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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私生粉偷录曝光明星私人通话录音或涉多重侵权,听听马丽红律师怎么说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03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03 日

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3日    


8月25日20:09,自称王鹤棣粉丝的微博用户 “雯忆女青_Yuki” 发布一段时长27分钟的录音视频,称其25日凌晨,在新疆某酒店房间门口录到王鹤棣与一名女性激烈争吵。这段被公开的录音在全网疯传,“曝王鹤棣和神秘女友吵架”“王鹤棣谈了十年”“王鹤棣录音”等词条冲上热搜。

25日06:20,这位网友自称是听说王鹤棣来新疆,自己“立刻出动住了他所在的酒店,想偶遇签名,结果听到了吵架”,而当天20:09发布的视频显示,这位粉丝在酒店楼道出没,她还展示了印有酒店名称的房卡。目前,这位粉丝因“违反社区公约”已被微博禁言。

26日凌晨00:46,王鹤棣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提到,网传的聊天录音等相关内容,为保护艺人隐私及人身安全,工作室已递交司法处理。

代理相关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发文称,8月29日,王鹤棣已委托律师正式启动人格权维权诉讼程序。律师事务所方面提到,当事私生粉擅自对王鹤棣“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剪辑处理后在网络平台中公开发布”,涉嫌严重侵犯王鹤棣的人格权。此后,工作室再次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与调解,面对一切不法行为,绝不姑息!

近年来,因疯狂追星引发的公共秩序混乱、侵犯明星艺人隐私、代拍偷拍等问题,早已备受诟病。以爱之名的饭圈文化不仅让粉丝失去理智,也可以使其触碰法律的红线,滑落犯罪的深渊。那么,跟踪、窥探、骚扰等形式的“私生”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将他人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经剪辑公开发布的行为,又会侵犯他人哪些权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常务副主任、文化娱乐法律业务中心总监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PART 0 1

跟踪、窥探、骚扰等形式的“私生”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民事法律层面, 此类行为主要违反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其中,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明确“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皆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此,“私生粉”跟踪艺人行踪、窥探酒店房间活动等行为,直接侵犯艺人隐私权。另外,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私生粉”在跟踪过程中散布艺人不实信息,还可能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艺人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如因私生骚扰导致行程延误、商业合作受影响),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实际经济损失。

从 行政法律层 面, 若行为达到“骚扰” 程度,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该条款明确“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将罚款标准提高到了一千元,同时规定,有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案例中“雯忆女青_Yuki”为偶遇艺人入住同酒店并在楼道窥探,若其存在多次跟踪、反复纠缠等情节,即可能符合该条款的处罚条件。

从刑事法律层面, 若私生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长期跟踪、恐吓导致艺人产生严重心理恐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如果“私生粉”跟踪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综上,“私生”行为并非简单的道德失范,而是需要承担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乃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层次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PART 0 2

将他人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经剪辑公开发布的行为,侵犯哪些权益,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将他人私密空间内的对话窃听、录音并剪辑公开发布,属于典型的多重侵权行为 ,需从权益侵犯范围和法律责任两方面具体分析。

首先,该行为侵犯的核心权益包括四类:一是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均受隐私权保护,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房间内对话属于私密活动衍生的私密信息,窃听录音行为直接突破隐私权边界; 二是人格尊严权,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将争吵类私密对话剪辑后公开发布,会让艺人在公众视野中处于尴尬、被动的私人情绪暴露状态,实质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 三是信息权益, 即使对话内容不涉及敏感隐私,未经允许录制并公开他人声音,也可能侵犯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权益(声音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范畴,受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约束)。 四是名誉权, 侵权人将录音进行剪辑处理后公开,剪辑意味着对原始内容进行选择性、导向性的编辑,极易扭曲事实本意,造成公众对艺人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方面产生负面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其次,法律责任承担需分层次界定: 在民事领域,依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害隐私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艺人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行政领域,若录音行为使用窃听设备(如微型录音笔等专用监听器材),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面临拘留、罚款;若使用的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窃听器材,还可能涉及刑法中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触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录音内容被恶意剪辑后传播,导致艺人名誉严重受损、社会秩序混乱(如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鹤棣方委托律师以“人格权维权”为由提起诉讼,正是精准地指向了其被侵害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核心人格权益。其声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与调解”,表明了通过司法程序严惩侵权者、以儆效尤的坚决态度。

PART 0 3

有关部门该如何加强对饭圈“私生”行为的监管惩治?

饭圈“私生”行为的治理需构建“平台监管、行业协同、法律震慑、粉丝引导”的多维度体系,具体可从三方面强化监管惩治:

第一,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筑牢“前端防控”防线。 一方面,平台需完善用户行为规则,将“跟踪艺人行程、泄露私人信息、发布窃听内容”等私生行为明确纳入社区公约禁止条款,如微博对“雯忆女青_Yuki”的禁言措施可进一步升级——对多次违规的私生账号实施永久封禁,同时关联手机号、设备号,防止“换号重生”;另一方面,平台需加强技术监测,对“艺人行程代购”“酒店地址分享”“私密录音出售”等关键词进行实时拦截,对涉及私生行为的话题、群组及时解散,从传播源头阻断私生内容扩散。此外,平台还需建立“艺人维权绿色通道”,简化艺人方投诉流程,确保侵权内容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完成初步处理(如下架、屏蔽)。

第二,推动多部门协同执法,强化“中端惩治”力度。 公安部门需针对“私生跟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行为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艺人报案的私生骚扰案件优先受理,若查明存在“购买艺人身份证号、行程信息”等情节,需顺藤摸瓜打击背后的信息贩卖产业链,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文旅部门可联合酒店、航司等机构,出台“艺人隐私保护指引”,明确酒店不得向非住客泄露艺人入住信息,航司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机组休息区、VIP通道,对违规机构处以罚款、信用扣分等处罚;市场监管部门需严厉打击“私生应援产业链”,对售卖艺人私人行程、偷拍照片的商家,给予相应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以往很多“私生”行为因艺人方不愿追究或取证难而不了了之。但应鼓励受害方报警,有关部门应积极依据法律规定对确凿的偷拍、窃听、跟踪行为予以处罚,让法律“长牙”,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第三,加强行业引导与法治教育,完善 “后端预防”机制。 一方面,艺人工作室、经纪公司需建立“行程保密制度”,减少非必要公开行程的泄露风险,同时通过官方账号常态化发布“理性追星”倡议,明确私生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网信部门、教育部门可联合开展“饭圈法治宣传周”活动,通过短视频、普法文章等形式,向青少年粉丝普及“私生行为的法律后果”,如结合王鹤棣维权案例,讲解隐私权、人格权的法律边界,引导粉丝树立“尊重艺人私人生活”的追星观念。此外,行业协会可推动制定《演艺行业反私生行为公约》,组织艺人、平台、粉丝团体共同签署,形成“艺人自律、平台监管、粉丝自觉”的共治格局,从根本上遏制私生行为的滋生。

根治“私生”痼疾,关键在于将现有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通过“严格执法+司法指引+平台治理+行业引导+粉丝教育”的组合拳,构建起全方位的防护网,让侵权者付出代价,让潜在者心生畏惧,最终还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以清朗。

来源:法治日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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