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

杨登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一本好的教材应当具备哪些品格?
这是每一位着手撰写法学教材或者试图评述一本教材的作者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在我看来,一本好的法学教材应当以独特的理论体系为支撑,能够建构一个比较完整的学术体系和独特的话语体系,对不同阅读群体具有广泛适应性,表述严谨而不失风趣,能够吸引读者增长其知识和能力,甚至能够影响或者改变其人生志趣。
对我而言,胡建淼教授所著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学》就属于这样一部好教材。是它吸引我步入行政法学学习和研究之路,感受行政法学的独特魅力。
这本“著作性”教材初版于1997年,2002年再版,2010年三版,2015年四版,2023年五版(以下简称 《行政法学》(第5版) 》,第五版在2024年年初和年末得以多次重印。借此文,谈一下我对这本教材的认识和感受,与更多读者分享,同时也表达对胡建淼教授学术贡献的至诚敬意。
《行政法学》(第5版) 封底的“内容介绍”从定位、范围、体系等角度对这本教材做了介绍: “本书秉持‘中观行政法学’定位,以主体论—职权论—行为论—依据论—程序论—责任论—监督论为结构,建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真实完整地反映我国行政法制度全貌。”
这可以说是对这本教材全面、精辟的评价。其中的“中观行政法学”定位应该是这一介绍或评价的核心,也是认识、理解 《行政法学》(第5版) 的立足点。
但什么是“中观行政法学”,它的理论主张有哪些, 《行政法学》(第5版) 又是如何贯彻或体现“中观行政法学”的理论主张的?这些便是这篇书评应当厘清并试图回答的问题。
在《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展现学者担当》一文中,胡建淼教授曾谈到“中观行政法学”的历史起源并对其基本要义作了简要介绍。他说,“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注重对‘中观行政法学’的研究。1989年,我和张焕光教授合著的43万字的《行政法学原理》出版。它是第一本‘中观行政法学’的模本,在当时的行政法学界引起很大反响。”
他进一步认为,“中国存在着‘宏观行政法学’与‘微观行政法学’”“相较于‘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它(中观行政法学)既不仅仅停留在研究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不沉溺于研究具体行政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而是在现代法治理论的指导下,重点探讨‘隐藏’在行政法律条文背后且支配行政法律条文的抽象性理性规则和‘精神内核’,它既是一系列抽象理论概念和范畴所组成的严密逻辑体系,也用于指导现实的法治实践。”
可以看出,“中观行政法学”与“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主要是基于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区隔,不能简单看作介于“宏观行政法学”与“微观行政法学”之间“中庸之学”。
结合胡建淼教授《行政法学》教材以及其他著述来看,我认为,“中观行政法学”首先是关于“一般行政法”的学问。
行政法是个大家庭。至少包含“一般行政法”(有些学者称其为普通行政法)和“领域行政法”(有些学者称其为部门行政法)两个子成员。
从功能看,“一般行政法”可简单理解为“管理行政的法”。它为行政主体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时应遵循的一般原理、原则和规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是这方面的典型。
“领域行政法”则可完全理解为“行政管理的法”。它授予行政主体管理某一领域行政事务的行政职权和法律措施,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属于这方面的典型。
“一般行政法”之所以“一般”,乃是因为,它们是所有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时都要普遍遵循的规范,是所有行政活动的“总章程”。
如《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土地管理处罚、药品管理处罚、税收征收管理处罚等所有行政处罚都要遵循的;《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治安管理许可、土地管理许可、药品管理许可、税收征收管理许可等所有行政许可都要遵循的;《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也是所有行政强制普遍遵循的。
《行政法学》(第5版) 显然是讲述“一般行政法”的教材。它虽然引用了大量“领域行政法”的法律条文、案例,但这些引用是为了归纳、例证“一般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使“一般行政法”的概念、原理植根、反哺于“领域行政法”。
“中观行政法学”外观上以“单线理论”为行文方式,本质上以“双线理论”为价值依归,“第二条线”时明时暗。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作为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与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和职责(义务)关系构成。
如果行政法学仅以行政主体为主线,研究和创设其理论体系,就是“单线理论”。如果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为共同主线,研究和创设其理论体系,就是“双线理论”。
“单线理论”与“双线理论”各有优势。“单线理论”围绕行政权展开,能够突出行政权的中心地位,抓住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要问题,但对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责任,则重视不足。“双线理论”似乎可以弥补前者的不足,但对两方主体分别论述,难以使二者有机统一,内容上也不免重复。
《行政法学》(第5版) 在主体论中论述了行政相对人,在行为论、程序论、责任论、监督论中也论及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赔偿与补偿请求权以及行政复议申请权等,但整个框架和具体内容都基本以“单线”方式展开,即以行政主体为主线,研究行政职权的要素与移转、行政职权的行使方式(行政行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程序、行政职权的行使依据、行政职权行使违法的法律责任等。
不过,这一切始终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价值依归,最终都服务于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制度,换言之,行政相对人的公法权利及其保护始终是“潜伏”于单线的第二条线。
因此,胡建淼教授认为,中观行政法学“主要是从动态的视角,围绕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相对人的公法权利这一‘双线’轴心”。这里强调的是职权与权利的关系,而非其他。
“中观行政法学”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全方位研究,既重视基本概念、原理、体系,又不脱离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案例,是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实践,对一般行政法概念、原理、体系进行归纳、梳理、建构的实证研究之学问。
“一般行政法”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规范体系,虽然还不完备。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政务处分法》等构成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以及各地制定的“行政程序规定”等构成的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构成的责任法和监督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领域行政法”也针对不同行政管理与服务行为规定了大量行政职权与职责、公法权利与义务、行政程序与行政责任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规定。甚至《民法典》也为行政法提供了一定规范依据,如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参考案例也为研究“一般行政法”提供了大量依据。这些法律规范和案例构成了“一般行政法”的规范骨架、脉络和肌理。
《行政法学》(第5版) 包含主体论、职权论、行为论、依据论、程序论、责任论、监督论的七论体系,不仅全方位地搭建和展示了“中观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在方法论上秉持实证主义立场,将理论、法律、案例有机结合,对法律规范与实际案例引用之广泛、翔实,令人叹服。
“中观行政法学”兼容并蓄,广泛吸收中外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勇于创新,不故步自封。
我国现代行政法学起步于民国时期,那时便受到日本、德国行政法学深刻影响。现代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再次勃兴始于改革开放之后。从20世纪80、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行政法学受到西方国家现代行政法学的深刻影响。
无论是法律概念、基本原理、还是具体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大多是译介自日德或者英美法学。如受日德行政法学影响,将法律保留原则作为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将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和研究对象;受英美行政法学影响,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将行政程序作为规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和研究内容。
正是得益于对西方国家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借鉴与转化,经过短短几十年时间,我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都得到长足发展,取得显著进步。由此也导致学习、理解、研究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必须溯本求源,不能完全与西方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割裂。在提倡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今天,建构我国行政法学科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更要在此基础上创新和超越。
正因如此, 《行政法学》(第5版) 继续保持开放进取的学术品格。在涉及相关法律原则、规则时,对它们的发展源流予以必要介绍。尽管随着修订,比较法的内容在逐渐减少,但与此同时,也可以看出,这本教材坚定立足于中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积极吸收国内最新研究成果,把反映这些新实践、新成果作为基本学术使命。同时,一如既往地保留了提出的大量创新性学术话语,如行政法定原则、正当行政原则、行政人等。
“中观行政法学”不是对“中观”问题进行大而化之的粗线条研究,而是对“中观”问题进行细致入微的研究。“中观”针对的是研究对象,不是指研究精度。《行政法学》经过五次修订,总体趋势是字数越来越多,版本越来越厚。但这种多和厚不是“虚胖”,而是持续提升研究广度、精度、深度后增长的“骨骼”和“肌肉”。
比较《行政法学》第一版至第五版可以看出,它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张,对概念的界定日渐精准,对相关制度的讲述越来越深刻。
例如,对于行政职权,不仅厘定了职权、职责、权限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还就法律授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协助等职权取得与转移的形态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在行政行为部分,不仅对每一种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还延伸至每一种行政行为的特征、理论基础和法律渊源、实施的原则和条件、实施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可诉性等,使每一个知识点成为“知识包”。
如此一来, 《行政法学》(第5版) 不再是简单的单一框架或体系,而是大框架中有子框架、大系统中有子系统的复合结构,如同一棵榕树,除了主干及其主根系外,几乎每一个枝干都有自己的子根系。这种结构带来的便利是,通读全书可以了解整个行政法学体系,阅读其中一部分可以完整解决读者关心的“子”问题。
综上可见,“中观行政法学”应当属于一个“发现”,而不是一个“发明”。
它非常精确地表达了“一般行政法”研究应当恪守的学术定位、应当遵循的价值观、方法论,以及应当采用的表达方式。它与“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并行而非相斥。
基于“中观行政法学”与 《行政法学》(第5版) 的上述特点,无论是对行政法学的初学者,还是长期、深入研究者,拥有并阅读这本教材都非常有益。它的每一次修订和重印,都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制的新进展,吸收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将五个版本放在一起,比较每一个部分的变化,基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学学理的演进过程。换言之,这五个版本的递进过程基本上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律的发展史、行政法学的进步史。
在此,我也建议每一位读者阅读这本教材时,不要忽略了每一版的序言、前言或者说明。通过阅读这些内容,不仅可以了解每一版修订的主要原因和基本考虑,还可以清晰地看到胡建淼教授对个人家庭生活变迁的简短描述,可以看到他对家人尤其是对女儿无尽的爱。透过这种情怀,我们便可以更好地理解,胡建淼教授何以几十年来如此钟情于行政法学研究,何以不辞辛苦地长期为我国行政法治事业鼓与呼。
当我完成这篇评述的初稿时,恰值2026年元旦;而这篇文章即将推送时,将逢马年春节。值此佳节,敬祝老师和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新年万事顺遂,并期望我国法治建设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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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5版)
胡建淼 / 著
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内容简介
《行政法学》(第5版) 是我国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独著的代表性法学教材,集作者多年行政法研究之大成,全景式涵盖行政法学领域之概念、原理、制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作者重撰精修而成第五版,扩容六十余万字,吸收了近十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行政法理论创新的精华,更新了2023年《立法法》、2021年《行政处罚法》、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法定程序”“正当程序”“行政无效”等全新章节,并探索了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方向和内容,使本书在逻辑的清晰性、材料的广博性和理论阐述的精细性方面更显出色。
《行政法学》(第5版) 不仅是行政法学教材中的重量级作品,也是作者学术理念的充分完整呈现,适合行政法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分阶段学习使用,对欲在本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而言,亦堪称佳作。
作者简介

胡建淼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聘“全国行政审判行政复议专家”,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及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1957年11月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曾任杭州大学副校长、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7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022年评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
长期从事行政法学和法律适用学研究。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德国基尔大学、法国马赛大学等做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自1987年来,共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比较行政法》《行政强制法论》《法律原则研究》《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等著作、教材100余部,发表《法律规范之间抵触标准研究》《“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追溯与认定标准的完善》《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优益权的重新解读》等论文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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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法法学》
(第2版)
胡建淼 / 著
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行政法学》
(第5版)
胡建淼 / 著
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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