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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发明宪法《大宪章》的历史与神话 | 中国系统研究大宪章的开创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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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2 日修改于 04 月 22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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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宪法——《大宪章》的历史与神话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 发明宪法——《大宪章》的历史与神话》

王栋 著

商务印书馆2026年4月出版

ISBN  978-7-100-24960-7

内容简介

现代国家必有宪法,文明国家必行宪治。但宪法并非天赐之物,而是人类不懈探索之果。学界大体承认,《大宪章》是法治和宪治之源。本书审视了该命题,细致查考了《大宪章》的学术史、史料、版本、抄本、译本、制定、渊源、内容与实施,较为准确地展现了《大宪章》话语中的真实与神话。《大宪章》是中世纪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既是以特许状形式书写的成文封建集体契约,也是传统习惯和法律原则的成文化。

作者简介

王栋。 法学博士,深圳大学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深圳市“鹏城孔雀计划”特聘C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研究主题涉及普通法、法律史、法理学与大学史。求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与北京大学,三次获评“优秀毕业生”。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为《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引,另有20余篇学术随笔散见于报刊。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8项。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论文评审专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特约书评人以及多家核心期刊外审专家。曾获“曾宪义先生法律史奖学金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新人论文奖”“普若法律史青年学者奖二等奖”“中国知网高被引学者Top1%”以及“张晋藩法律史学术基金会征文二等奖”。

序言

《大宪章》:人类文明的例外,抑或方向?

我始终相信,“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如果你长期专注于某一主题,那最终必定会取得其他人无法得到的收获;我个人之于英国法的研究如此,而王栋之于《大宪章》亦如此!

我在其他场合曾多次提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应该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那种面面俱到,转向国别史、断代史和专题史的研究,这样才能将我们对外国法律史的研究推向深入。在我看来,对《大宪章》的关注就是专题史研究的典范。

《大宪章》是英国法律史,英国史乃至世界文明史上的重要话题,它为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宫廷政治走向民主政治,从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走向理性妥协从而实现双赢共存,树立了典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意义大于法律史上的任何一个其他主题,包括罗马法。

《大宪章》的故事告诉我们:封建不一定意味着专制,封建不必与专制一体两面,面也可以是依照规则,依照封建契约展开的社会生活安排,而这种封建契约是领主和封臣彼此对对方享有权利,同时也对对方负有义务的约定。这正是现代法治的真正起源。

我们在这里发现,贵族、骑士、普通自由民和国王不必然是你死我活,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敌手,也可以是坐下来平等谈判的两方。双方以合理性为底线来谈妥彼此间的条件,你仍做你的国王,我还做我的臣子,我们在政治上不平等,但在规则和约定的条件面前则是平等的。这就是英国人所谓“我们虽然不平等,但却是自由的”的真正含义:自由是你明白,在确定的义务履行完之后,你就不需要再被强迫做更多。

我们在这里发现,臣下原来是可以没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样的鸿鹄之志的,他们是如此的“没出息”以至于好像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做国王。他们认为国王之所以是国王是其血统或某种历史事件(如诺曼征服)造就的,所以当国王背弃他们之间原先的封建契约时,他们的选择是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国王恢复遵守契约,而不是自己取而代之;或者当国王执迷不悟时,他们会放弃原来的效忠宣誓而选择其他人(如法国国王),但不是自己来做国王。

我们在这里还发现,国王可以做国王或臣下奉国王为国王的重要前提,是国王需要按照习惯或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规则来统治,而不是率性面为。臣下的所有努力,其目的皆在于此;而国王也在起先的不情愿后逐渐认识到,这是他唯一的选择。但最终,这是一个对双方都好的结局,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国王获得了尊崇,臣下则避免了被压迫和奴役。而整个英国的历史,可以说就是这样一部逐渐将国王不受限制的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历史,是《大宪章》的核心理念不断被实践的历史;而这个过程,直至今天,仍在世界的其他地方艰难地进行着。而《大宪章》的历史之所以需要被反复言说,需要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被不断重复,是因为任何新的一代始终都会面临约翰王及其臣下之间的紧张和博弈,而今天他们从其先辈手里获得的成果并非理所当然、自然而然、唾手可得的,而是随时可能会失去,因此他们需要从其先辈那里汲取稳固今天成果的思路,方法和经验,并且代代相传,永为世范。

这是怎样的一种政治法律文明?

也正因此,《大宪章》需要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这很英国,因为它几乎所有的制度都是缓慢积累,形成发展出来的。你不能仅关注1215、1216、1217和1225年这四个《大宪章》本身,还需要关注后世是如何以之为基础不断将《大宪章》的精神内核付诸实践的;不仅需要关注《大宪章》当时及其之前的历史背景,而且要关注其后来的被动发展;不仅要看到25人委员会的智慧和勇气,而且要看到历代的后来者是如何将这熊熊燃烧的火炬传递下去的。

但对于《大宪章》,国人(甚至包括很多学者)更多地只是视之为一个意识形态的符号,对其整体的历史没有真正精深的把握。而王栋的研究,则为我们走进这个主题开启了重要的一步。

据说德国人在法律史研究中有“内史”“外史”之分。所谓内史,就是针对法条,教义等规范性内容之历史变迁的研究;而外史则是对影响这些规范性内容之背景性因素的研究,如某制度,规则出台和变迁的社会背景等。就对《大宪章》的研究而言,大致也可以分为上述这两个方面。从本书的内容来看,有关《大宪章》“外史”的内容还是占了绝大多数;实际上,在我看来,除第八章外,其他章节基本上都属于有关《大宪章》的研究,而不是对《大宪章》条文本身的研究。比如,“导论”是有关《大宪章》研究的学术史梳理,第一章则是过去历史文献中对《大宪章》的记载和论述第二章是有关《大宪章》出台过程中各个版本草案的研究,第三章则是对《大宪章》各个版本及其后续发展的梳理,第四章关注的是《大宪章》在后来英国历史中的发展历程,第五章则又回到了1215年的《大宪章》,讲述了兰顿在其出台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总之,我认为本书总体上是在讲《大宪章》的“历史”(历史性研究),而不是分析《大宪章》的“条文”(规范性研究)。这一定是和作者接受的史学训练密切相关。但作为如此重要的一个主题,涉及它的问题数不胜数,本书为我们梳理了一些跟《大宪章》相关的基本问题,不仅涉及13世纪《大宪章》出台的历史过程本身,还涉及此间的相关历史背景,各种社会力量及其贡献,为《大宪章》出台贡献力量的各种文本草案,也涉及《大宪章》研究的学术史(还包括中国对《大宪章》的研究),《大宪章》在后来历史发展中的经历,等等。这些都为我们了解和理解《大宪章》提供了扎实的基础。也许是因为我在作者答辩时就提出过对《大宪章》文本本身进行规范性研究不足的问题,王栋在本书中明显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最典型的就是第八章中有关各种主体及其法律权利的研究,你当然也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仍视之为“外史”的内容,但其规范性色彩已经相当明显。另外,在其他章节中的某些部分,也包含有相当的规范性研究色彩。实际上,20世纪初,麦克奇尼对《大宪章》的研究是典型的规范性研究,尽管他也对《大宪章》的历史进行了卓越的描述;因为他对1215年《大宪章》的63章进行了详细的逐条阐释,这为我们理解《大宪章》的条文提供了扎实的教义学基础。此外,在中世纪直到近代,《大宪章》也曾被在议会辩论、法庭争辩和律师会馆的诵讲中多次提到,人们对它的引用就像对其他制定法条文的引用一样。随着文献档案不断被发掘,有关中世纪直至后来《大宪章》条文的规范性研究必将成为新的热点和重点。

但这一切对中国学界来说好像仍然遥不可及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但好在王栋已经为我们开了一个好头,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愿意将本书称为中国系统研究《大宪章》的开创性著作。同时也希望后来者以及作者自己,能够进一步梳理跟《大宪章》相关的各个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历史的还是规范性的,将其分门别类,展开更为系统和有效的研究,从而将我们对《大宪章》的研究推向深入!

李红海

2025年12月13日

(本书序二,第4—6页)

目录

导论 《大宪章》研究二百年

第一章 《大宪章》的多重历史书写及其重构

第二章 从男爵方案到国家特许状:《大宪章》制定考

第三章 《大宪章》文本考:版本、正本、副本及译本

第四章 “《大宪章》连续性神话” 的知识考古

第五章 斯蒂芬・兰顿与《大宪章》:教会如何形塑英国宪制

第六章 罗马法还是蛮族习惯法:《大宪章》渊源考

第七章 中古英国宪制的整体图景:重构《大宪章》中的国家之制

第八章 以权利评估宪制:《大宪章》中的权利主体和主体权利

第九章 寓封建于王权:《大宪章》实施方案的司法机理与武力威慑

第十章 布法令于人心:《大宪章》生效初期的传播

第十一章 法律何以约束王权:《大宪章》实施考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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