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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韬(τ)定律”看美国不正当出口管制的溢出效应 | 走私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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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30 日修改于 05 月 30 日

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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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艾琳 ,艾京皇

一、“韬(τ)定律”的提出

5月25日,在国际电路与系统研讨会上,华为公司董事、半导体业务部总裁何庭波发表了关于半导体新路径探索与实践的主旨演讲,正式提出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新原则——“韬(τ)定律”。这是中国企业在半导体领域首次提出指导产业发展的新原则。韬(τ)定律以系统性降低时间常数τ为目标,通过逻辑折叠等架构创新压缩信号传播时延,以“时间缩微”替代“几何缩微”,实现晶体管密度与性能的持续提升。

如果将芯片比作一座城市,传统几何缩微的思路,是在同样大小的城市用地上不断修建更多马路,以增加单位面积的道路数量来提升通行能力,对应着在同样大小的芯片上不断缩小晶体管尺寸、增加晶体管数量。但当马路的宽度与密度逐渐逼近物理极限,这条路便即将走到尽头。韬(τ)定律则另辟蹊径,不再执着于增加马路数量,而是通过修建地铁、建立交桥、设置环路等系统级改造,让车辆跑得更快、通行效率更高。它追求的不再是更多马路,而是更优交通系统,以架构创新替代物理堆叠,用系统优化换取性能提升。今年秋季即将面世的麒麟手机芯片,正是这种系统级优化思路从概念走向产品的首次实践,它不再依靠制程微缩,而是通过逻辑折叠技术实现性能跃升。

何庭波还表示, “除了物理极限,华为受到制裁,比同行更早遇到这堵‘墙’。”

韬(τ)定律并非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自然生长,而是在严苛的出口管制压力下逆势突围。自2019年起,美国将华为及其关联公司列入实体清单,禁止包括EUV光刻机在内的先进制程设备与技术对华出口。此后管制范围持续扩大,从2022年针对14纳米以下制程芯片的禁令,到2025年管制措施的持续强化,管制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始终未变。

然而,韬(τ)定律的提出恰恰证明,美国对我国严苛的出口管制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华为在失去了获取最先进制程工具的机会后,另辟蹊径通过架构创新实现跨越式提升。

二、对华的出口管制为何管不住创新?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的企图,是通过切断关键设备与技术的获取渠道,遏制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速度。然而,韬(τ)定律的提出与华为六年设计量产380余款芯片的实践证明,美国妄图以管制措施遏制我国发展的策略效果并不理想。美国的管制不仅未能阻止中国高精尖设备的物理进步,而且还促使我国另辟蹊径,在技术路线上实现弯道超车。

美方预期封锁将导致技术停滞,结果却催生了意料之外的替代方案。

这一技术事件在法律层面具有典型的意义。它揭示了美国在出口管制制度上的局限,管制措施的有效性依赖于对管制对象技术路径的精准锁定,但当被管制方开辟出管制者未能预见的新技术路线时,管制制度便不仅失效,还产生了反向激励,加速了替代技术的研发。这一现象,在法理上可被界定为法律溢出效应。

三、溢出效应的成因

1.出口管制的静态性与技术演进的动态性之间存在矛盾。

出口管制制度以物项清单为基础,通过列举特定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划定管制范围。然而,清单式管控在法理上是一种向后看的规制方式,它所依据的,是制度制定时已存在的技术路线和制程标准,而非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范式。韬(τ)定律所代表的架构创新路径,恰在管制清单的制度之外产生。

需要强调的是,清单式管控本身并非必然产生溢出效应。我国出口管制制度同样以清单管理为基础,但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为正当目的,管制范围的划定严格限定在必要的限度内,不存在试图通过清单锁定他国技术发展路径的问题。溢出效应之所以在美国对华管制中表现得如此突出,根源在于其出口管控的服务目的发生了根本偏移,从正当的国家安全监管蜕变为遏制特定国家技术发展的工具。

2.管制者对技术路径的单向封锁,低估了创新主体开辟替代路径的能力。

管制制度的设计逻辑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管制对象的创新活动是沿着可预见的技术路径展开的。然而,技术创新的本质恰恰是创造性的突破。它不断打破现有技术,跳出固有思维,开辟出制度设计者无法预见的新路径。管制者试图通过封锁“几何缩微”这一条路径来遏制中国芯片产业发展,却忽视了技术创新开辟替代路径的可能性。当一条路径被阻断,研发资源会自发流向替代路径。这种认知偏差在以遏制他国发展为目的的不正当管制逻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当清单式管控服务于技术霸权、试图通过管制限制他国技术发展时,其制度局限被进一步放大。当被限制一方的市场主体对生产效率的提高产生迫切需求,这种管制势必被技术创新的跃迁所破解。

反观我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并不以锁定他国技术路径为目标,而是依法对关系国家安全的两用物项实施必要的许可管理,正当的贸易活动不受影响,通常来说不存在因路径锁定而产生溢出效应的制度前提。

3.以遏制为目的的管制措施,往往产生与预期相反的激励效果。

管制者原本期待的激励效果是通过切断关键设备获取限制被管制方的技术能力。但韬(τ)定律的提出与管制措施产生的实际激励效果恰恰相反,高度的外部压力加速了被管制方的自主创新,形成了反向激励。

从法理层面而言,当一个管制制度的激励逻辑建立在被管制对象只能被动承受的预设之上,而忽视了创新主体在压力下的自主调适能力时,溢出效应的产生便具有必然性。

但这种反向激励并非出口管制制度的普遍特征,而是以遏制他国发展为目的的单边管制的特有产物。我国出口管制制度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为目的,不具有歧视性与遏制性,管制的正当性建立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基础之上,不存在因管制目的而产生反向激励的制度基础。

四、对出口企业合规体系的启示

韬(τ)定律的提出,对出口管制合规领域而言,它揭示了以技术遏制为目的的单边管制所固有的制度局限,出口企业应从中审视自身合规体系建设的完备性与前瞻性。

1.管制范围判断需要动态更新

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列举特定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划定管制范围,但其所依据的始终是制度制定时已经存在的技术路线。当技术创新开辟出新道路时,管控便面临制度滞后的困境。对企业合规而言,这意味着管制范围的判断不能仅依赖对现有清单的机械比对。一方面,企业应密切跟踪技术发展动态,当自身或所在行业出现重大技术路线调整时,应重新审视现有产品的管制属性。曾被认定为非管制物项的产品,可能因技术路线升级而落入新的管制范畴。另一方面,应关注管制政策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当特定领域出现技术换道信号时,前瞻性地评估管制政策可能作出的回应,提前布局合规资源。

2.合规体系建设的前瞻性要求

韬(τ)定律提出的另一重要启示,是以遏制为目的的管制措施可能产生与预期相反的激励效果,加速被管制方的替代技术研发,对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规体系不应仅满足于向后看的合规审查,即仅对照现行管制清单和法规进行逐项排查,更应具备向前看的风险预判能力。当企业所处行业面临外部管制压力时,应评估这种压力是否可能引发技术路线调整,以及这种调整是否会触发新的合规风险。

其次,合规体系建设应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形成联动。当企业因应外部管制环境变化而调整研发方向时,合规部门应前置介入,在技术路线选择的早期阶段即进行管制风险评估,避免在投入大量研发资源后才发现新的技术路径落入管制范围。

需要明确的是,韬(τ)定律的诞生所揭示的不正当管制的溢出效应,是以不正当遏制为目的的单边管制的特有产物,其制度成因并不同于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为目的的正当出口管制制度。企业在我国出口管制语境下构建合规体系,既要借鉴国际经验、防范域外管制风险,更要准确把握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正当性逻辑,在合规与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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