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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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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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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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案例1:崔某诉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21)粤01民终19808号】
案例2:赵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2024)吉02民终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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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赠与性质的界定:附条件赠与vs无偿赠与
1.附条件赠与
2.无偿赠与
二、欺诈的认定标准
1.虚构事实
2.隐瞒真相
3.因果关系
三、平台责任的边界
1.审核义务
2.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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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明确财产往来性质
2.警惕恋爱中的商业陷阱
3.及时固定证据
4.理性看待网络情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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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在网络社交日益频繁的今天,通过直播平台向心仪主播打赏礼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情感表达方式。然而,当恋爱关系破裂时,这些打赏能否追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从哪些角度判断打赏的性质?本文结合广州、吉林两地法院的最新判决,解析打赏返还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裁判案例:同是恋爱打赏,为何结局迥异?
案例1:
崔某诉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1)粤01民终19808号】
基本案情
TT语音平台系趣丸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崔亚洲是其注册用户,高楠是其直播发布者。二人在网络游戏相识后加为微信好友,并于2020年2月14日建立恋爱关系。二人在微信聊天中以“宝贝”“老婆”“老公”相称,高楠多次在聊天中表示直播间“业绩”不佳工资低,崔亚洲表示愿意为其购买“独宠卡”“刷礼物”等。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高某在TT语音平台通过微信充值共计78453元,支付宝充值共计242302.08元,通过公会超管代为充值21799元,用于向高楠直播间打赏。另,其为高楠购买手机支付5118元。
崔亚洲认为高楠是以恋爱为名欺骗其进行充值打赏,高楠以与崔亚洲见面“奔现”并已购买机票为由,引诱崔亚洲为其充值打赏,但随即取消机票,欺诈故意明显,侵犯了崔亚洲的财产权。趣丸公司和沙巴克公司以“T豆”作为主播工资结算依据、以“相亲房”“交友房”等敏感词汇命名语聊房间,具有共同过错。
崔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35万余元并赔偿利息。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争议焦点为:(一)崔某与高某、趣丸公司、沙巴克公司的法律关系;(二)高某是否侵犯了崔某的财产权;(三)趣丸公司、沙巴克公司是否成立共同侵权。
趣丸公司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崔某通过趣丸公司提供的TT直播平台收听收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崔某与趣丸公司之间 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沙巴克公司基于与趣丸公司的合作协议,为TT直播平台用户提供充值服务,崔某通过沙巴克公司充值获得“T豆”,与沙巴克公司 亦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崔某观看直播后向主播“唔呦”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唔呦”设定义务, 是无偿、单务的合同 ,由此崔某与主播“唔呦” 形成赠与法律关系 。崔某为高某购买手机的支付行为,亦为自愿、无偿交付财物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崔某主张高某 以恋爱为名欺骗其进行充值“打赏” 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高某确与崔某在微信聊天中以“宝贝”“老婆”“老公”相称,甚至相约见面“奔现”,但在双方聊天中,并未将“打赏”与建立恋爱关系挂钩。 将恋爱关系的成立与否作为崔某充值“打赏”行为、支付手机价款行为的对价义务,或者作为判断侵权成立与否的依据,与公序良俗不符。 崔某对高某的“打赏”行为、代为支付手机价款的行为属于自愿、无偿交付财物的赠与行为, 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 亦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
趣丸公司与沙巴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通过对主播及相关人员的TT语音账号进行实名认证、颁布平台主播管理制度等方式 尽到相关的监管义务 ,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崔某与高某均承认双方曾经是恋爱关系,但没有 证据证明 崔某曾明确告知高某其在网络平台 充值对高某的“打赏”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崔某不论是基于对高某的追求还是基于与高某的恋爱关系而为其“刷业绩”等,均是其 主观自愿的自主的赠与行为 ,现无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义务或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本案也无证据显示趣丸公司及沙巴克公司就崔某的“打赏”行为存在过错,故崔某主张趣丸公司及沙巴克公司需对高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赵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4)吉02民终1867号】
基本案情
李某为快手平台主播。2020年9月,李某在快手平台结识赵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赵某为李某购买一条价格为23,800卡地亚项链,双方在微信中曾提及李某找快手账号“方丈”的主播帮助赵某导流卖减肥产品,赵某招代理帮李某刷礼物。2020年11月,李某称参加快手官方年度赛,向赵某提及向其刷100万礼物,待快手公司返现50%,李某返还赵某50万。后赵某向李某快手账号刷礼物合计人民币996,951.30元。2020年12月17日,李某向赵某提及给其“冲电”,微信聊天写明“到时候我给你”,后赵某向李某快手账号刷礼物人民币20万元。
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其刷礼物款项1,196,951.30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违反约定,在赵某在平台向其刷礼物后, 未按微信中的约定向赵某返款, 损害了赵某的财产权益,赵某明确提出要求以侵权责任来主张权利,系当事人对其请求权的选择。根据赵某与李某聊天记录、赵某快币记录及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询问笔录,李某应返还赵某698,475.65元(996,951.30元×50%+200,000元)并应以698,475.65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关于返还卡地亚项链款及占用费用问题,李某辩称项链是赵某送其的礼物,不是自己让她买的。 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李某 承诺返还项链 ,赵某现要求返还上述礼物所花费钱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打赏返还的核心判断标准
一、赠与性质的界定:附条件赠与vs无偿赠与
1.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赠与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赠与行为的作出 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目的 ,条件内容通常与双方关系或特定事实紧密相连,例如情侣间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大额财物赠与;二是 当所附条件未成就时 ,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该权利受《民法典》第661条关于附义务赠与规定的约束,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条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赠与行为的关联性。如赠与人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如聊天记录中提及“彩礼”“订婚”),受赠人明知该条件且未明确反对。
在恋爱打赏场景中,这一要件的认定需结合双方聊天记录、打赏前后的沟通语境等证据综合判断。即便受赠人未直接表态,若其行为表现与条件内容高度契合,也可认定其已对条件达成合意。
2.无偿赠与
无偿赠与一般有以下特征:
第一,金额较小且符合日常交往习惯。 在恋爱过程中,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红包,如情人节发送的“520元”“1314元”,春节期间的“666元”“888元”等,以及日常赠送的鲜花、零食、价格在千元以内的普通饰品等小额礼物,这类支出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行为。此类行为符合情侣间日常交往的情感表达习惯,法院一般会认可其赠与性质,在双方感情破裂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第二,无明确的结婚意图或商业目的。 当一方对另一方的打赏、赠与行为,仅仅是出于爱慕之情,单纯为表达爱意,并未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也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或利益交换目的时,该行为属于纯粹的情感赠与。例如,恋爱期间一方为博对方欢心,在对方生日时精心挑选赠送名牌手表,或在纪念日安排豪华旅行等,即便后续双方分手, 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类赠与不可撤销。
二、欺诈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行为成立需满足主观故意、实施虚构或隐瞒行为、被欺诈方因之陷入错误判断并作出非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等要素。所以,在恋爱打赏或赠与纠纷中,若一方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虚构经济状况或编造重大情感承诺(如“一定会结婚”),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知进行大额赠与,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1.虚构事实
常见的虚构事实情形包括:伪造身份信息,如虚构主播、明星经纪人、企业高管等光鲜职业人设;编造不实背景,例如谎称拥有百万粉丝流量资源、掌握稀缺商业机会或内部投资渠道。此类行为往往通过精心设计的社交账号包装、虚假工作证明、伪造聊天记录等手段实施,误导打赏人对其社会地位与资源能力产生错误认知。
2.隐瞒真相
隐瞒真相的典型表现为刻意隐瞒关键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真实经济实力、债务纠纷等。例如,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并接受打赏;通过虚构消费场景、伪造资产证明掩盖负债累累的财务状况,诱导打赏人基于错误认知进行财物给付。
3.因果关系
欺诈关系的认定需满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 打赏人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如转账、充值、购买礼物等)与对方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打赏人因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影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财产转移决定。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打赏动机等证据,判断欺诈行为是否实质性影响了打赏决策。
三、平台责任的边界
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或明知存在违规行为而放任。若平台已通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尽到身份核验职责,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采取冻结、调查等措施,则通常不承担主要责任。
1.审核义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平台的审核义务主要包括,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用户身份核验、直播内容巡查等制度,并对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承担主体责任,强化对虚假宣传、数据造假等行为的监测与处置。平台须建立透明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维权诉求,在明知或应知存在欺诈性打赏或虚假营销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若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放任主播利用恋爱关系实施诱骗打赏,可能被认定为间接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技术手段虽可减轻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其管理职责。
2.监管义务
平台的监管义务主要包括在明知或应知主播存在虚构身份、隐瞒重大事实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警示、限流、封号等处置措施。若平台对用户多次举报的异常打赏行为未予关注,或对明显涉嫌情感诱导、虚假人设的内容疏于审查,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涉及大额打赏、持续性赠与或未成年人参与等特殊情形时,平台更应强化风险提示与交易管控,防止损害发生。平台应在用户进行高额打赏前设置显著风险提示,并对异常交易行为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于频繁接受大额赠与的主播,平台应加强资质复核与行为审查,必要时主动介入调查。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平台若未履行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审核、内容管理及用户权益保护义务,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 在消费者因虚假宣传或欺诈性打赏遭受损失时,若平台未能提供主播真实身份信息或未协助维权,亦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如何避免打赏纠纷?
1.明确财产往来性质
在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中,明确款项性质至关重要。
转账时,大额资金务必备注清晰用途,如注明“借款”“彩礼”等字样,这将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关键的定性依据。同时,应避免使用“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因为司法实践中这类金额常被推定为具有情感表达属性的赠与,一旦发生纠纷,主张返还的难度较大。
对于高价值财物的交付,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是否附条件或附义务,以避免后续争议。双方应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聊天凭证及相关证据,确保在权益受损时具备充分的举证能力。
2.警惕恋爱中的商业陷阱
网络时代,恋爱场景中常混杂着各种商业诱惑,需时刻保持清醒。
面对“刷礼物返现”“导流卖货”等诱人承诺,切勿轻信,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或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增加履约保障。同时,要对对方展示的资源和身份进行严格核实,比如要求查看工作证明、主播后台真实数据等,通过官方渠道验证信息真实性,防止陷入精心设计的商业骗局,避免财产损失。
3.及时固定证据
完备的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恋爱期间,应妥善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清晰的转账凭证、涉及重要承诺的直播录屏等资料,这些都可能成为纠纷处理中的核心证据。异常诱导打赏或虚假宣传行为,应及时截图固定证据,并向平台投诉或向监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可申请公证保存电子数据,以增强证据效力。
若发现存在欺诈行为,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法律力量及时介入调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后续追偿能够顺利进行。
4.理性看待网络情感消费
在网络社交与情感互动中,需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切勿将打赏金额与感情深度简单划等号,避免因盲目攀比或情感冲动进行非理性消费,始终保持独立的经济判断能力。此外,要深入了解各平台的规则和条款,尤其是涉及“打赏冲榜”等热门活动的细则,谨慎参与可能存在高风险的消费行为,理性对待网络情感消费,守护个人财产安全。
爱是美好的情感联结,而非金钱堆砌的交易。
结 语
恋爱中的打赏纠纷本质上是情感与财产的交织。
对于打赏者而言,理性消费、明确财产性质、留存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对于平台而言,加强内容审核、规范主播行为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核心。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平衡情感与利益,才能真正维护网络社交的健康生态。
声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