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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2026年第1期(总第19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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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3 月 03 日修改于 03 月 03 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2日    


《数字法治》

《数字法治》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办。作为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已与“中国知网”和“北大法宝”就数字出版开展合作,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期刊。

内容提要

2026年第1期(总第19期)

01

特稿

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

为“十五五”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江必新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专条明确部署数字中国建设,标志着数字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核心战略。数字技术的革命性突破在重塑社会生产方式、治理模式的同时,也催生了数据确权、算法歧视、跨境网络犯罪等新型法律问题,传统法治体系面临“规则真空”与“治理失灵”的双重挑战。数字法治作为数字时代的制度基石,其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数字文明的发展质量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本文立足“十五五”规划实施的战略机遇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系统阐释数字法治体系与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逻辑关联,深入剖析当前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在立法供给、司法效能、执法协同、国际话语权等方面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借鉴上海数字法院建设等典型实践经验,从理论体系构建、法律制度完善、治理机制创新、国际规则参与四个维度,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法治体系的路径方案,为“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助力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格局中占据制度性话语权优势。

关键词: “十五五”规划 数字中国 数字法治 制度构建 国家治理现代化

02

数据法治

【圆桌论坛】

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与治理规则体系

编者按: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然而,面对数据动态性与多元利益交织的复杂特征,传统产权逻辑面临挑战,确权与流通的平衡、登记制度功能定位、多元主体利益分配、不同场景规则细化等问题亟待回应。构建适配其特性的产权制度与治理规则,成为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前提。

立足这一现实需求,国家数据局将2026年确定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数据产权等制度供给正加快推进。为此,本刊特邀法学、经济学领域专家学者,围绕数据权利本质、登记制度建构、高质量数据集治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对话。期待在多元视角的交锋与思想的碰撞中,厘清关键争议、凝聚制度共识,为规范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夯实数字经济法治保障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参考。

主持人

杨 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与谈人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 诚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企业公开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 张正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课题组成员: 周晓续、李金荣

内容提要: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如何协调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数据权益的合理保护,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亦是商业博弈的焦点。当前企业公开数据既存在法律属性不明、 规范依据有限等制度性问题,也存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侵权判断范式“以行为倒推权益”的不足。通过对典型司法案例的分析,应形成与价值生成阶段相对应的差异化保护思路,对原始数据侧重人格权保护,对数据资源承认有限财产权益,对数据产品则给予较强的财产权保护。秉承以数据保护促进数据共赢共享理念,具体化适用利益衡量原则和比例原则。区分数据具体类型与场景,差异化审查数据合法性:对数据资源,应综合审查使用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是否实质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是否不当阻碍数据的正常流通与利用;对数据产品,则应以知识产权法为基础,遵循权属取得原则,并设置合理保护期限。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企业公开数据 数据分类 权益保护 优化路径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版权之问

——基于著作权法理的反思

苏博晖: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研发主体在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中对海量作品的依赖,使得著作权侵权风险与现实中的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基于功利主义的法理反思表明,在后稀缺性的数字经济环境下,传统的专有权激励逻辑已呈现功能失灵状态。基于劳动理论的著作权排他性财产权保护模式,在面对大规模人工智能训练时,因高昂的交易费用陷入严重的“市场失灵”。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的规制框架,在制度建构上探索包括重塑合理使用标准、完善“选择退出”机制等制度安排。这种范式转型有助于在保障原创动力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达成动态平衡,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规范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著作权 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功利主义 市场失灵 合理使用制度

场景完整性视域下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理范围界定

杜佳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是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与平衡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中的“合理范围”,在学理与实践中均面临不确定性。既有的隐私权间接保护模式难以覆盖非私密信息的权益侵害;单纯依赖信息公开状态的直接判定标准又忽视了信息处理的动态风险。对此,应以解释论视角引入场景完整性理论,重构“合理范围”的实质性判断标准,确立个人隐私期待、信息敏感程度、场景兼容性与个人控制机制的四维评价体系。在规范适用层面,借助动态系统论构建分层化的裁量模型,将“合理范围”具体化为信息处理者的合法性抗辩事由,同时强化处理者的说明义务与风险预防责任,以兼顾数据利用效率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场景可预测性 场景完整性理论 动态系统论 合理范围

数字经济治理

03

数字经济治理

第三方手机应用拦截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内容提要: 针对第三方应用软件的拦截行为不能基于技术中立原则而免责。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着重考虑行为动机、实施拦截手段的必要性以及拦截行为对第三方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借助民事侵权理论与规则,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事实与实施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第三方应用软件拦截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需要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停止侵害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损害赔偿额。关于损害赔偿额的界定,不应过于依赖法定赔偿。若有证据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远大于法定赔偿的顶格数额,需根据侵权损失的客观事实来适用裁量赔偿原则。为统一对第三方应用软件拦截行为的司法裁判,需要完善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条款”,探讨平台经营者之间合作模式的可行性,强化行业自律、实现良性竞争。

关键词: 第三方手机应用 拦截 不正当竞争 民事侵权责任 裁量性赔偿

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数智平台的构建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学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构建全国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数智平台,是数字时代推进涉案财物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重要路径。目前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体场所普遍建立,诸多地区公检法间跨部门涉案财物信息系统已相连互通。基于此现实情况,建议将财政部门纳入平台,构建全国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数智平台,实现涉案财物数据的“上下贯通、左右流通”。数智平台建设应当依托并整合现有平台,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对信息查询在各机关主体间实行分级分类授权,并赋予案件当事人一定的涉案财物信息查询权限。

关键词: 数字时代 刑事涉案财物 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 数智平台 规范化

数字时代“金析为证”的规范保障

——资金分析鉴定标准体系化解读

公安部鉴定中心传销类犯罪研究课题组

光晓俐(公安部鉴定中心经侦技术处警务技术一级主管)

赵兴春(公安部鉴定中心副主任)

齐凤亮、白雨、李明、余康、花锋、翟晚枫、邹积鑫、石高军

内容提要: 针对当前经济犯罪高发、新型经济犯罪突出的严峻形势,公安部于2023年下半年提出“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简称“金析为证”)有关课题,带领全国公安开展“金析为证”专项工作,着力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资金分析成果从辅助侦查的信息线索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随着2025年4月《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发布,资金分析鉴定被明确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范畴,资金分析结论亦上升为鉴定意见。“金析为证”的核心功能是使资金数据分析结果具备证据效力,实现的关键在于有科学、合法和系统的标准可依。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是实现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被检法认可的重要基础。2024年以来,公安部经侦局牵头制定并发布了首批6项资金分析鉴定标准。本文从标准编制亲历角度出发,对资金分析鉴定的标准做全面分析与介绍,内容涵盖资金分析鉴定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已发布的6项技术标准的内容及应用,以及下一步标准制定的计划。

关键词: “金析为证” 资金分析鉴定 标准化规范 标准体系设计

04

人工智能法治

算法解释义务在司法适用中的规则构建

姜 颖: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文超: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

内容提要: 提高人工智能可解释性、透明性的核心,是实现算法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可视性。但由于算法技术、商业利益、法律等因素制约,算法解释的行为定位、解释限度以及实践操作尚未明确,无法充分发挥算法治理工具的积极效果。算法解释义务作为算法决策场景中说明理由的程序性要求,具有动态性、交流性和相对性特点,目的是保障用户知情权,本质是以程序权利为核心、平台义务为载体、司法审查为保障的程序性机制。当用户行使解释请求权时,算法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针对请求人的质疑进行合理解释,使其了解算法的运行逻辑以及具体影响。算法解释义务是算法服务提供者面向单个用户、被动承担的义务,属于事后解释、具体解释。司法审查对其应坚持细分、比例、谦让、保留原则,根据具体司法场景精准地拆分履行要件,包括提请主体,义务主体,解释形式、内容和限时,以及责任承担等。

关键词: 算法 解释义务 适用规则 算法治理

人工智能辅助证据审查的应用场景与规范路径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赵雪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课题组成员: 王玉刚、严松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证据审查,是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实践中,人工智能在电子证据处理、形式合法性校验和证据链条初步筛查方面展现出明显优势,有效缓解了海量证据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但人工智能在证据审查中的深度介入仍面临技术、法律与制度等多重困境,包括算法“黑箱”与可解释性不足、数据样本有限、法律地位模糊、程序规则缺失及庭审质证实效不足等。同时,其应用亦可能对诉讼结构的平衡性带来挑战,需警惕可能出现的控辩平衡问题和对法官裁量空间的不当压缩。通过明确人工智能在证据审查中“辅助而非替代”的定位,确保实质性判断和裁判权始终由法官掌握,构建“法律+技术”的复合规制框架,确立算法透明与责任划分机制,完善质证程序与权利保障,并强化人机协同与伦理监督等方法,可以实现技术应用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证据审查 司法公正 辅助定位 规制路径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应对

——以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为例

郭峻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出现了利用数字人等生成技术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新型侵权形式。需要明确的是,英雄烈士并不因数字人形象而获得法律主体资格,其基础的法律地位仍为死者。然而,对于近亲属与国家、社会而言,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包含死者人格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双重价值面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得逾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合理边界,应当重点保护有关国家荣誉、民族信仰、意识形态安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提供者因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宜直接认定为产品责任,应当与使用者共同进行责任分配。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应当对数据处理类型化,规定相关主体注意义务,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程序保障并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从而强化侵权责任,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正向结合。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字人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05

网络法治

网络引流犯罪的结构样态与刑事规制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 周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课题组成员: 耿辉、戴建军、谢兆鹏、贾银亮、周伟豪、许可、陈佳雯、薛宇

内容提要: 依据功能的不同,引流犯罪可细分为正向引流、反向引流及限流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存在正向引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反向引流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限流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类犯罪等疑问。首先,对正向引流行为的刑法评价,依据电信业务具有基础和增值之分及流量属于独立信息的理论前提,可以认为破坏市场秩序的正向引流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虽可规制正向刷单炒信行为,但存有局限。其次,对反向引流行为的刑法评价,应坚持客观主义,弥合规范与时代发展间隙,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破坏生产经营罪均有适用空间;同时,应当依法打击对国家、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反向引流行为。最后,对限流行为的刑法评价,不宜因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明确载明限流服务,即认为不违反国家规定。在评价利用破坏型脚本实施限流行为时,既要准确适用计算机类犯罪,又要避免相关罪名的不当扩张。

关键词: 网络引流 网络水军 非法经营罪 虚假广告罪 虚假信息 刑事规制

跨境数字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规则的优化与适用

——以“适当联系”原则为中心

广州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宋伟莉(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本文执笔人: 林北征、李艳玫

内容提要: 跨境数据爬取、算法干扰、平台生态型不正当竞争等跨境数字不正当竞争纠纷,因其“去地域化”特点导致属地管辖连接点规则适用效果不佳,又因技术手段隐蔽性面临侵权事实难以固化的管辖认定难题。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0条首次以专条确立了以“境内市场扰乱效果”为核心的实体法域外适用规则,为规制跨境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实体法基础;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明确了涉外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为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与边界限定提供了程序法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则进一步细化了该类案件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管辖认定规则。为坚决维护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司法主权,兼顾跨境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国际礼让原则,有必要针对该类纠纷构建以法定“实际联系”原则为核心的管辖规则。在程序法层面,结合行为的技术特征类型化重构管辖连接点认定体系:针对跨境数据爬取纠纷确立“数据价值境内实现地”标准,针对算法干扰纠纷确立“违法行为境内实质损害结果地”标准,针对平台生态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确立“境内市场竞争秩序实质受损地”标准。在程序保障层面,依托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化审判机制,通过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固定跨境行为的境内影响等核心事实,为管辖连接点的司法认定提供客观基础;同时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防止管辖权过度扩张,最终形成兼具规范确定性与国际兼容性的数字竞争管辖规则体系。

关键词: 跨境不正当竞争 “适当联系”原则 司法管辖权 互联网法院

06

法治实践

数字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挑战及应对

杨 勖: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内容提要: 数字法院作为数字技术与司法体系深度融合的产物,不仅是审判工作的支撑保障,也拓展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本文系统梳理了数字法院从信息化、智慧化到数字化的演进脉络,通过分析司法大数据辅助决策、智能解纷平台助力纠纷源头化解、跨部门数据共享推进协同治理等典型实践,揭示了其在数据质量、算法应用、协同机制及司法主体数字能力等方面面临的现实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明确数字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辅助性定位,通过构建安全、合规、高效的数据与算法治理体系,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并系统提升治理能力等,推动数字法院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注入新动能,最终实现技术理性、司法人文与社会进步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数字法院 社会治理 人工智能 跨部门数据共享

面向未来: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路径的再优化

——以上海、苏州、深圳的建设模式为样本

庞闻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 凯: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提要: 当前,在前期各地数字法院建设的探索经验基础上,全国法院“一张网”已建成并全面落地应用,数字法院建设初具成效,但在技术条件、信息源、数据库建设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本文以上海、苏州、深圳等地数字法院建设模式为分析样本,提炼总结具体经验,为数字法院建设路径优化提供指引。在价值层面,数字法院建设始终坚持司法辅助定位,并以促进司法履职与推进适法统一作为应然价值。而在实现机理层面,数字法院建设则应以算法的可溯源、信息的准确推送以及法律适用的释义作为实然效果。基于此,针对数字法院建设路径的再优化,可从技术应用、算力提升的技术优化,推动数据资源共享,以及建立算法监管沙盒等制度层面着手,提出细化对策,推动数字法院建设质效提升。

关键词: 数字法院 实证分析 价值导向 路径优化 算法沙盒

公号编辑: 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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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数字法治杂志微信公众号

编辑: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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