与陈某签订合同拟骗取15万元,实得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陈某。 裁判要旨 1.租车质押“两头骗”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前期租车或后期抵押借款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质押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属于市场主体,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此类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2.租车质押“两头骗”案件应认定实际遭受损失人为被害人,犯罪数额以被害人案发时的实际损失金额认定。行为人概括的主观目的系非法骗取财物,可以将租车质押“两头骗”的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评价,以案发时实际遭受损失作为认定被害人的标准,有利于后续追赃挽损、弥补损失、修复社会矛盾。以被害人案发时实际损失金额认定犯罪金额,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有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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