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二中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持续深化院校合作,不断汇聚破解新时期职务犯罪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新课题的智慧。2026年4月30日,上海二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举办 “职务犯罪审判研究与实践基地”揭牌活动暨第五期“至正·理论实务同行”刑事审判研讨会 。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王宏舟,上海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出席活动并讲话。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高院原副院长黄祥青,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出席活动并点评。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玉刚,上海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剑,上海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寅飞,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出席活动。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上海市纪委监委、公检法机关、律师界、相关媒体代表等百余人参加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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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揭牌
▲ 在与会嘉宾的共同见证下,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玉刚,上海二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寅飞代表双方现场签署合作备忘录。
▲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王宏舟,上海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共同为“职务犯罪审判研究与实践基地”揭牌

罗开卷 主持
上海二中院
刑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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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致辞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王宏舟 表示,双方共建“职务犯罪审判研究与实践基地”,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重要指示和深化协同育人部署的务实行动。华政与上海二中院合作底蕴深厚,渊源久远,近年来持续迭代升级。期待基地依托二中院司法资源与华政理论积淀,聚焦前沿难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助力职务犯罪治理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是 紧盯职务犯罪前沿问题深化联合攻关,以高质量研究成果提炼实践智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贡献法治力量; 二是 搭建职务犯罪审判适法统一示范平台,系统总结转化司法实践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丰富法学实务教学案例资源; 三是 树立院校协同育人标杆,完善双导师培育、实务课程共建与常态化实践实训等机制,真正实现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
上海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郭伟清 指出,“职务犯罪审判研究与实践基地”的建立,既是贯彻“深化法治人才培养”部署的务实举措,也是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的实践需求。 一是要深化院校合作,促推理论实践深度融合。 近年来,上海二中院先后与包括华政在内的17家法学院校、研究所签署合作协议。本次基地共建,标志着双方在院校合作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将进一步推动理论与实践双向赋能。 二是要聚焦反腐新态,提升职务犯罪治理效能。 基地建设及本次研讨将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契机,聚焦实践中新型隐性腐败等问题,持续汇聚惩治相关职务犯罪的共识,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三是要共育法治人才,夯实审判实践专业根基。 上海二中院坚持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为引领,以领军人才计划和青年优才计划为重点突破。期待依托基地建设,双方进一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共同锻造过硬队伍,共育高素质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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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研讨
签约揭牌后,双方联合举办第五期“至正·理论实务同行”刑事审判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是基地成立后的首场活动,聚焦 “新型隐性受贿案件的适法统一”主题 ,积极回应职务犯罪审判领域的前沿问题,不断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筑牢反腐败斗争的司法防线。
利用职务便利购买原始股谋利行为的定性与数额认定

议题一

该议题由上海高院刑庭副庭长李长坤主持,上海市检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主任张军英,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万怀,围绕原始股交易型受贿中“出资行为”的性质、原始股取得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及上市后股价波动对数额认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研讨。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商业机会谋利行为的定性、数额及既未遂认定



该议题由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昌东主持,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长李杰文,上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多丽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荣功,围绕商业机会的财产性利益属性、不同类型商业机会获利的风险性、权钱交易的判断标准、既未遂的认定节点、受贿数额的计算方法及必要成本扣除等方面展开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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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发言


该环节由上海二中院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周广明主持,上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许一君、上海市检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建平、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崔天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康烨、上海二中院刑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陈春丹先后围绕权钱交易与权钱关联的关系区分、商业机会获益的风险性与确定性差异、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数额认定标准、特定关系人参与下权钱交易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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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总结

▲ 上海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剑
主持点评总结环节

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高院原副院长黄祥青: 本次研讨围绕新型隐性受贿案件的适法统一展开,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在相关行为的司法认定上形成了三点共识:一是要坚守刑事处罚事实根据的真实性。贿赂犯罪处罚的正当性核心在于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严格厘清权力与非权力因素的边界,将合法财产权利、独立经营贡献等非权力主导产生的利益予以剔除,准确地将与权力存在主要因果关系的利益纳入刑事评价范围。二是要确保评价对象的完整性。要将行为从始至终的完整过程作为评价对象,全面精准认定犯罪事实、核定犯罪数额,避免因截取单一片段产生裁判偏差。对于非法利益已全部兑现、行为实施完毕的案件,以最终实际兑现的数额为准;对于利益尚未兑现、价值处于变动状态的案件,以案发时的客观价值作为认定依据。三是要满足构成要件的确定性。法律评价的对象应当是明确、稳定的构成要件事实,要避免将仍然处于变动中的行为状态作为裁判基础,确保判决结果与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匹配。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 在“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之际,本次研讨会聚焦新型隐性受贿犯罪认定中的前沿和难点问题,邀请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展开探讨,对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购买原始股或收受商业机会等方式实施的谋利行为如何定性,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法将贿赂限定在“财物”这一前提条件下,应当把握“财物认定—对价关系”两个阶段的递进判断逻辑。第一阶段是财物属性审查,核心是判断预期获益安排在本质上是属于不确定的“商业机会”,还是已经被确定性锁定的“财物”。认定关键在于相关市场风险是否被完全挤压,挤压力量具体可以分为公权力消解、资本运作消解、事前承诺兜底消解和宏观制度消解等四种类型,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行受贿犯罪中的“财物”。当市场风险未被完全挤压出去时,则官员收受的仍属于商业机会,但机会本身不是财物也不构成贿赂,而是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对价关系审查,核心是审查在相关机会转化为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独立于权力的经营贡献,对此要聚焦利润生成环节,核查独立要素投入及事后兜底等情况。由此判断,官员经由机会变现最终获得的财物,是否与其经营贡献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如果存在,则阻却该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否则,其所获利益就会归因追溯至其职务行为,基于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而构成受贿罪。
上海二中院公众号将推出本次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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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翟珺 冯茗铭
文字整理 | 纪明岑 陈思睿
摄影 | 夏佳超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