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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新书|原最高法审判长蔡小雪著《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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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3 月 09 日修改于 03 月 09 日

来源: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9日    


第二版 前言

本书第一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于2020年3月出版发行,近6年来,一直深受从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法律人及其关注者的欢迎。

行政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不同,至今没有一部行政法典,甚至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因此,行政法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须查阅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二是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管理须顺应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高科技不断涌现的时代,行政管理更需要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因此,行政法律规范的变化快于刑法和民法。具体来讲,近几年来,为完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作出了重大修改;国务院新颁布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近30部行政法规,对20多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废止了4部行政法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发布了若干指导性案例;各地人民法院作出了众多有新颖性、代表性的裁判。可以说,在近几年来的行政法领域,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司法实践更加丰富,个别落后的管理模式被废止,并相应创立了新的运行规则。正是由于行政法的上述特点,本书第一版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变化予以修订。

虽然许多涉及行政法的法律规范被修改,同时也颁布了不少新的行政法规,但修改后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和基本原则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仅仅是充实了部分有关合法性要件和基本原则的内容。因此,本书第二版仍沿用第一版框架,仅对个别章节稍作一些调整,删除了2万多字的过时内容,充实了6万多字的新内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在第一章中,增加了委托授权的内容。授权的形式部分,因《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的修改,将授予某一部门内的行政机关行使某一特定职权,归于该部门或者授权社会组织行使,故将此部分内容删去。另外,本章特别增加了一些判断是否超越职权容易出错因此须注意的问题。如经批准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一般层级授权与特别层级授权的问题,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与其他管辖并存的管辖问题,检索有关职权的法律规范条文问题等。

(2)在第二章中,对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专项行政程序法律与实体和程序共存的单行法律、一般行政程序规定与特别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问题。同时,强调了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3)在阅读大量行政判决书后,笔者发现,因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或者不完整,造成难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在第三章中,对原来简单叙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部分作了大幅度修改,详细叙述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三大类行政行为叙述事实的要求。同时,对行政事实行为和土地确权裁决认定事实的特殊性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转移等问题作了详细分析。此外,还对一些有关认定事实和证据不足须特别注意的事项作了提醒。

(4)在第四章中,结合《立法法》修改后的新规定,分别就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具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级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区域问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地方性法规的异同等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5)在第五章中,结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等原则,对法定因素和常理因素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6)在第六章中,结合典型案例,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案件各种类型的举证问题进行了梳理,将原来划分的明示与默示两种类型,修改为三种类型,即以不具有法定职责为由拒绝履行类案件、明示拒绝履行类案件和默示不履行类案件,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举证要求作了较为细致的论述,同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案件举证责任的转移等问题亦作出了论述。

(7)在第七章中,对驳回诉讼请求、撤销、确认违法、变更、履行职责、给付、无效等判决的适用作了一些补充。

(8)在第八章中,结合2022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行政赔偿程序、行政侵权责任、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标准等内容作了补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二版沿袭第一版,在举例中引用了很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原有的法律文件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在当时适用时其是有效的。这些举例都是在以前的行政审判中所遇到的,仅是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方法的佐证。如果需要具体适用所引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一定要审查这些法律规范是否已经修改过,凡是修改过的,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由于较多举例是在以前的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有其时间限定,因此,涉及的行政机关仍沿用当时的名称。

可以说,这一版内容更加充实,希望能对从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有一定的帮助。当然,由于个人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蔡小雪

2026年1月

第一版 前言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该法浸透着规范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思想,在有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国度中,开启了“民”可监督“官府”的法律进程,推动了中国依法行政事业的大发展。可以说,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规定“民可告官”的法律,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不断上涨,案件类型亦呈现多样化,从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土地征收等,逐渐扩展到行政补偿、行政协议、环境资源、市场监管等领域,同时行政诉讼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该法予以了进一步完善。

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定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2014年《行政诉讼法》在强调该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有所丰富,判决方式亦有较大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同时,2017年《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由此可见,其与2014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合法性审查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中。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的30多年时间里,虽然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著作不断出现,但是对这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核心问题研究的专著却少之甚少,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如何妥善应对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紧紧把握合法性审查这一原则,吃准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与外延,依据有关合法性审查的要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或决定。照此,相关人员能够进一步提高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相应地,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的质量亦能够大幅度提升。换言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核心问题,只要能解决这一核心问题,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从1987年开始至2014年5月退休,笔者一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退休后的2015年11月至2018年底,又被返聘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第六巡回法庭,帮助行政主审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总的来说,笔者从事了30多年的行政审判工作,经历了行政审判的初创阶段、发展阶段和初步完善阶段,对各个阶段的行政审判工作都相当熟悉。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笔者已从最高人民法院退休,不再从事繁重的审判业务工作,就有了撰写一部专门全面阐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专著的想法。笔者之前曾对该问题撰写过较多文章,有些著作中涉猎不少相关内容,现对其进行系统整理,将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中所遇到的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问题进一步梳理后,把相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及典型案例的内容充实进去,撰写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书。

本书的结构是按照法官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判决的顺序设计的。

一、本书的结构设计问题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改为对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符合读者的逻辑思维,笔者专门将概论作为本书的开篇,对具体行政行为演变为行政行为的过程、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只能附带审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等问题作了简要介绍。而后,依次是有关如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及判决等内容。

二、如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审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被告的职权问题,涉及行政机关及机构的设置、职权的分配及原理等问题,第一章对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件、授权的形式及超越职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论述,对一些难以区分的职权问题作了细致分析,如判断超越部门职权、层级职权、地域职权、事务职权应注意的问题等。

——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我国目前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程序问题,分别由《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单行法律作出规定,第二章将单行法律中有关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后,对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依据、违反行政程序的方式及内容等问题,结合一些疑难案例进行了论述。

——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行政行为的种类非常繁杂,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对事实证明的要求不同,第三章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含义、证明标准、表现形式等问题,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

——对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的审查。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中。因此说,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相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难度更大。在审理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不仅需要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同时还需要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的合法性问题作出判断。审查还涉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要判断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时间、空间、对人、对事的效力问题,以及处于法律规范的何一位阶、哪些法律规范是其上位法、与上位法是否存在抵触等问题。因此,第四章对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判断行政行为适用的法条,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同时指出审查每类问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问题,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要件之一。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与普通人所理解的滥用职权有很大区别,且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如何区分在学术界亦有很大的争论。因此,第五章对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概念、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对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异同及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步骤、判断的方法等问题予以详细阐明。

——对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义务的审查。法定职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定职责与行政给付在学理上亦有争议。第六章阐述了法定职责、行政给付义务的概念及特征,对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义务、行政协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作了回答。其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义务案件中争议较大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以及新出现的行政协议行为问题,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

——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审查。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后,有关行政赔偿问题必然会提出。第八章对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方式和数额的确定以及几类特殊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阐述。

三、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后应作出何种判决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判决种类及适用条件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七章结合修改后规定,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撤销、确认违法、变更判决的适用,履行职责、给付、无效等其他判决的适用以及复议维持案件的审理及判决对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举例中引用了很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原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但在当时适用时其是有效的。这些举例都是在以前的行政审判中所遇到的,仅是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方法的佐证。如果需要具体适用所引用的法律规范的条文,一定要审查这些法律规范是否已经修改过,凡是修改过的,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由于较多举例是在以前的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有其时间限定,因此,涉及的行政机关仍沿用当时的名称。2018年,国务院颁布新的机构改革方案,一些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职能也随之改变。为避免重复表述,本书对文中所涉变化情形未一一指出,只是在审查部门行政职权部分作了集中说明。

笔者在写本书时,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中,摄取了不少养分,同时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第六巡回法庭的领导和行政审判团队的支持和帮助,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水平有限,加之个别著述资料有其特定历史背景,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蔡小雪

2019年12月

第二版 目录

概 论

第一章 对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审查

第一节 超越政府及其部门管辖职权

一、政府及其部门管辖职权

(一)我国政府的分级及注意问题

(二)部门管辖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政府及其部门管辖职权的授权形式

(一)授权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形式

(二)授予部门管辖职权的形式

(三)判断部门管辖职权时须注意的问题

三、超越政府及其部门管辖职权的表现形式

(一)越权行使其他行政部门或政府的管理职权

(二)越权行使司法权

四、判断是否超越部门管辖职权时须注意的问题

(一)通常对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的判断问题

(二)难以区别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的判断问题

(三)对有权作出特殊行政行为的职权设定问题

(四)集中执法问题

第二节 超越层级管辖职权

一、层级管辖职权的授权形式

(一)只规定最低一级层级管辖职权

(二)明确规定层级管辖职权

(三)一般层级授权与特别层级授权的规定

(四)授予派出机构或者内部机构某项行政管理职权

二、层级管辖职权转移

三、超越层级管辖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二)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四、判断层级管辖职权时须注意的问题

(一)下位法是否有权改变上位法有关层级管辖 职权的标准的问题

(二)交通警察支队下属的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问题

(三)设区的市的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问题

(四)市、县人民政府及征收部门的征收职权问题

第三节 超越地域管辖职权

一、确定地域管辖职权的原则

(一)一般地域管辖

(二)特别地域管辖

二、超越地域管辖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将行为危害地误当作行为发生地,造成超越地域管辖职权

(二)因对边界划分存在分歧,造成超越地域管辖职权

(三)两地行政机关都具有管辖权,后发现的行政机关再作处理的属于违法

第四节 超越法定事务职权

一、法定事务职权的含义

(一)法定事务的范围

(二)可以采取的行政行为的种类

(三)幅度

二、判断是否超越法定事务职权时须注意的问题

(一)须注意《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和第14条第2款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二)须注意《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

第五节 审查职权问题的方法和须注意的问题

一、审查职权问题的方法

(一)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职权依据

(二)检索有关职权问题的法律规范条文

二、审查职权问题时须注意的问题

(一)不能仅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确定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须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三)应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证据确定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章 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二、行政程序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

二、参照规章、参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一)参照规章

(二)参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行政程序法律规范须注意的问题

(一)一般行政程序规定与特别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问题

(二)新法与旧法规定的行政程序不一致的适用问题

(三)下位法创设性的行政程序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 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和内容

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

二、审查行政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审查法定方式

(二)审查法定步骤

(三)审查法定顺序

(四)审查法定时限

(五)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禁止不当接触的问题

(六)审查行政监督决定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 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

第一节 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要求

一、对行政处罚认定事实的要求

(一)须叙述清楚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二)须叙述清楚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事实

(三)须叙述清楚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

(四)须注意的问题

二、对行政强制决定认定事实的要求

(一)对制止性强制措施决定认定事实的要求

(二)对预防性强制措施决定认定事实的要求

(三)对保全性强制措施决定认定事实的要求

(四)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的要求

三、对行政裁决认定事实的要求

(一)对土地权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的要求

(二)对征收补偿裁决认定事实的要求

第二节 主要证据不足的标准问题

一、何为主要证据不足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含义

(二)须注意的问题

二、证明标准

(一)优势证明标准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第三节 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没有认定事实

二、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

三、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

四、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责任能力认定错误或未查清

第四章 对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的审查

第一节 审查依据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以法律为依据

(二)以行政法规为依据

(三)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四)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二、参照规章

三、如何对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法条的审查

一、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和内容条件

二、如何判断行政行为适用的法条

三、审查判断行政行为适用的法条的方法

四、判断行政行为适用的法条时须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引用法条的问题

(二)关于未写明法条的问题

(三)关于未引用法条中款或者项的问题

第三节 审查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有效

一、审查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时间效力

(一)法律规范的生效

(二)法律规范的失效

(三)溯及力

(四)审查适用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时须注意的问题

二、审查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空间效力

三、审查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对人和事的效力

四、审查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是否应当适用

(二)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是否合法

(三)关于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问题

(四)关于法律规范条文的解释问题

(五)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的“补充规定”可否适用的问题

五、如何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是否抵触的问题

(一)减少、变更或者增加制裁条件、手段、幅度,扩大或者缩小特定机关的制裁权限

(二)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

(三)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者其职权范围、延长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四)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六、适用法律规范时须注意的问题

(一)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三)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

第四节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含义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表现形式

(一)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

(二)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

(三)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

(四)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五)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

第五章 对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审查

第一节 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概述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及构成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

(二)滥用职权的构成

二、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

第二节 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表现形式

一、目的不良

二、考虑因素不当

(一)法定因素

(二)常理因素

(三)考虑因素不当的表现形式

三、反复无常

四、违反均衡原则

第三节 审查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步骤与方法

一、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步骤

(一)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二)审查被告的目的和考虑的因素

(三)查明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四)审查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问题

二、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方法

(一)比较行政相对人得到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相称

(二)比较被告对同等情况的案件的处理结果

(三)与同案人进行比较

第六章 对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义务的审查

第一节 法定职责、行政给付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定职责的概念及种类

(一)概念

(二)种类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三、行政给付义务的概念及种类

(一)概念

(二)种类

四、法定职责与行政给付义务的区别

第二节 对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理

一、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举证的内容

(一)以不具有职权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处理

(二)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处理

(三)默示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处理

三、举证责任的转移

四、庭审调查

第三节 对行政给付义务案件的审理

一、对诉不履行基于法律规范的行政给付义务行为的审理

二、对诉不履行基于先前行政行为的行政给付义务案件的审理

三、审理行政给付义务案件须注意的问题

(一)判决采取补救措施的问题

(二)行政给付对象错误的问题

(三)默示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的案件审理的问题

第四节 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

一、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辨别

二、审理行政协议的对象和范围

三、行政协议涉及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当明确

四、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有效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

五、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适用法律的区别

六、行政优益权的适用条件

第七章 对行政行为的判决

第一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

一、对维持判决应否废除的争论

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条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节 撤销、确认违法、变更判决的适用

一、撤销判决的适用

二、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一)一般情况下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二)特殊情况下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三)须注意的问题

三、变更判决的适用

四、关于适用撤销、确认违法、变更判决的问题

(一)超越职权的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三)以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的能否重作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撤销判决的适用

(五)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撤销判决的适用

第三节 履行职责、给付、无效等其他判决的适用

一、履行职责、给付判决的适用

二、无效判决的适用

三、复议维持案件的审理及判决对象

第八章 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审查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一)国家承担涉及人身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国家承担涉及财产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

(三)须注意的问题

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条件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二、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提出程序

(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

(二)确认违法是否属于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前置条件

(三)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是否属于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

(四)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行政赔偿的处理问题

(五)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

二、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两个特殊程序

(一)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程序

(二)刑事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衔接

第四节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侵权行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中发生的行为

(三)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四)必须存在法定的损害事实

(五)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须注意的问题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政行为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五节 行政赔偿方式和数额的确定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二、行政赔偿的标准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六节 对几类特殊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对混合过错的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

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

三、对登记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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