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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浪潮下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场发布会给出清晰指引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9 日修改于 04 月 29 日

来源:杭州中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8日    


劳动关系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是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随着杭州争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的步伐提速,创新活力进一步迸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涉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劳动人事争议逐步增多,竞业限制、休息权保障、调岗降薪等纠纷成为企业与劳动者关心的焦点。

4月28日,正值“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及一批涉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梳理近五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态势,明确相关裁判规则,以法治力量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件高位增长、诉求复合多元

高新技术领域纠纷成审判难点

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9315件,审结34780件。2025年新收12359件,同比上升61.68%,结案量首次突破10000件。萧山、上城、滨江、西湖、拱墅、余杭等区案件量居前,与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数量、企业密度及产业结构正相关。

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晟发布《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5)》。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新型化趋势。传统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待遇赔偿等纠纷的复杂程度明显提升,如绩效工资及提成奖金的薪酬计算问题、实行“包薪制”情况下的加班费纠纷、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合同内容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等。

随着杭州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产业的快速发展,全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壮大,企业规模和用工规模也不断扩大。争议所涉企业从传统制造业、一般服务业,扩展至各类科技研发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平台企业等。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及用工自主权边界等成为审判难点。

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用工所引发的法律关系认定纠纷日益突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从业者与平台企业或平台合作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明显增多,对该类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亦成为争议焦点。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社会灵活用工需求增长,餐饮服务、物业安保、轻工制造、家政后勤等多个民生行业持续吸纳大量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返岗就业,涉及超龄劳动者的相关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然而,现有关于超龄劳动者的保障规定尚不够健全,加之该类人员证据留存意识薄弱,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复杂、矛盾化解难度较大。

坚持双向保护、聚焦前沿纠纷

典型案例明晰新业态用工权责边界

面对案件呈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趋势,杭州法院聚焦前沿领域,坚持双向保护理念,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

民五庭庭长丁晔发布涉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领导在微信群里要求“早九点半晚十点半”,还通报嘉奖加班同事、承诺后勤保障,公司能以“加班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吗?萧山法院审理的孙某与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加班费纠纷案,为“实质加班”正了名。孙某担任算法工程师期间,公司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强调“正常全勤时间为9:30到22:30”,并发布“加班情况公示”,表示提供后勤保障。离职后,孙某索要加班费,公司辩称设有加班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法院进行穿透形式审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认定公司实际安排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法官解释,判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

倘若公司欲引进AI技术代替某岗位职能,公司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对该岗位人员进行降薪或解除合同吗?余杭法院审理的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划定了技术变革中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边界。周某从事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AI技术冲击为由协商调岗,将薪资降至15000元,协商未成后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构成合理协商方案,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法官强调,AI技术的发展可以用于提升企业效率、解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同时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行单方降薪解约之实。

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追责后,原来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还要不要付?滨江法院审理的赵某与某机器人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给出了明确裁判。赵某从某机器人公司离职后,当月便以实际控制人身份成立科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后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原公司另案主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退还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定,刑事追责依据的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事实,民事追责依据的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两者相互独立,故判决赵某退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这意味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仅可能因侵犯商业秘密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推进协同治理、汇聚解纷合力

深化前端治理构筑和谐劳动关系

面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增长态势,杭州法院始终坚持“优审判、提质效”与“抓前端、治未病”并重,一方面优化专业化审判团队,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深化繁简分流,快速定分止争,另一方面健全社会协同共治网络,通过设立劳动争议特设“共享法庭”,深化裁审衔接机制等,凝聚多元解纷最大合力。

杭州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法院+工会”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会上,杭州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法院+工会”劳动争议专业化调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起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提升案件解纷效率,促推更多纠纷实现前端化解。

“围绕构建人工智能时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杭州法院将持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机制和裁审衔接机制,妥善化解涉高新技术企业、新业态、超龄劳动者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的劳动争议纠纷,建立健全多元解纷协同共治体系,推动技术进步与民生福祉协同并进,为杭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绘就和谐温暖的民生底色。”杭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晟表示。

来源:民五庭

通讯员:魏澜、宋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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