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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隔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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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2 月 11 日修改于 02 月 11 日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0日    


前言,笔者常常遇到当事人的咨询,另一半在外面借网贷,金额还不小,用途不清楚,莫名其妙就被银行和网贷公司疯狂打电话催收,遭受到严重的困扰,有一位甚至被起诉作为被告,债权人在诉求中让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合理吗?”“婚后我自己创业借的钱,离婚时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才能避免配偶的个人债务牵连到家庭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家庭财富安全,一旦“被负债”,可能导致多年积累的财产付诸东流。《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发生重大调整,明确了“共意之债”“家庭日常之债”“超出日常之债”的区分标准。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边界,提供合法有效的债务隔离策略,为家庭财富筑牢 “隔离带”。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规则

1、共意之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盖章或一方事后追认(如微信、短信确认“愿意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款买房、共同出具借条做生意只要有明确共同意思表示,无论是否用于家庭,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需要之债(一方名义为家庭生活);债务用途为家庭日常生活(如买菜、交水电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支出等),金额与家庭收入水平匹配一方单独借款支付孩子学费、装修夫妻共同住房、为家人购买保险推定属于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配偶主张不属于的,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之债(一方名义大额债务);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如大额借款、对外担保、投资等),需债权人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一方单独借款100万用于个人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购买奢侈品(非家庭必需)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法举证用于共同生活 / 经营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法定排除的个人债务类型个人债务类型

1、一方婚前债务;结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如婚前买房借款、个人信用卡欠款),婚后未用于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1063条;配偶无需偿还,但债权人举证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如婚前借款用于婚后装修共同住房)

2、一方擅自担保之债;未经配偶同意,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冯春花因与被申请人马晓琴、李明、赵玉科、贾延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654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1、仲裁委员会裁决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裁决主文实际也不能扩张至作为担保人配偶的非仲裁当事人。《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直接影响担保人配偶的财产利益。现担保人配偶对该保证条款不予追认,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利益。故担保人配偶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诉求确认《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无效,仲裁与本案亦不属重复处理。2、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即使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名亦并不影响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该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之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违法犯罪/虚构债务:赌博、吸毒、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配偶可提供赌博记录、警方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主张债务无效

4、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消费/投资之债;一方单独借款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股票期货投机、个人创业(未与配偶共同经营)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

5、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收入水平,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常见误区澄清

1、“婚后一方借的钱,默认是共同债务”—错!《民法典》实施后,不再“推定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

2、“房产证写两人名字,借款就一定是共同债务”—错!若借款为一方个人使用(如赌博),即使房产为共同财产,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3、“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就可以对抗债权人”——错!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债权人仍可起诉夫妻双方,但配偶偿还后可向约定承担方追偿。

三、家庭财富合法有效的债务隔离策略

(一)事前预防:从源头规避 “被负债” 风险

1、大额债务“共同签名”,小额债务“留痕确认”;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大额借款(如超过家庭月收入3倍)必须共同签名;一方为家庭日常借款(如交学费、看病),事后通过微信、短信向配偶确认 “该笔借款用于孩子学费”,留存沟通记录。

2、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财产与债务归属;协议核心内容:夫妻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效力提示:协议需书面签订并签字按手印,可办理公证(增强公信力);若涉及不动产,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3、避免盲目担保,明确担保责任边界;拒绝为他人提供担保,尤其是大额担保;若确需担保,需配偶共同签名、,并在担保合同中注明 “仅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若配偶擅自担保应及时向债权人发《异议函》明确表3示不追认担保行为,留存送达证据。

(二)事中应对:发现风险及时止损

1、留存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若配、偶擅自举债,收集以下证据:自己的收入流水(证明家庭无需该笔借款维持生活);配偶的消费记录(证明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证人证言(如亲友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

2、对无权代理的债务“明确拒绝追认”;收到债权人催收通知后,立即书面回复 “该债务为配偶个人债务,本人不予追认”,避免被认定为“事后追认”;

3、大额资产“风险隔离”;家庭核心资产(如房产、存款)可登记在未举债配偶名下,但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非举债方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无争议部分);注意:不得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如债务发生后转移资产),否则可能被债权人撤销。

(三)被起诉后如何证明非“共同债务”

证据清单:债务不知情证据:微信/短信记录(证明未告知举债事实)、证人证言(亲友证明未参与借款);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证据:家庭收入流水、消费记录、配偶个人消费/投资凭证;债务超出家庭日常证据:家庭月收入证明、债务金额对比(如家庭月收入1万,债务50万);违法/虚构债务证据:赌博记录、警方处罚决定书、债权人与配偶串通的聊天记录。

夫妻共同债务抗辩方法

1、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婚后债务必须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不偿还:一是配偶没有共同举债,举债方事先未商量,事后未告知,配偶根本不知情或明确反对(无合意);二是借款或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无受益);三是并非履行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无义务)。

2、否定债务的真实性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信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可以审查:债权债务人的关系,是否认识或熟悉夫妻双方,是否知悉夫妻在离婚;款项如何交付、汇款证明及取款证明;借款的约定用途是否合法,实际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条是否伪造或后补、签名的真实性及笔迹形成时间,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的到庭情况,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债权人和举债方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举债方的自认是否不合情理调解协议是否损害了举债方配偶的权益。

3、否定债务的合法性涉及高利贷、赌博、嫖娟、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4、抗辩属于对方的举证责任举债方负责举证所借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前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5、区分债务性质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大额债务”,立法尚未明确,由法官综合案件自由裁量。

6、感情和过错状况一方面否定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引用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来推翻共同承担的合理性。

7、经济状况及对家庭经济的承担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包括工作、收入、财产情况来抗辩,证明债权人没有能力出借款项,或者举债方、非举债方不需要借款;

8、审理程序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供了证据线索,法院没有依法调查;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无合理理由拒绝接受;法院没有通知必要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行为,法院没有依法处理。

9、执行中保障基本生存权益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要求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居住房屋,保障夫妻双方及家属的基本生活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四)特殊场景:创业家庭的债务隔离方案

采用“公司制”经营:夫妻一方创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债务,避免个人财产(家庭住房、存款)被执行;签订《婚内财产约定》+《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创业所得为个人财产,股权由举债方单独持有,与家庭财产隔离;避免“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分开使用,不随意用家庭财产为公司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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