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编者按: 本案中,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高利投资理财诈骗,以不当得利起诉卡主。卡主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未继续追究卡主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具了 民事诉讼建议函 。被害人起诉后,法院根据反诈法和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卡主全额返还。
案号:(2025)云0127民初614号
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甲某(化名)与被告乙某(化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0日,甲某被他人推荐下载“XX”APP投资理财,并根据平台客服的指示分两次将共计28560元转入乙某的银行卡账号(即XX银行卡号:************,乙某提供该银行卡信息给案外人并获利2500元),事后未按承诺返还到账,且款项不知去向。
甲某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公安分局榭南派出所报警称其被骗,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公安分局榭南派出所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2025年3月6日,北仑公安分局榭南派出所出具《民事诉讼建议函》,告知甲某,乙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无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甲某采取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原告将28560元被转入被告银行账户中,这一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并不相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无正当理由收取原告的28560元,应对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560元,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甲某28560元;
二、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自:法路痴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