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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治理层级关系的本质属性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30 日修改于 05 月 30 日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30日    


刑法治理的层级关系是刑法兼具法律规范与治理工具双重属性的必然产物,是刑法在规范运行与社会治理的互动实践中自然生成的客观结构,本质上具有客观实在性与系统整合性。

(一)刑法治理层级关系的客观实在性

这一属性的核心要义在于,刑法治理的层级关系并非理论层面的人为划分,而是刑法深度参与现代化国家治理进程中,由刑法规范本质、法律体系内在逻辑与国家治理实践需求共同决定的固有结构性关联。该关联根植于刑法运行与治理实践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贯穿刑法立法创制、司法适用与理论研究全链条,外化为“刑法内部的裁判规范自洽→刑法与前置法的刑行民责任衔接→刑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自主规范统一→刑法与国家治理的多元治理协同”四层层级递进的客观治理结构,且各层级的存在、内涵与运行均有明确规范依据、实践载体和关联约束。

1.刑法内部规范层的裁判规范自洽是刑法治理的内生前提

刑法内部规范层是刑法治理的基础层级,聚焦刑法规范自身的逻辑闭环,为其他层级提供内生前提。核心为,基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构建完备的裁判规范体系,实现刑法内部定罪量刑规范的逻辑自洽,为定罪量刑贯彻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提供基础性规范体系依据。依规范对象和功能的不同,刑法规范可以划分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前者“以一般公众为约束对象,用以指引公民行动”,后者“以司法人员为约束对象,目的是指导司法人员的裁判活动”。在构造上,前者只要命令语句和禁止规定,包括刑法分则意义上的罪状和法定刑,无需形成逻辑自洽的严谨规范体系;后者要求具备由全体刑法总则规定与分则其他关联规定形成的定罪量刑所需完整法律规范,并形成规范严谨、逻辑自洽的裁判规则体系,以确保定罪量刑既合法又合理。在我国刑法上,分则关于罪状与法定刑的规定,尚非完整的裁判规范体系,仅为指引社会主体行为的行为规范。刑法规范的这种划分,与大陆法系刑法规范论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制裁规范)”有着根本的不同。后者所谓的“行为规范”只是“罪状”意义上、针对一般公众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规范,所谓的“裁判规范(制裁规范)”只是“法定刑(刑事制裁)”意义上、针对背离或违反行为规范者的刑罚或保安处分。在此,“行为规范的构造只需要命令语句,不需要制裁要件”“裁判规范不是行为规范的渊源,而是保障其实效的最后手段”。显然,这种将罪状与法定刑(制裁措施)分别对应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理解,并不契合我国立法实际。刑法规范的如此构造同时决定了,在我国刑法上不存在裁判规范意义上的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分则罪状意义上的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仅属立法层面严令禁止、予以严厉打击的行为规范。

2.双边关系层的刑行民责任梯度衔接是刑法治理的外部桥梁

刑法与前置法的双边关系层是刑法治理的衔接层级,聚焦刑法与前置法的双边责任衔接,搭建起责任梯度的衔接桥梁。核心为,基于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规制强度、适用范围等客观差异,划定刑事制裁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边界,体现刑法作为保障法、补充法的特质,是刑法谦抑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客观体现,为基于刑法规范准确定罪量刑提供边界基准。据此层级,一个行为究竟应当入刑还是仅作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处理,需以“前置法优先”为原则。只有当前置法的规制手段无法有效遏制其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刑法才宜介入,包括刑法确有介入必要,却因立法缺位而完善立法介入的情形。这种刑法谦抑性要求与责任梯度设置,是防止与消解法律适用冲突的必然选项。

3.法律体系层的自主规范统一是刑法治理的体系保障

刑法与整体法律体系关系的法律体系层是刑法治理的支撑层级,聚焦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多边定位与协同,为其他层级提供法治体系支撑。核心为,将刑法置于本国法律体系中,并以宪法为统领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法治协同,这是法秩序统一的基本要求与直接体现,为刑法立法与司法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提供体系保障。这要求刑法的创制与适用须置于本国法律体系中,不得游离于整体法律体系外追求所谓独立性。对于域外理论,需结合本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治理需求与社会现实等,进行可融合的本土化改造,不可直接作为解读本国刑法的普适性逻辑大前提。刑法的创制与适用须恪守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效力,以破解法治实施中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效力的软化”两难困境,确保实现法秩序的统一。

4.国家治理层的多元协同适配是刑法治理的终极归宿

刑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国家治理层是刑法治理的目标层级,聚焦刑法与国家治理的政策目标适配,为其他层级提供立法和司法上的终极价值指引。核心为,刑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与行政、民事、社会手段的多元治理协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体现,又是刑法治理适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需求,确保刑法治理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目标,搭建起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层级平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既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又运用这些制度管理国家各方面事务,实现国家“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它的实现,既要求多元治理工具协同联动、同向发力,又要求治理措施与治理目标精准契合。刑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法治工具,其适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还需在刑事政策上兼顾治理需求的实质合理性,达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求,避免机械执法导致的“案结事不了”。

(二)刑法治理层级关系的系统整合性

这一属性意味着,刑法治理的四个层级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搭建起完整的刑法治理框架,呈现出鲜明的层级拓展递进性与系统整合关联性特征。

1.从规范内部到治理全局的层级拓展递进性

刑法治理的四层关系是一个逐层递进的有机整体。其中,刑法内部规范层聚焦规范自身体系,是层级关系运转的基础和前提,解决“依法裁判”的技术问题,直接贯彻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合法性与部分合理性要求。双边关系层是刑法治理递进至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领域,是贯通层级的关键纽带,既为刑法内部层的规范适用划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的责任边界,又为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合理性要求提供方法论支持。法律体系层是刑法治理递进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法秩序统一体现,是层级关系的体系支撑,既确保刑法与整个法律体系在宪法统领下的法治协同,又为刑法内部规范层的定罪量刑规范准确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贯彻提供体系解释方法。国家治理层则是刑法治理递进至国家治理全局的价值考量,是层级关系的终极目标,既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需求,又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与实质要求的完全实现。

2.各层级相互依存的系统整合关联性

四层治理层级并非孤立存在、单独运作,而是形成基础支撑、纽带衔接、体系保障、目标引领的紧密依存关系,整体功能远大于各层级单一功能之和,共同构成刑法治理的系统合力。刑法内部规范层作为基础层级,其规范的体系化与明确化,是双边关系层责任梯度衔接、法律体系层法秩序协同、国家治理层目标适配的基本前提;双边关系层作为衔接纽带,依据刑法谦抑原则,上承内部规范层的适用要求,下启法律体系层的协同运作,是刑法从内部规范走向体系化治理的关键桥梁;法律体系层作为体系保障,以宪法统领和法秩序统一为核心,为前两层级划定法治边界,确保刑法治理不脱离整体法律体系;国家治理层作为目标引领,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导向,既为前三层级的规范完善、衔接优化、协同推进指明方向,又让刑法治理始终贴合社会治理现实需求。各层级相互渗透、联动支撑,任一环节的有序运转均离不开整体体系的协同发力,唯有保持各层级的规范适配与有机联动,才能实现刑法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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