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编者按: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其签订时限直接关乎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合规管理。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管理疏漏或故意拖延,常出现未在法定时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而采取补签或倒签的方式补救。然而,两种操作模式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风险防控角度展开系统分析,以期为您解惑、提供参考。
Part 0 1
一、法律规范下的责任边界
1. 法定签约时限与违法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长11个月);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需补足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此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强制性时限,任何事后补救行为均需在此框架下接受法律评价。
2. 补签与倒签的定性差异
(1)补签劳动合同: 指劳动关系建立一段时间后,双方补签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期限追溯至实际用工之日,合同落款日期为补签合同当日。例如,劳动者于2025年1月1日入职,3月1日补签合同,合同期限标注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合同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1日。此操作虽弥补了形式瑕疵,但无法改变2月1日至3月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事实。
(2)倒签劳动合同: 指劳动关系建立一段时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签订日期(落款日期)伪造为实际用工之日,掩盖未及时签约的违法状态。例如,前述案例中双方于2025年3月1日补签合同,但合同落款日期被倒签为“2025年1月1日”。此行为通过篡改关键事实,试图规避法律责任。
Part 02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后果
1. 补签合同的法律效果
(1)双倍工资主张权: 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例如,在“2025年1月1日入职、3月1日补签”案例中,劳动者可主张2月1日至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若未超过仲裁时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补签合同中的“合同期限起始日”与“实际签订日”的时间差,作为认定违法期间的依据。
(2)合同效力认定: 补签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具有法律效力。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未及时签约的违法成本,无法通过补签行为完全免责。
2. 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1)举证责任倒置与维权困境: 劳动者需证明倒签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愿(如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合同自签字日生效,从而剥夺其双倍工资主张权。例如,若用人单位以“不倒签即辞退”相威胁,劳动者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2)社保缴纳争议: 倒签可能导致社保缴纳起始时间认定混乱,引发补缴纠纷。例如,若合同倒签至入职日,但社保实际缴纳时间晚于合同日期,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
(3)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 若倒签行为被认定为伪造证据,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如构成伪造证据罪)。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赔偿。
Part 03
三、地方司法差异
在案例实践中,不同地区对补签、倒签的认定存在司法差别,以下梳理了三个重点地区的司法观点。
1. 北京地区司法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2. 深圳地区司法观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 东莞地区司法观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东中法〔2019〕73号)第七条 :“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Part 04
四、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建议
针对劳动合同补签与倒签的法律问题,结合各地司法观点及工作经验,提出以下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建议。
1. 建立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机制
(1)入职提醒与流程监控: 通过HR系统设置签约提醒,确保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2)定期合规审计: 每季度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未签、补签、倒签等异常情形,并建立整改台账。
(3)补签合同规范化: 若需补签,应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本合同系补签,双方确认自用工之日起至补签之日止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但劳动者自愿放弃主张该期间双倍工资的权利。”(需劳动者签字确认)
2. 劳动者权利保护指引
(1)证据固定意识
保留用工证据: 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以证明实际用工时间。
记录补签/倒签过程: 若被迫补签或倒签合同,可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方式固定用人单位胁迫、欺诈的证据。
(2)维权途径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补签/倒签合同等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并责令整改。
申请劳动仲裁: 若对补签/倒签合同有异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权益。
提起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涉及虚假证据,可同时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3) 异议表达与维权时效若对补签/倒签合同有异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结语
劳动合同补签与倒签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尊重客观事实与法律权威。补签行为虽能部分弥补形式瑕疵,但无法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倒签行为则因涉嫌伪造证据、逃避监管,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企业应通过合规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者亦需增强维权意识,共同推动劳动法治的进步。
作者简介

邵锦律师
东卫(长沙)分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执业以 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实践公司法律服务、劳动争议纠纷等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劳动仲裁纠纷、日常经营风险防控、法律咨询答复、诉讼风险分析等法律服务等,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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