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永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感谢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邀请,给了我今天这样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我觉得今天的研讨主题非常好,实践中分案审理问题已经被严重的“玩坏了”。前几天山东一个五名被告的案子,两人认罪,三人不认罪,这个案子后来被分成四个案件来审理,两个认罪的一起审理,三个不认罪的分成三个案件审理,导致五个被告变成了四个案件来审理。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和另案处理。我重点讲分案审理,不讲并案审理。因为分案审理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相反并案审理则不会产生这些问题。另外,我认为分案审理包括另案处理,另案审理属于分案审理的一种特殊情况。此外我重点讲审判阶段的分案审理,侦查和起诉阶段的分案审理我觉得对于被告方辩护权影响比较有限,所以只是兼顾谈一下。
首先,我讲一下分案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中国现行司法解释对分案审理的适用规定了哪几种情况。实际上前面顾老师已经提到了,第一种情况就是部分被告人没有到案的案件,为了防止审理过分迟延所以有必要分案,这种分案我认为是合理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案件的分案审理。这一点《高法解释》第220条等多个司法解释都做了规定。这种情况的适用要同时符合两个要求,第一,被告人数众多,第二,案情复杂,这两个条件要同时符合。第三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由检察院一起起诉到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 审理 ,我认为这是合理的。第四种情况是二审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和没发回的可以分案审理。第五种情况是再审发现其他案件的分案审理。以上是现行的司法解释许可的五种分案审理的情形,但是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分案审理都不在这五种范围之内,严重被滥用。第一种情况就是前面老师们提到的,很多共同犯罪案件一部分被告认罪了,一部分没有认罪,法院就把认罪的和没认罪的分开,先审认罪的,后审不认罪的,把前面审的认罪案件中同案被告的供述,甚至把前罪的裁判作为后罪的证据使用,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种恶意的分案审理。第二种情况,实践中长久以来一直出现的情况,就是行贿案件和受贿案件经常分案审理。
其次,讲一下分案审理被滥用的原因。第一个原因就是将认罪被告人和不认罪被告人分案审理,以认罪被告人供述作为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定罪判刑的证据。第二个原因是分化瓦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降低获取有罪供述的难度。针对我刚才讲的案件中对于几个不认罪的被告人分开审理,有什么好处呢?如果是并案审理的话,这几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都会到庭参加诉讼,这几个被告人可能会联合起来与控方展开激烈对抗,控方要同时面临三个甚至六个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人数众多的话可能是几十个辩护人的激烈对抗。相反,分案审理后只需要面临一名顶多两名被告人的对抗,刚才的例子里其他分案审理的律师到庭以后直接被驱逐法庭,听都不让你听。第三个原因就是规避口供补强规则,将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认定其他被告人有罪的证人证言,最典型的就是行贿罪和受贿罪分开审理,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家知道有一个证据规则是口供补强规则,这里就涉及到仅有同案口供能不能定罪的问题,这在理论上有争议,有人认为可以,有人认为不行。现在实践当中分开以后,行贿人本质上是供述,分开审理以后,审受贿人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的。判决表述为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还有证人证言来证明,这样就成功规避了仅依据口供定罪理论上有争议甚至是主流观点持反对态度的问题。第四个原因就是樊老师提到的分案审理还有利于提高追缴涉案财物的数量,行贿、受贿200万元,并案审理可能只能收缴赃款赃物200万,分案审理向行贿人收缴200万元,向受贿人收缴200万元,收缴总额就变成了400万。
再次,讲一下分案审理被滥用的危害。第一,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的犯罪事实是犬牙交错的,仅仅审一个被告人是难以查清楚案件事实的,只有对其他被告人也能进行讯问甚至质证才能有效查清案件事实。第二,最严重的是侵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在并案审理时,一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可以对其他同案被告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分案审理就导致一个案件辩护人不能够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讯问和质证,侵犯了被告人的质证权。
最后,讲一下分案审理滥用问题的解决思路。第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可以分案审理、不应当分案审理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实践中分案审理以及辩护人对不当的分案审理提出质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点,要保障被告方对分案审理的异议权。比如应当明确规定庭前会议时被告人及辩护人如果认为分案审理不合理应该有权提出来,在庭前会议法院应该进行处理,如果不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并案审理的请求,应该说明理由。第三点,应当规定分案审理的前案被告人应该参与后案的审理,认罪的被告人在前案中已经被审判了,在后面审理不认罪的被告人时,前案认罪的被告人应该出庭作证,否则的话会侵犯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前案被告人的讯问权和质证权。《高法解释》第220条等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文都是从保障质证权的角度进行规定的。第四点,对其他案件中认定的口供、证言在本案的适用应该作出严格限制,这一点和第五点有相通之处,所以我一起讲。第五点,对将先前判决作为本案的免证事实应该进行严格限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于先前的证言和判决在后案中的适用都作出了相同的要求,要求前案与后案的当事人应该是相同的,因为当事人不同,质证主体是不同的。且前案被告人已经对这个口供、证言进行了质证,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这样前案的证言和判决才能后案中作为证据来使用或者作为免证事实。而如果是两个不同的被告人被分案审理,直接把前案的口供作为后案的证据,就不符合这个基本要求。第六点,对不当并案审理应当设立程序性的制裁后果,二审法院对不当并案审理的案件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七点,审判阶段的分案审理应该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并案侦查和并案起诉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有的案件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时已经被分案了,检察机关只起诉一部分被告,长时间没有起诉另外一部分被告,法院就没办法并案审理,而只能分案审理,所以这三个阶段的分案处理问题应该综合解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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