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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法律适用》2026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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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4 月 02 日修改于 04 月 02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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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6年第6期目录

《法律适用》2026年第6期目录

专访

金融审判的 “北京经验”与类案类判理想图景——对话丁宇翔庭长

—— 《法律适用》专访小组

专题研究:关注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平台竞争性义务的规范构造——以“内卷式”竞争解构为视角

——张晨颖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逻辑的重塑与承继

—— 孟 雁 北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保护专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 徐俊

专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法问题

——魏晓 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若干争议问题及回应——以两高三部修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背景

—— 马渊杰

特别策划:系统思维下的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新公司法热点问题的解释论展开与适用调适

—— 王毓 莹

法学论坛

执行与破产法律关系问题探讨

—— 李曙光

法官说法

“利用职务便利”的规范解构与裁判逻辑——以受贿罪适用为重点

——于同志

专访

金融审判的“北京经验”与类案类判理想图景——对话丁宇翔庭长

——《法律适用》专访小组

作者简介

受访人:丁宇翔,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第二庭庭长 。

《法律适用》专访小组:李国慧、王雪川。

摘要

金 融审判的专业化与系统化发展,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构建系统性思维,以更高站位统筹把握 法律规范的体系关联与价值融贯。北京金融法院丁宇翔庭长在长期的金融审判实践中,围绕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及损失精细核算等前沿疑难问题,总结提炼出“六步审查法”“庭审百问”要素化审理模式、“双轨双平台”机制以及推动研发“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模型等一系列具有体系性、可复制的裁判方法与审理机制。这些探索以“类案类判”为目标,通过精细化、结构化、智能化的审判路径,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金融司法提供了可推广的“北京经验”,也彰显了系统思维在金融审判中的实践价值。本文通过对丁宇翔庭长裁判理念与创新机制的梳理,展现其在金融审判领域推动规则统一、凝聚司法共识的系统性努力,以期为金融法治的实践与理论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金融审判   系统思维   类案类判   证券虚假陈述   代表人诉讼   损失核算

专题研究:关注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前沿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平台竞争性义务的规范构造——以“内卷式”竞争解构为视角

——张晨颖

作者简介

张晨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中国反垄断法全过程实施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3&ZD159)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内卷式”竞争以畸 低价格为典型特征 ,我国多部法律对以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有禁止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对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作了否定性评价,这符合该法一般条款中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内卷式”竞争的损害并不限于朴素公平观下的商业道德,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创新要求的提高,商业道德的内涵和外延扩大,构成平台竞争义务的底层逻辑发生了变化,由私法延伸到公法领域,竞争利益成为重要的价值考量。以公平竞争、平台管理为目标的规则共同构成平台的竞争性义务,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为代表的规则和第21条有内在关联,不能分割适用。在平台义务扩张的同时,应当构造合比例的竞争性义务规则,形成利益平衡,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内卷式”竞争 竞争性义务 低于成本销售 利益平衡**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逻辑的重塑与承继

——孟雁北

作者简介

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平台反垄断理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BFX115)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于解决数据权属争议、塑造数字经济领域的数据获取和使用规则,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逻辑且仍在动态发展中,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新增数据不正当竞争专款重塑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逻辑。一般条款不再是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竞争关系的判断将不再具有必要性,“合法持有数据”取代“受法律保护的数据权益”的判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成为核心后果要件,进而形成经营者是否合法持有数据、是否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使用数据、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逻辑,实践中已经积累的裁判经验仍会在重构后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逻辑中得到承继并被优化。**

**关键词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逻辑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保护专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徐俊

作者简介 徐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完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5&ZD230)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和《修订草案》第13条第2款第4项的演变,形成现行第13条第3款数据保护专款。该规定旨在激励数据价值创造、促进数据高效利用和维护数据市场秩序。应根据数据的类型和特点,厘清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的边界,依法准确界定保护范围和程度,针对不同类型数据提供相应保护。有权提起数据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原告主体条件是对数据的“合法持有”,该“持有”可以源于法定、约定或事实上的持有,其内在要求有“实质性投入”。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取决于其可归责性的证成,宜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利益衡量评估其正当性。可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数据的性质与投入、使用的数量和程度、使用的范围与影响等四个维度综合认定数据使用行为的正当性。

关键词

数据 竞争 正当性 合法持有 司法适用

专题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法问题

——魏晓娜

作者简介

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项目编号:21BFX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对于该制度运行中涉及的一些证据法上的问题,讨论尚不充分。这样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反悔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以及相关供述如何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是否可以降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时,前一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在后一审判中能否成为免证的事实。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性质类似于一种刑事契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反悔后,具结书即失去法律效力,但相关的供述将和法庭上的辩解一起,成为法庭调查的对象。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实践中很难完全避免,但分案审理的标准不应是被告人认罪或不认罪。在分案审理时,前案先行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其既判力仅限于判决主文,判决理由中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既判力。前案先行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对后案要产生预决力,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证明标准 分案审理 预决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若干争议问题及回应——以两高三部修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背景

——马渊杰

作者简介

马渊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之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有必要深入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没有限制,但制度适用重点应放在轻罪案件。认罪认罚具结应是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合意结果,需要从制度设计上给予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更多保障。值班律师不宜担任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骑墙式”无罪辩护不应禁止但也不提倡。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不能当然解释为包括减轻处罚,但立法修改时建议考虑细化认罪认罚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应得到保障,但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区别情形依法裁判。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争议问题 指导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

特别策划:系统思维下的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新公司法热点问题的解释论展开与适用调适

——王毓莹

作者简介

王毓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实践争议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共同为厘清相关核心规则提供了关键背景。以系统思维观之,应将公司法律问题置于制度联动与价值平衡的整体框架中予以审视。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上,须秉持审慎立场,通过精准界定行为要件、在横向否认中依控制权取得方式区别对待实际控制人责任,并合理配置举证责任,以稳固公司独立人格的根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宜以债务客观到期为触发条件,并将直接清偿作为其法律效果。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因背离出资债务的组织法属性,实质违背资本维持原则,故无论在破产还是非破产情形下,原则上均应予以禁止。利润分配审查则要求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审慎介入,以遏制滥用自治权对公司资产基础的不当侵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违规转让的合同效力,宜采认定有效但限制履行的处理路径,以兼顾监管目标与交易安定性;而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权的模式,存在自我监督悖论与权责失衡问题,应向选择性承接与差异化监督的功能重构转向。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加速到期 债权抵销 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治理 股份转让

法学论坛

执行与破产法律关系问题探讨

——李曙光

作者简介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破产与执行是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机制,二者的关系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是一对互有关联,又各具独立功能的程序。当前部分 “执行难”案件实质上反映债务人无力清偿,需要通过破产途径加以解决。应实现从传统“执破关系”向以破产优先效力与程序衔接规则为核心的“破执理念”与“破执关系”转型。在破产程序中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集中清理与重整功能,同时通过“执转破”移送审查、财产查控成果移交、保全与处置措施衔接等机制,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市场化、法治化、高效化解决。

关键词

执行难 执行转破产 概括执行 破产重整 协调机制

法官说法

“利用职务便利”的规范解构与裁判逻辑——以受贿罪适用为重点

——于同志

作者简介

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摘要

“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职权或职责对公共事务或公共财物的影响力。基于体系解释的考虑,既要看到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在职务犯罪中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更要看到个罪保护法益、行为构造等方面的差别对法条理解适用带来的较大影响,对刑法不同条款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适当进行差异化把握。利用职务便利在受贿罪中的内涵最为丰富,需要坚持实质判断和综合判断予以合理确定。基于权钱交易的本质,对受贿罪实行行为的认识不应忽视利用职务便利要素。从准确认定犯罪、有效惩治腐败和方便实务操作的角度,更宜从复合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受贿罪的行为构造和犯罪既未遂形态。对于约定型受贿,虽然收受财物的行为尚未实行,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利用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仍会现实地损害到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故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预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此以受贿未遂论处相对更为合理,亦更为契合当前强调从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政策精神。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职务便利 受贿罪 职务关联性 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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