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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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2026年第1期法学文章要目
再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风险及其应对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侵权风险。法律上应持如下应对立场:在侵权规制模式上,宜恪守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这一理念,避免过度严苛的监管扼杀新兴技术的生机,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在侵权归责原则上,宜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可围绕场景化、现有技术等构建科学合理的过错认定标准。在具体侵权的应对上,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已公开作品的收集处理行为,还应当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践困境及其破解
石冠彬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对传统侵权法理论已形成剧烈冲击。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承担,理论界主要围绕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的适用展开,但均存在相应缺陷,有待未来立法予以完善。一方面,就交通事故责任制度适用于自动驾驶情形而言,现有规范存在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归责原则难以适用等问题,不论是否肯定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限制性的民事主体地位,未来立法均宜引入无过错责任的保有人责任制度,实现其与产品责任制度的衔接。另一方面,就产品责任制度适用于自动驾驶情形而言,现有规范存在产品缺陷认定困难、因果关系举证困难以及生产者免责抗辩存在争议等问题,未来立法需要明确不同产品缺陷类型下“不合理危险”的具体认定方式,宜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还需完善抗辩事由中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点确认规则,并严格限定现有技术抗辩权的适用。
破产偏颇行为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造
王泳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破产偏颇行为撤销制度是基于债务人破产的前提而对其所有权自由的限制。虽然破产偏颇行为非因破产法上的原因,没有任何其他的效力瑕疵,但仅是因为债务人破产的发生其就具有了可责性。偏颇行为撤销制度是民法基本原则之平等原则在破产法上的投射,该制度从理论上兼具功能层面、利益层面和价值层面的三重正当性。而在规范构造上,偏颇行为撤销权人行使的是破产法上所特有的撤销权,该撤销权不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优待相对人之认识,同时,应当设置易于举证的状态要件、长度合理的时间要件,并且采用列举加兜底方式设定行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