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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12345政务热线对群众投诉问题的流转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修改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9日    


【裁判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王某文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发起投诉,性质上并非属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海南省12345政务热线对群众投诉问题的流转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海南省政府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明。

再审申请人王某文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行终3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文申请再审称,海南省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管理中心将其投诉转派至被投诉企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海南省政府依法受理案涉行政复议申请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王某文因不服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对其投诉海南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转派处理行为的信访答复,向海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王某文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发起投诉,性质上并非属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海南省12345政务热线对群众投诉问题的流转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海南省政府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均无不当。

综上,王某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谭建军

审 判 员  纪红玲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元元

书 记 员  李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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